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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考教师规则 为了加强我院的教风、学风、考风建设,进一步规范学生的考试行为和教师的监考行为,营造公平公正的考试氛围,不断提高教学质量,特制定本规则。具体如下: 一、监考教师对待监考工作必须严肃认真,坚持原则,公平公正。 二、服从教务办监考工作安排,考试之前必须认真核准时间、教室、课程、班级,准时参加监考工作。 三、提前10分钟签名领取试卷,提前5分钟到达教务办做好监考准备。 四、监考教师务必要佩带监考标牌。考试结束时,主动把监考标牌卡交回教务办公室的考务工作人员保管。 五、考试之前,第一监考教师必须严格整顿考场秩序,不让学生有作弊的机会。注:监考表每场次两位监考教师前者为第一监考教师,后者为第二监考教师。 (一)核准考生人数,如果实考人数与应考人数不符,要在考场记录单并作记录。 (二)第一监考教师向考生重申考场纪律,营造良好的考试氛围。 (三)考生的桌椅上、课桌内及周边地面上,禁止摆放任何课本、笔记本、书籍、报刊、书包、背包、文件袋等,统一放到教室制定位置。 (四)第二监考教师对照考生座位表和试卷上的姓名,查验考生的有效证件(如身份证);要提醒考生首先写上姓名、班级及学号,核对学生证件(身份证或学生证)并组织学生签到。 (五)监考教师要关闭手机,禁止与学生聊天,不准离开考场或做其他与监考无关的事情,两位监考教师要一静一动,一前一后保证考场纪律。 沈阳城市建设学院应用科技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