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览加载中,请您耐心等待几秒...
1/10
2/10
3/10
4/10
5/10
6/10
7/10
8/10
9/10
10/10

在线预览结束,喜欢就下载吧,查找使用更方便

如果您无法下载资料,请参考说明:

1、部分资料下载需要金币,请确保您的账户上有足够的金币

2、已购买过的文档,再次下载不重复扣费

3、资料包下载后请先用软件解压,在使用对应软件打开

1.五权宪法 孙中山在效法美国政治制度上,除了借鉴还有独创。1906年在《与(俄国社会革命党首领)该鲁学尼等的谈话》中,孙中山第一次提出了“五权分立”的共和制度:“希望在中国实施的共和政治,是除立法、司法、行政三权外还有考选权和纠察权的五权分立的共和政治。”1906年《在东京〈民报〉创刊周年庆祝大会的演说》中指出:“将来中华民国的宪法是要创造一种新的主义,叫做‘五权分立’”。 2.《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组织大纲》 1.产生的背景与经过 武昌起义后,各省纷起响应,宣布脱离清廷而独立,先后组织军政府,清王朝迅速土崩瓦解。但是,各省军政府成立后,还是各处一隅,省自为战,省自为政,影响了社会秩序的进一步安定和革命事业的深入发展。因此,创建统一临时中央政府,这不仅是当时起义各省共同对清王朝进行最后斗争的迫切需要,而且也具备了可能条件。于是,各省都督府代表联合会(简称各省代表会),从1911年11月15日开始,到12月31日结束,先后在上海、汉口、南京举行。12月2日,在汉口召开的各省代表会上,推选江苏代表雷奋(立宪派人)、马君武(同盟会员)、湖北代表王正廷(同盟会员)三人为起草员,拟定《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组织大纲草案》。3日各省代表议决《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组织大纲》(四章二十一条),并于即日宣布。后来又作了三次修改。 主要内容特点 《修正临时政府组织大纲》共四章(临时大总统、副总统,参议院,行政各部,附则)。第一章“临时大总统、副总统”,规定了中华民国临时大总统、副总统的产生及其权限。第二章“参议院”,规定了参议院的组成、议员的产生以及参议院的职权。第三章“行政各部”,规定了临时大总统下设行政各部、部长的任免及其权限。第四章“附则”,规定了《临时政府组织大纲》的施行期限,至中华民国宪法成立之日止。 《修正临时政府组织大纲》的特点是:(1)受美国宪法的影响,基本上采用了总统制共和政体。(2)国家中央机关之内的权力分配实行资产阶级三权分立原则。(3)采取一院制的议会制度,参议院是类似西方国家国会的立法机关。 《修正临时政府组织大纲》实际上还只是一个“国家之构成法”,即政府组织法,但起着临时宪法的作用。它用法律的形式肯定了辛亥革命推翻封建帝制的重要成果,用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国代替封建君主专制,符合历史发展潮流。它为以孙中山为首的中华民国南京临时政府的建立提供了法律依据,树立起革命法统。南京临时政府是以革命党人为领导和主体,联合资产阶级立宪派和部分具有自由倾向的地主阶级反满派的资产阶级革命政权,是近代中国人民反帝反封建斗争史上的里程碑。 3.《中华民国临时约法》 《临时约法》共分七章,依次为总纲、人民、参议院、临时大总统副总统、国务员、法院、附则,计五十六条。其主要内容如下: 1.确定了中华民国是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国“总纲”明确宣告:“中华民国由中华人民组织之”,“中华民国之主权属于国民全体”。“人民”或者“国民”作为一个历史范畴,当时是指民族资产阶级以及支持他们的各个阶层。 2.规定了中华民国是一个主权独立统一的多民族国家“总纲”同时明确宣告中华民国的领土范围为二十二行省、内外蒙古、青海、西藏。这一规定,第一次以根本法形式向全世界庄严宣告:中国是一个领土完整、主权独立、统一的多民族国家。 规定了中华民国的国家机构采取“三权分立”原则“总纲”规定:“中华民国以参议院、临时大总统、国务员、法院行使其统治权”。参议院是立法机关,行使立法权;临时大总统、副总统和国务员是行政机关,行使行政权;法院是司法机关,行使司法权。 确定了人民的民主权利和义务。《临时约法》规定:“中华民国人民一律平等,无种族、阶级、宗教之区别。”人民之身体,非依法律不得逮捕、拘禁、审问、处罚。人民之家宅,非依法律不得侵入或搜索。人民有言论、著作、刊行、集会、结社、书信秘密、居住、迁徙、信教之自由。人民有请愿于议会、陈诉于行政官署、诉讼于法院受其审判、对官吏违法损害权利之行为得陈诉于平政院、应任官考试、选举及被选举之权。《临时约法》同时规定了人民依法律有纳税、服兵役之义务。《临时约法》对民主自由的规定是有条件的、有限制的,它规定:本章所载人民之权利,有认为增进公益、维护治安或非常紧急必要时,得依法律限制之。 确认了保护私有财产的原则《临时约法》规定:“人民有保有财产及营业之自由”。《临时约法》这一规定,首先也是主要地反映了近代中国民族资产阶级保护私有财产制度,从而保护自己的经济利益之要求;也进一步在法律上宣布了自由经营资本主义企业的合法权利,打破了清王朝的“官办”、“官督商办”的桎梏。这都有利于中国民族资本主义工商业的发展。 确定了《临时约法》的最高效力和修改程序“附则”规定:中华民国之宪法由国会制定,宪法未施行以前,本约法之效力与宪法等。本约法由参议院参议员三分之二以上,或临时大总统提议,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