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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收集:李军,邱康睿,安逸凡,杜春晗。 资料整理:黄浩然,梁陈良。 PPT制作:彭成 PPT演讲:廖仁亮 张某系甲商贸公司员工,曾长期代表甲商贸公司充当采购员与乙家电生产厂进行购销家电活动。2008年3月,张某因严重违反公司的规章制度被甲商贸公司开除。但是,甲商贸公司并未收回给张某开出的仍在有效期内的介绍信和授权委托书。张某遂凭此介绍信以甲公司的名义,与老合作伙伴乙家电厂签订了10万元的家电购买合同,并约定在交货后一个月内付款。乙家电厂在与张某签订合同时,并未不知张某已被开除。乙家电厂向张某交货一个月后,张某仍未付款,也不知其下落。乙家电厂家于是要求甲商贸公司支付10万元货款,甲商贸公司以张某已被开除与其无关为由拒绝支付,双方发生争执。 一是张某的行为是否属于无权代理? 二是甲商贸公司是否应承担支付货款的责任?从表面上看,张某的行为属于无权代理,其行为应当由张某自己承担责任。但是如果法律作此认定的话,则在现实生活中会出现这样的情况:某公司对某个已经成立并生效的交易合同感到后悔,则马上可以制作一份开除与其交易对方签订合同的工作人员的文件,把开除文件的日期签为交易合同签订的日期前,以此否定该工作人员的代理权限,从而否认该交易合同的效力,以推脱责任。这对善意的交易对方显然是不公平的,也会造成市场行为的混乱。 因而,我国的《合同法》第49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本案中张某的行为就属于表见代理。案中,张某被甲公司开除后,实际上代理权已经终止,但甲公司却并未收回仍在有效期内的介绍信和授权委托书,也未通知乙家电厂。乙家电厂在善意、无过失的情况下与张某签订了合同,符合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属于表见代理。由此可见,甲公司应承担支付货款的责任。依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表见代理订立的合同有效,在本人与相对人间产生法律效力,本人应受合同效力的约束。因此,甲公司应承担向乙家电厂支付10万元货款的责任。至于家公司由此发生的损失,可以向恶意隐瞒代理权限而与乙家电厂订立合同的张某索赔。 概念的区别构成要件的区别法律效果的区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