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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节水灌溉示范项目验收办法 1.总则 1.1为做好节水灌溉示范项目(以下简称示范项目)竣工验收工作,确保建成的示范项目对全国节水灌溉发展切实起到示范、指导和推动作用,根据国家有关政策、技术规范,制定本办法。 1.2验收工作分两个阶段进行。第一阶段为自查自验,由示范项目所在县水利局负责与有关部门共同组织进行;第二阶段为省级验收,由省水利厅(局)牵头会同计委等有关部门组织进行,水利部将会同国家计委对各省示范项目的验收成果报告进行审核。 2.验收依据 2.1水利部、国家计委联合下发的《节水灌溉示范项目建设管理办法》。 2.2经省级计委、水利厅(局)审查批复的示范项目《实施方案》(含因特殊原因导致《实施方案》有关内容进行调整或修改后的批复意见)。 2.3财政部、水利部印发的《水利基本建设资金管理办法》。 2.4节水灌溉技术规范及相关技术标准。 2.5中央和地方有关部门下达的投资计划文件。 2.6项目实施过程中签订的有关合同文件。 3.验收的基本要求 示范项目建设应具备如下条件,方可通过验收。 3.1建设规模、各单项工程质量、技术及效益指标均达到《实施方案》中预定的目标及有关规范要求。 3.2建设资金按计划执行,配套资金按规定比例足额到位;资金的使用和管理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3.3制定了促进工程良性运行的水价政策和水费计收办法。 3.4建立了产权清晰、权责明确、管理科学的工程管护新机制。 3.5竣工决算已经完成并通过竣工审计; 3.6验收资料齐全,符合建档要求。 3.7项目建成后,正常使用、充分发挥应有效益,项目区灌溉水利用率和水分生产率有明显提高,农民收入明显增加,为当地及邻近地区节水灌溉的发展起到良好的示范和带动作用。 4.验收资料 验收时,项目建设单位应提供如下资料: (1)经批复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资金计划下达文件及地方配套资金(包括农民自筹资金来源)、实施方案(初步设计)及其批复实施的文件(包括项目建设内容调整、修改后经原审批单位审批意见)、有关图表等。 (2)施工记录及质量检测报告、隐蔽工程分阶段的验收意见,项目实施期间签订的有关合同文件。 (3)经县级审计部门审计合格的示范项目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并出具审计结果证明。 (4)工程试运行报告、决算报告、竣工报告和建设工作总结报告、反映工程建设的相关照片及录像资料等。 (5)针对不同节水工程措施和主要作物开展的田间观测试验报告。 (6)确保示范项目良性运行的管理体制及运行机制,建立的各项运行管护规章制度。 (7)本办法印发的有关表格内容。 5.验收的组织与程序 5.1第一阶段验收工作由项目建设单位对照验收基本要求进行自查自验,认为已经达到验收标准后,由所在县(市)水利局向省水利厅提出验收申请。 5.2第二阶段验收工作由省水利厅(局)负责,会同计委及有关部门,并邀请专家组成验收委员会,对申请验收的示范项目进行验收。 5.3验收步骤 (1)听取示范项目建设情况汇报,审查项目单位提交的验收材料。 (2)实地考察。采取随机抽样的方法,对项目区部分子项目进行实地考察,内容包括工程类型、完成面积、施工和设备质量、运行管护及效益发挥等情况,同时征求基层干部群众意见。 (3)验收委员会对项目情况进行评议,决定是否通过验收。项目评定分“优良工程”、“合格工程”及“不合格工程”三个档次。按《节水灌溉示范项目验收打分说明》(附件)要求对示范项目进行评分,每个验收委员会成员独立填写《验收专家评分表》(附表1),相应各项取平均值填入《节水灌溉示范项目验收证书》(附表2-1)。总分90分以上为“优良工程”,70-89分为“合格工程”,69分以下为“不合格工程”。验收委员会要本着对国家负责的态度提出客观、实事求是的综合性评价意见,委员会成员均应在验收报告栏内签字(附表2-2及附表2-3)。 (4)编写验收报告。并附验收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及全体成员的签名(附表3)。当有部分成员对某些问题甚至验收是否通过持保留意见时,在验收报告中应予客观反映。 (5)对未能通过验收的项目,验收委员会要指出存在问题,提出改进意见,明确改进期限,整改后及时进行复验;对确不能通过验收的示范项目,在验收结束后一个月内如实上报。 6.验收总结与复查 6.1省水利厅(局)在验收结束后一个月内,将有关材料上报水利部农村水利司备案。内容包括: (1)验收报告。主要内容包括:验收工作概况;项目建设任务和工程建设质量情况;投资计划完成和资金使用管理情况;项目建设效益情况;项目建成后运行管理及文档建设情况;问题和建议;验收结论。 (2)示范项目工作总结及有关表格。 (3)工程建设前后照片或录相带。 6.2水利部将会同有关部门按10%左右的比例对各省验收通过的示范项目进行抽查。 7、存档文件及资料 7.1经批复的示范项目《可研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