预览加载中,请您耐心等待几秒...
1/10
2/10
3/10
4/10
5/10
6/10
7/10
8/10
9/10
10/10

亲,该文档总共28页,到这已经超出免费预览范围,如果喜欢就直接下载吧~

如果您无法下载资料,请参考说明:

1、部分资料下载需要金币,请确保您的账户上有足够的金币

2、已购买过的文档,再次下载不重复扣费

3、资料包下载后请先用软件解压,在使用对应软件打开

民事诉讼中的自E据开示制度探讨 内容摘要:本文从比较研究英、美两国的证据开示程序入手,探讨了普通法 系中这一证据制度的基本涵义、功能、渊源与法理,及英、美两国具体的开示方 法、种类、范围与法律后果。以期对我国正在进行的审判方式改革有所帮助。我 国随着民事审判方式改革的深入及司法实践的迫切需要,近年来已用司法解释的 形式在民事诉讼中刨立了证据交换制度,但还很不完善。本文从开示范围、开示 主体、内容及意义等角度出发,比较了证据开示和证据交换制度的异同。并对我 国引入证据开示制度进行了比较分析.在我国目|{{『的诉讼构造下,引进英美证据 开示制度缺乏必要性和可行性,在现行的民事诉讼制度中直接嫁接证据开示程序 并不适宜。文章结论部分对借鉴汲取证掘开示制度的做法提出了建议,对促进我 国证据交换在民事诉讼中的作用进行了有益的探索。 关键词:证据开示:证据交换:审前准备程序;举证时限 Abstract:The purpose ofthis paper istooutlirlethehasic principles andconditionsof discovery(disclosure)procedure inBritain andUnited States.System ofevidence discoveryplays an important roll in strengtheningproceduralimpartiality and improvingprocedural efficiency,which hasbeendemonstrated by theSuccessful practice in BritainandtheUnited States.Although the embryonic formof system of evidericedisdosurehasbeeninthecivil1 itigation ofChinain Cormof judicialinterpretation, it’s necessary to compare and analyze the specificpoints ofthetwodifferent systems,such as range、method、 prineipalpart and significance.Suggestions about implanting themethods inChinaarealsomadeintheconclusion part. Keywords:discovery:system ofevidence disclosure:pre—trial preparation;produce evidencetime—limitation 民事诉讼中的证据开示制度探讨 前言 证据开示(discovery)又常被称作证据展示、发现程序.是指诉讼的一方当 事人向其对方当事人提供和展示与案件有关的事实、文件以及其诉讼请求或抗辩 的其他有关材料的方式和程序。其最早起源于16世纪下半期英国衡平法司法实践, 1938年美国《联邦民事诉讼规则》将证据开示制度法典化,正式确立为法定制度。 之后,被许多国家的立法所采纳。证据开示是普通法国家诉讼程序的重要特色, 多数普通法国家都实行证据丌示制度,只要与诉讼具有关联性,就应在庭审前开 示有关证人证言、书证、物证、鉴定结论等证据,未经开示不得在开庭审理时使 用。我国审判中也己实行了庭前证据交换的做法。目前随着我国民事诉讼制度的 改革.尤其是2002年4月l同施行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 定》后,有关证据开示、证据交换问题产生了很大的争议并直接影响司法实践。本 文在梳理、分析国外证据,r示的渊源、原理、意义以及实施情况的基础上,对我 国现行的民事审判中庭前证据交换制度进行研讨,并提出我国证据交换制度改革 的具体构想。 第一章证据开示制度的基本理论 第一节证据开示制度的基本涵义和功能 一证据丌示制度的基本涵义 证据丌示的基本涵义是庭审调查前在双方当事人之间相互获取有关案件的信 息。根掘《布莱克法律辞典》,discovery的本来涵义是“了解原先所不知道的, 揭露和展示原先隐藏起来的东西。”在审判制度中,证据开示是一种审判前的程序 和机制,作为-E搜集证据的方法,是审判前在控诉方与辩护方之间进行的信息 交换,一方从另一方获得与案件有关的事实情况和其他信息,从而为审判作准备。 1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的判例指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