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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水产品存储冷库检验检疫要求 一、存储库的基本条件 (一)交通运输便利、位于进境口岸辖区范围内,具备方便搬运的运作空间,库容量具有一定规模。 (二)库区周围无污染源,符合环保要求,路面平整、不积水且无裸露的地面。 (三)具备防虫、防鼠、防霉设施。库内无污垢、无异味、环境卫生整洁,布局合理。 (四)拟用于保存冷冻或冷藏水产品的存储库必须是水产品专用冷库,不得与其他产品混用。库房应具备储存冷冻或冷藏水产品的温度控制设施,冻库温度应当达到-18℃以下。应当设有温度自动记录装置,库内应当装备非水银温度计。 (五)建立包括以下内容的安全卫生质量管理文件: 1.安全卫生质量管理方针和目标; 2.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3.生产管理人员要求; 4.环境卫生要求; 5.库房(冷库)及设施卫生要求; 6.储存、运输卫生要求; 7.有毒、有害物质的控制; 8.质量记录; 9.质量体系内部审核。 二、进库管理 (一)存储库对入库的进口水产品需查验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入境货物通关单》第三联正本并保留其复印件。 (二)发现进口水产品有以下情况者,一律不许进库,并及时通知有关检验检疫机构。 1.货证不符、散装、拼装或者中性包装的; 2.腐败变质或者有异味的; 3.未提供检验检疫相关证明文件的。 (三)不同产品(包括不同品种、不同产地、不同进库时间、不同货主)不得在库内的同一区域混合堆放,同时不得与国内生产的货物同放于同一库内。库房内应当保持整洁,不准放置障碍物。 (四)存储库应当建立入库登记核查制度,指定专人负责管理进口水产品的入库登记(包括货物资料和货主资料的登记)、卫生与防疫工作,并配合检验检疫机构的检查监督。 (五)存储库须填写《进口水产品存储库质量监督管理手册》(以下简称《手册》),以便检验检疫机构核查。 三、出库管理 (一)存储库对出库的进口水产品需查验检验检疫机关出具的《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第一联正本,并保留复印件。 (二)产品出库时,由专人负责做好出库登记。 (三)产品出库后及时清理残留物并进行必要的消毒处理。 四、监督管理 (一)存储库应当为检验检疫人员工作提供必要的设备和条件。检验检疫机构依法对存储库实施监管时,存储库须密切配合,不得隐瞒情况拒绝接受检查。 (二)存储库的监督管理工作由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组织实施,其内容包括:定期或者不定期派员到存储库检查进口水产品存储的情况、有关的出入库登记、质量体系的运转情况、遵守检验检疫法律法规的情况,包括有无存放非法进口水产品或者发现非法进口水产品不如实向检验检疫机构报告,以及货物存放期间是否擅自开拆损毁检验检疫标志、封识等情况。 (三)检验检疫机构在检查时,发现存储库有违反有关规定的,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可以警告、暂停存储进口水产品或者取消存储库备案资格。 (四)存储库应当定期将上月出入库进口水产品的统计表报检验检疫机构,并由检验检疫机构核对。 (五)存储库因修缮等原因需要改变结构时,应当取得检验检疫机构的同意并在其指导下作好防护防疫工作。 (六)进口水产品入出库装卸过程中的废弃物,须按照检验检疫机构的要求,集中在指定地点作无害化处理。 来源:关于施行《进出口水产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质检食〔2011〕286号之附件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