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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UnitedNationsConventiononContracts ofInternationalSalesofGoods)是由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主持制定的,198 0年在维也纳举行的外交会议上获得通过。公约于1988年1月1日正式生效。1986 年12月11日我国交存核准书,在提交核准书时,提出了两项保留意见:1.不同意扩 大《公约》的适用范围,只同意《公约》适用于缔约国的当事人之间签订的合同。2. 不同意用书面以外的其他形式订立、修改和终止合同。 截至2002年上半年,核准和参加该公约的共有61个国家,包括:莱索托、法 国、叙利亚、埃及、匈牙利、阿根廷、赞比亚、中国、意大利、美国、芬兰、瑞典、 奥地利、墨西哥、澳大利亚、挪威、丹麦、白俄罗斯、德国、乌克兰、智利、瑞士、 伊拉克、保加利亚、西班牙、俄罗斯、荷兰、几内亚、加拿大、罗马尼亚、厄瓜多尔、 乌干达、斯洛伐克、爱沙尼亚、捷克、斯洛文尼亚、古巴、波斯尼亚—黑塞哥维那、 新西兰、摩尔多瓦、古巴、立陶宛、新加坡、波兰、比利时、乌兹别克斯坦、卢森堡、 拉脱维亚、蒙古、希腊、克罗地亚、布隆迪、乌拉圭、秘鲁、毛里坦尼亚、吉尔吉斯 斯坦、圣文森特和格林纳丁斯、南斯拉夫、冰岛、哥伦比亚和以色列等。 《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共分为四个部分:(1)适用范围;(2)合同 的成立;(3)货物买卖;(4)最后条款。全文共101条。公约的主要内容包括以 下四个方面: 1.公约的基本原则。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的原则、平等互利原则与兼顾不同社会、 经济和法律制度的原则。这些基本原则是执行、解释和修订公约的依据,也是处理国 际货物买卖关系和发展国际贸易关系的准绳。 2.适用范围。第一,公约只适用于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即营业地在不同国家的双 方当事人之间所订立的货物买卖合同,但阅承┗跷锏墓事蚵舨荒苁视酶霉甲髁? 明确规定。第二,公约适用于当事人在缔约国内有营业地的合同,但如果根据适用于 “合同”的冲突规范,该“合同”应适用某一缔约国的法律,在这种情况下也应适用“销售 合同公约”,而不管合同当事人在该缔约国有无营业所。对此规定,缔约国在批准或 者加入时可以声明保留。第三,双方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明确规定不适用该公约。(适 用范围不允许缔约国保留) 3.合同的订立。包括合同的形式和发价(要约)与接受(承诺)的法律效力。 4.买方和卖方的权利义务。第一,卖方责任主要表现为三项义务:交付货物;移 交一切与货物有关的单据;移转货物的所有权。第二,买方的责任主要表现为两项义 务:支付货物价款;收取货物。第三,详细规定卖方和买方违反合同时的补救办法。 第四,规定了风险转移的几种情况。第五,明确了根本违反合同和预期违反合同的含 义以及当这种情况发生时,当事人双方所应履行的义务。第六,对免责根据的条件作 了明确的规定。 补充: CISG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theUnitedNationsConventiononCon tractsfortheInternationalSaleofGoods)。根据联合国大会的授权,联合国国际 货物销售合同会议于1980年3月10日至4月11日在奥地利维也纳举行(维也纳会 议),共62个国家的代表出席。在这次会议上通过了该公约。1988年公约在达到法 定批准国家数额后正式生效。我国于1986年12月向联合国秘书长递交了该公约的 批准书,成为该公约的缔约国。但在参加公约时,根据第95、96条的规定,我国对 该公约第11条以及第1条第1款b项作了保留。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 (1980年4月11日订于维也纳) 本公约各缔约国, 铭记联合国大会第六届特别会议通过的关于建立新的国际经济秩序的各项决议 的 广泛目标, 考虑到在平等互利基础上发展国际贸易是促进各国间友好关系的一个重要因素, 认为采用照顾到不同的社会、经济和法律制度的国际货物销售合同统一规则,将 有助于减少国际贸易的法律障碍,促进国际贸易的发展, 兹协议如下: 第一部分适用范围和总则 第一章适用范围 第一条 (1)本公约适用于营业地在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所订立的货物销售合同: (a)如果这些国家是缔约国;或 (b)如果国际私法规则导致适用某一缔约国的法律。 (2)当事人营业地在不同国家的事实,如果从合同或从订立合同前任何时候或 订立合同时,当事人之间的任何交易或当事人透露的情报均看不出,应不予考虑。 (3)在确定本公约的适用时,当事人的国籍和当事人或合同的民事或商业性质 ,应不予考虑。 第二条 本公约不适用于以下的销售: (a)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