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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私营企业产权制度变迁的决定性因素分析一、引言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私营企业走过了一段漫长、曲折、艰难的路程也必将迎来一个高速、持续、健康发展的高峰。据世界银行的调查资料显示现在我国私营经济已经占全国gdp总量的百分之四十以上我国私营企业在经济投资方面的比重也越来越大据研究我国百分之四十至六十的投资来自私营企业。另据亚洲开发银行委托清华大学经济管理学院执行并撰写的《中国私营企业的发展》调查报告显示:“2002年非国有经济产值占中国gdp的份额超过2/3而其中由真正私营企业完成的份额占1/2以上。”私营企业在我国国民经济中发挥了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已经撑起了我国经济的半壁江山。但是在看到私营经济蓬勃发展的同时我们也应当看到一些私营企业在发展上正频频陷入困境举步维艰这其中不乏一些昔日的明星企业:“巨人”、“三株”、“飞龙”、“爱多”……究竟是什么原因导致了这些知名私企的纷纷落马呢。学术界比较一致的观点是当前我国私营企业的产权制度存在隐患。“产权制度妨碍私企做大作强。”这似乎已经成为国内私营企业界和学术界的一个共识。而又由于我国私营企业产权制度多采用家族制模式故学术界对私营企业产权制度的讨论多集中于家族制比较有代表性的观点大致有以下三派:一派观点认为家族制是一种“传统的”、“落后的”、“与市场经济不相容的”产权制度模式正是家族制模式导致了一些私营企业的失败使私营企业永远跳不出“长不大”、“富不过三代”的历史周期率的束缚所以中国私营企业的出路就是废除家族制转变为现代公司制这也是目前学术界的主流观点;第二派与之相对立的观点认为家族制有其自身的优势和存在的合理性、必然性不宜用现代公司制去取代家族制私营企业应保持家族制的本色;还有一派观点比较折衷认为目前我国私营企业规模还比较小实行家族制是可行的但当企业发展到一定规模时家族制还是要过渡到现代公司制换言之现代公司制还是我国私营企业产权制度的长期总趋势。以上几派观点虽针锋相对却有一个共性:就产权制度本身的“优劣”来论证私营企业产权制度的选择。这就好比拿着两个事先定做好的产权制度模子不加分析地去往私营企业身上套也不问这模子是否一定适用于不同私营企业和私营企业不同发展阶段的特点。这在理论上似乎是缺乏说服力的实践中恐怕也是行不通的。本文在借鉴前人的基础上试图从另一个角度来讨论私营企业产权制度变迁。二、我国私营企业概念的界定必须加以明确界定的几个概念。“私营企业”、“民营企业”、“非公有制企业”。当前学术界在讨论私营企业问题时经常出现“私营企业”、“民营企业”、“非公有制企业”三个词相互套用的现象。笔者认为这是不妥的其实这三个概念无论是从内涵上还是外延上看都是有差别的。为下文论述不致引起歧义在此将三个概念稍作剖析:多数学者认为“民营企业”是针对中国转型时期的经济管理体制而提出来的概念它相对应的概念是“官营”。民营不是所有制属性的范畴非公有制企业可以民营公有制企业也可以实行民营。民营企业大致可定义为:政府没有所有权或不被政府控股的盈利性经济组织。这种经济组织在经营管理上不受政府控制能自主经营有较完整的财产权、投资权、剩余权、人事权等。主要包括: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乡镇企业、民营科技企业、集体企业、股份合作制和股份制企业、外资和港、澳、台投资企业等。对于“非公有制企业”国内学术界尚没有一个统一的定义但综合各方观点来看其大致包括个体私营企业、外资企业(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商独资)、私有成分占主导的混合所有制企业等等。关于“私营企业”的定义已经成文的有两个一个是国务院1988年颁布的《私营企业暂行条例》中的规定:“私营企业是指企业资产属于私人所有雇工八人以上的营利性经济组织。”此规定一产生就在理论界和实际工作中存在着争议如用雇工八人以上作为划分标准是否科学。雇工八人以下的或不以雇佣劳动为主的私人投资设立的企业能否叫做私营企业呢。笔者认为只要是私人投资设立的企业无论其雇用多少帮手、雇工是否达八人以上都应划为私营企业。因此笔者更倾向于国家统计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1998年联合颁布的《关于划分企业登记注册类型的规定》中对私营企业的定义:“私营企业是指由自然人投资设立或由自然人控股以雇佣劳动为基础的营利性经济组织。”这个定义包含的范围更广一些也比较符合我国私营企业的自身特点和发展的实际情况。由此我们不难看出“民营企业”、“非公有制企业”相对“私营企业”来说概念的外延更大一些两者都包括了私营企业。本文所要论述的是私营企业的产权制度变迁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