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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章简易程序第一节简易程序概说二、简易程序的法理基础 (一)实现诉讼经济和诉讼效率 (二)实现司法大众化 (三)民事纠纷的程序设置应与案件类型相适应 (四)保障当事人的民事程序选择权 三、关于小额诉讼程序 小额诉讼程序的基本特征:赋予当事人程序选择权;起诉状、答辩状可以格式化或者口头方式进行;法官可以为非职业的;不进行证据开示;不适用严格的诉讼程序;无法庭记录;审理可以在晚间或假日进行;判决不必说明理由;一般不需要代理律师;诉讼费用低廉;严格限制上诉等。 我国民事诉讼法并没有规定小额诉讼程序。第二节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简易程序若干规定》第1条排除性列举: 1、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的案件; 2、发回重审的案件; 3、共同诉讼中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人数众多的案件; 4、法律规定应当适用特别程序、审判监督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和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的案件; 5、人民法院认为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的案件。三、当事人对简易程序的选择(程序选择权) (一)程序选择权的理论基础:诉讼契约 (二)确立程序选择权的意义 1、体现了司法民主 2、尊重了当事人的处分权 3、有效地保护了当事的合法权益。 (三)程序选择权的法律规定 《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2条 (四)行使程序选择权应当注意的问题 1、只有在基层人民法院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审理民事案件时才可行使程序选择权; 2、双方当事人必须自愿选择适用简易程序; 3、必须经人民法院审查同意。第三节简易程序的特点特点之一:起诉方式简便特点之二:受理案件的程序简便特点之三:传唤当事人和通知其他诉讼参与人的方式简便特点之四:实行独任制审判特点之五:开庭审理的程序简便特点之六:审结期限较短特点之七:裁判文书可以简化第四节简易程序中的几个特殊问题(二)裁判文书的送达 1、当庭宣判的案件裁判文书的领取 2、裁判文书的邮寄送达 3、按撤诉处理或者缺席判决的送达 4、定期宣判的案件送达之日的确定 二、简易程序中的调解 (一)应当先行调解的简易案件 (1)婚姻家庭纠纷和继承纠纷; (2)劳务合同纠纷; (3)交通事故和工伤事故引起的权利义务关系较为明确的损害赔偿纠纷; (4)宅基地和相邻关系纠纷; (5)合伙协议纠纷; (6)诉讼标的额较小的纠纷。(二)调解协议和调解书的效力 (三)调解书的领取与发送 (四)调解书的补正 三、程序转换(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 (一)法律规定:《若干规定》第3条 (二)程序转换的条件 1、当事人就适用简易程序提出异议,人民法院认为异议成立 提出异议的主体、时间、形式、内容、接受异议的主体 2、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 (三)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后的审限计算 审理期限自人民法院立案的次日起开始计算,包括简易程序审理所花的时间。 第五节我国民事诉讼简易程序的改革和完善二、改革和完善我国民事诉讼简易程序的建议 (一)增设简易程序的专门机构和人员 (二)进一步简化诉讼程序 (三)减少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的诉讼收费 (四)简易程序与相关民事诉讼程序的进一步分化 (五)我国简易程序适用范围的扩大传统民事诉讼制度的三大弊端: 诉讼费用昂贵 诉讼拖延 诉讼程序复杂化 ——(英国法官)沃尔夫《接近正义》2000年至2002年,广州市基层法院新收和审结的民事一审案件平均以20.65%和13.62%的速度增长;而广州市基层法院的民事审判法官基本上维持在400人左右. 据统计资料,2003年时全国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占基层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总数的71%,个别沿海发达地区已经达到90%。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2003-09-10】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2003-09-10】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2003-09-10】不予受理、驳回起诉与驳回诉讼请求的比较驳回起诉与驳回诉讼请求的比较 相同点:第一,当事人对所作出文书的权利相同。即驳回起诉与驳回诉讼请求的法律文书作出后,当事人都可以上诉,还可以申请再审。第二,对当事人的后果相同。不论人民法院从程序上驳回起诉,还是从实体上驳回诉讼请求,都意味着当事人提起诉讼的目的没有实现。第三,适用的诉讼阶段与组织相同。即都是由审判组织于受理案件后作出。 不同点:第一,当事人对该争议案件的权利不同。驳回起诉后,当事人就同一争议案件可以再次起诉;而驳回诉讼请求后,当事人就同一争议案件不得再次起诉。第二,适用的文书不同。驳回起诉解决的是程序问题,用裁定,即通常所说的裁驳;而驳回诉讼请求解决的是实体问题,应当适用判决,即通常所说的判驳。第三,适用的条件不同。驳回起诉适用于不符合起诉条件的情形,而驳回诉讼请求则适用于丧失实体胜诉权的情形,如超过一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