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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中部崛起战略湖南劳动保障对策 ——医疗、工伤、生育保险方案 我省城镇职工的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始于1996年初,先后在益阳、湘潭等市和20多个县(市)进行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职工大病医疗统筹和离休人员医疗费用统筹试点。1998年,国务院召开了全国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工作会议,发布了《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改革的决定》(国发[1998]44号,以下简称《决定》),明确了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目标任务、基本原则和政策框架。根据《决定》精神,1999年7月1日,省政府出台了《湖南省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意见》(湘政发[1999]15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作为我省实施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指导性文件。在此基础上,省劳动保障厅牵头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出台了一系列医保配套政策:我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管理暂行办法、服务设施支付标准的暂行办法、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实施办法、定点零售药店管理实施办法、费用结算暂行办法等相关配套。按照省政府的统一部署,2000年初我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正式启动实施。2004年4月1日,根据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关于继续推行职工生育保险和《湖南省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办法》(省人民政府第179号令)精神,我省城镇职工生育保险于2004年正式启动实施。6月1日,又根据国务院颁发的《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375号)和《湖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185号)精神,正式启动实施工伤保险。 五年来,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社会保障体系的方针、政策,在省委、省政府的正确领导下,我省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从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从落实以人为本科学发展观的高度,本着求真务实的态度,强化服务意识,落实保障职能,初步建立起了医疗、工伤、生育保险同步推进、协调发展的格局,为完善我省劳动保障体系,促进经济发展和保持社会稳定发挥了应有的作用。 一、我省医疗、工伤、生育保险制度发展的现状 (一)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运行平稳。 1、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政策体系基本形成。按照国务院《决定》和省政府《实施意见》的要求,从省到各市州统筹地区,制定了改革的配套政策、实施方案和管理措施。形成了比较完善的全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政策体制,其中包括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基本医疗保险管理政策、多层次医疗保险政策以及医疗保险配套改革政策等。这些政策的制定出台和贯彻实施,基本实现了我省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的制度创新和机制转换。 2、医疗保险机制作用基本发挥。通过建立医疗费用分担机制、医疗服务竞争机制和医疗待遇保障机制,规范了住院医疗程序和日常管理;实现了特殊病种门诊补助政策调整平稳过渡,做到“实行科学分类,坚持对症治疗,定期复查病情,康复不再享受,统筹适当补助,费用共同分担”;医疗服务协议进一步细化,医疗监管得到加强,促进了医疗服务质量的提高,保证了参保人员基本医疗需求,医疗资源浪费严重和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得到了有效遏制,参保人员不合理的费用负担有所减轻。 3、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初步建立。2000年,省厅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了《湖南省城镇职工大病互助办法》(湘政办发[2000]15号)和《湖南省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办法》(湘政办发[2000]90号)等一系列管理配套政策,2001年出台了《关于建立企业职工补充医疗保险的指导意见》(湘劳社发[2001]134号),2003年出台了《湖南省城镇灵活就业人员试行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指导意见》(湘劳社发[2003]146号),初步建立起了以基本医疗保险为主,大病医疗互助、公务员医疗补助、企业补充医疗保险等为辅的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 4、医疗保险覆盖面逐步扩大。全省14个市(州)、126个县(区)已全面启动基本医疗保险。2003年,省厅出台了《湖南省城镇灵活就业人员试行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指导意见》(湘劳社发[2003]146号),将医疗保险覆盖范围由城镇职工逐步扩大到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参保人数逐年增长,截止2004年8月31日,全省参保人数已达458.9万人(见图1)。 图1:历年参保人数增长 5、基金收支基本平衡,医保待遇不断提高。全省以稽核为手段,强化基金征缴,狠抓基金“源头”管理,基金征缴收入逐年上升(见图2);以医疗服务协议为杠杆,加强对定点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参保职工的基本医疗待遇逐步提高,个人自付比例逐年降低(见图3)。五年来,全省累计收入基本医疗保险费79.1亿元(含银行利息等其他收入),大病互助费7.1亿元,公务员补助费2.8亿元。共计发生住院87万人次,医疗费总额42亿元,在保障参保职工基本医疗需求的前提下连年实现基金收支平衡,并略有节余的预期目标。参保职工不包含目录外费用平均个人自付比例由启动初期的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