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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缘博客”专注律师营销实战与研究http://hi.baidu.com/lawedge 文化部关于颁发《图书、期刊版权保护试行条例实施细则》和 《图书约稿合同》、《图书出版合同》的通知[失效] 【颁布部门】文化部 【颁布时间】1985-01-01 【实施时间】1985-01-01 【时效性】失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出版(文化)局(厅)、社,各中央一级出版社: 《图书、期刊版权保护试行条例》已于一九八四年六月颁发。经广泛征求意 见后,我们制订了《图书、期刊版权保护试行条件实施细则》。现发给你们,请 结合《试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内部掌握,参照执行。 为便于作者(包括译者)向出版单位转让版权,我们还制订了《图书约稿合 同》和《图书出版合同》供各出版单位制订本单位的约稿合同和出版合同时参考 。各出版单位制订本单位的合同时,有关双方权利和义务的规定,应与上述两个 合同的相应条款相符,以保障作者和出版者双方的合法权益。 在颁发《试行条例》时,我们曾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出版(文化)局 (厅)、社设置精干的版权管理机构或专职人员,各出版社固定专人负责本社版 权业务。一九八四年十二月我部通知重申了上述要求,请各地和各出版社务必尽 快安排落实。 执行《试行条例》过程中出现的重要情况和问题,请及时与我部出版局联系 。 附:图书、期刊版权保护试行条例实施细则 当前页码:1 “法缘博客”专注律师营销实战与研究http://hi.baidu.com/lawedge 第一条:根据《图书、期刊版权保护试行条例》(以下简称《试行条例》 )第二十三条,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一)“版权”即著作权,指作者根据《试行条例》或国家其他法 律、条例、规章,对其作品享有的《试行条例》第五条所列的各项专有权利。 (二)“国家出版单位”指国家最高出版行政机关批准并发给统一编号的出 版单位。 (三)“图书”指国家出版单位正式出版并标有统一书号的图书。 (四)“期刊”指国家最高出版行政机关,国家科委,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 治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主管部门批准,在期刊主办单位所在地的省级出版 管理机构登记并领取登记证的期刊。 (五)《试行条例》仅适用于本条(三)和(四)两款所规定的图书和期刊 。对于未以上述图书、期刊形式出版的作品,如未发表的原稿,内部使用的讲义 、未定稿、征求意见稿,内部刊物,报纸上发表的作品,公开表演、广播、展览 的作品,录音、录像、幻灯片、电影片、电视片等音像作品或电影作品或电影作 品,雕塑、雕刻、版画作品,服装设计、舞台设计、装璜设计、建筑设计等设计 作品,实用工艺美术作品,与地理、地形或建筑艺术有关的立体作品等,国家出 版单位或其他单位和个人应尊重其作者依其他法律、条例或国务院有关部委及省 、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制定的规章获得的版权。 (六)法律、条例、规章、决议、通知、报告、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标准 地图、统计图表、统计数字等作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国务院或有关部委公布 的,由国务院或有关部委指定的新闻、出版单位出版;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 民代表大会或政府公布的,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指定的新闻、出版单位 出版。上述出版单位对此类作品享有专有出版权,但作者不享有《版权条例》第 五条规定的版权。 当前页码:2 “法缘博客”专注律师营销实战与研究http://hi.baidu.com/lawedge 第三条:(一)《试行条例》第三条所列的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应是有 创造性的作品。没有创造性的或已经属于人类共同财富的作品,如简单的标语、 口号、表册、表格、日历、各种科学定律、公式、已公开的数据、超过版权保护 期的作品等,《试行条例》不予保护。 (二)“著作”包括编著; “乐谱”包括带词和不带词的音乐作品; “舞谱”包括将舞蹈动作以文字、图像和其他符号记录下来的书面作品。 第四条:(一)“直接创作作品”指通过自己的独立构思,运用自己的技巧 与方法直接创作反映自己个性与特点的作品。仅对作品的创作提供咨询意见,或 提供资料,或审读、校订稿件,或提供其他服务的人,不能称为作者。但审读、 校阅稿件的人,有权作为审校者署名,并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在作品发表后取得报 酬。 (二)作者是作品的第一版权所有者;作者的合法继承人可以根据国家有关 继承的法律在作者去世之后成为版权所有者;出版单位或其他单位和个人可以根 据版权转让合同在其合同有效期内成为作品的版权所有者。 (三)“作者的合法继承人”指根据国家有关继承的法律继承作者合法财产 及其他合法权益的人。 第五条:(一)“化名”指作者本人的化名。以化名发表作品的作者,应将 其本名通知图书出版单位或期刊编辑部。 (二)“保护作品的完整性”指未经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