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草原文学重点作品创作扶持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引导和推动自治区文学创作事业的繁荣发展,创作推出更多优秀文学作品,内蒙古党委宣传部、内蒙古文联和内蒙古作家协会决定在“十二五”期间组织开展草原文学重点作品创作扶持活动。 第二条活动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二为”方向和“双百”方针,弘扬主旋律,提倡多样化,坚持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群众,立足于自治区丰厚独特的文化资源,适应市场经济发展要求,遵循文学创作规律,充分调动各民族作家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努力推出一批具有鲜明内蒙古特色、体现时代精神的文学精品力作,推动自治区文艺事业的大发展大繁荣。 第二章组织领导 第三条内蒙古党委宣传部、内蒙古文联和内蒙古作家协会组成草原文学重点作品创作扶持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统一领导草原文学重点作品创作扶持活动。 第四条领导小组在内蒙古作家协会设立重点作品创作扶持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 第五条领导小组通过随机抽取的方式组成重点作品创作扶持专家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负责对申报作品进行评估、论证。 第三章扶持数量、条件和对象 第六条每年扶持15部左右蒙汉文重点作品的创作、出版和宣传推广。小说、散文、诗歌、报告文学(纪实文学)、儿童文学、文学评论均在扶持范围之内。对蒙汉文作品的扶持比例根据申报情况确定。 第七条扶持作品应体现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前进方向,反映社会现实,弘扬时代精神,具有强烈的吸引力、感染力、震撼力,思想性、艺术性、观赏性相统一。对体现草原文化核心理念,具有内蒙古特色、内蒙古风格、内蒙古气派的精品力作优先扶持。 第八条扶持对象为我区的中国作协会员、内蒙古作协会员及其他有实力的内蒙古籍作者。申请者必须是著作权所有人。合作作品须有全体著作权所有人签署的意见书。 第九条重点扶持作品每年申报一次,由办公室向社会发布申报通知和选题,作家自己也可提出选题。 第四章申报程序 第十条申报时间为每年3月1日至4月30日,逾期将延续到下一申报期。今年申报截止日期为5月30日。 第十一条申报采取个人申报与组织推荐相结合方式进行。凡符合申报条件的作者,均可向所在地内蒙古作家协会团体会员单位申报。自治区直属部门作者可直接向办公室申报。各推荐单位在对申报项目进行筛选后,报送办公室。 第十二条申报者应认真填写申报表,并提供创作计划、构思大纲和作品部分文本一式三份。 第五章评估与资助 第十三条办公室组织专家对申报者的创作实力和选题价值进行评估,并以无记名投票方式提出年度重点扶持作家建议名单,报领导小组审定后以适当方式进行公示。 第十四条确定重点扶持作品后,由办公室、推荐单位和申报者三方签订创作协议,明确各方的权利和责任。 第十五条对重点扶持创作的长篇小说、长篇报告文学(纪实文学)、长篇儿童文学、专题长篇散文和专题长诗,给予写作补助资金和出版补助资金。对散文、诗歌、评论作品,给予出版补助。 第十六条严格评估与审批程序。参与推荐、评估和审批的人员,不得有任何可能影响评估和审批结果的行为,如有违反,有关人员的评审资格和有关选题的申报资格均予取消。 第十七条评审人员对申请作品的写作思路、核心内容和写作大纲要严格保密。 第六章管理与宣传 第十八条办公室对重点作品创作进行跟踪管理,定期了解作品创作情况。推荐单位每年向办公室上报创作和出版情况。作品不能按时完成的,应向办公室做出书面说明。 第十九条办公室不定期召开作者联系会。作者谈创作和感想,著名作家、评论家针对作品介绍创作经验,提出修改意见,出版专家提供文学出版信息。 第二十条对于重点扶持作品,以选题立项为起始点,请区内外知名评论家撰写书评文章和推介语,并积极向国家级知名刊物推荐发表。 第二十一条重点扶持作品由自治区出版社统一出版发行。有改编成电影、电视剧和戏剧潜力的,经作者授权,向有关制作单位推荐。 第二十二条办公室负责向自治区和国家级评奖活动推荐作品。对于获得国家级奖项的作品,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再奖励。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开始实施。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草原文学重点作品创作扶持项目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