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舟山市自然科学优秀论文奖评选奖励办法 第一条为了促进我市科学技术的繁荣发展和普及推广,调动全市科技人员开展理论研究、撰写科研论文的积极性,不断提高我市科学技术水平,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市人民政府设立舟山市自然科学优秀论文奖,是我市自然科学优秀论文的最高奖项,奖励在本市自然科学领域研究中做出贡献并发表高质量论文的人员。第三条市科学技术协会负责全市自然科学优秀论文奖的评审工作,设立评审工作办事机构。市科学技术协会组织全市自然科学界有关专家组成论文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中具有高级职称的人员应不少于三分之二。第四条市自然科学优秀论文奖的评审工作,不受任何组织和个人的`干涉。必须严格标准,保证质量。评审委员实行回避制。第五条申报市自然科学优秀论文奖评审的论文,要求具备下列条件:(一)参加评选的论文限于自然科学范畴,应是原作。(二)必须是评审年度前两年间,在市级以上报刊、杂志上发表的学术论文或正式出版的论文集(以全文发表形式)中的论文。(三)论文的第一作者须为舟山市居民。第六条论文奖每两年评选一次,设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三个等级。其中一等奖不超过5项,二等奖不超过10项,三等奖不超过20项。第七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授予自然科学优秀论文奖。(一)在某学科理论领域的研究中有较高学术理论水平,在推动学科发展上有一定作用;(二)在科学实验手段或技术上有创新发明;(三)对社会和经济发展具有指导意义。第八条参评论文的申报、推荐、评审程序。(一)参评论文应由本人向市属自然科学学(协)会、厂矿科协、市科协和县(区)科协提出申请,数人合作的论文须由第一作者提出。署名及顺序应与论文发表时一致,最多不超过四名。(二)市属学(协)会、厂矿科协、市级单位和县(区)科协负责初审。经初审符合条件的,报市科学技术协会。经市科学技术协会审查符合条件的,提交市论文评审委员会评审。(三)市科学技术协会对评审委员会评审的优秀论文进行审核,并报市政府批准后授奖。第九条市自然科学优秀论文奖,由市人民政府颁发证书和奖金。第十条市自然科学优秀论文奖以精神奖励为主,物质奖励为辅,奖金额度如下:奖励等级奖金额(元/项)一等奖3600二等奖2600三等奖1000今后随着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市自然科学优秀论文奖奖金额将相应进行调整。第十一条获得舟山市自然科学优秀论文奖的论文,作为作者评审、聘任专业技术职称、职务和评比先进的重要依据。第十二条评审工作要坚持科学、民主、公正、公开的原则。对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剽窃、抄袭他人成果者,经发现取消参评资格或撤销有关奖励,收回证书和奖金,并通知其所在单位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第十三条本办法由舟山市科学技术协会负责解释,舟山市科学技术协会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一个月后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