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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交通运输部 《水运建设项目文件材料立卷归档 管理办法》的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广东省水运建设项目的档案管理工作,充分发挥 档案在项目建设、运行和管理等方面的作用,根据《关于印发水运建 设项目文件材料立卷归档管理办法的通知》(交办发﹝2009﹞225号) 及省有关档案管理的法规及标准,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法规及依据性文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 2.《科学技术档案案卷构成的一般要求》(GB/T11822-2008) 3.《照片档案管理规范》(GB/T11821-2002) 4.《电子文件归档与管理规范》(GB/T18894-2002) 5.《国家重大建设项目文件归档要求与档案整理规范》(DA/T28 -2002) 6.《交通档案管理办法》(交办发﹝2005﹞431号) 7.《关于印发〈交通建设项目档案管理登记办法〉〈交通建设项 目档案专项验收办法〉和〈交通档案进馆办法〉的通知》(交办发 ﹝2007﹞436号) 8.《港口工程竣工验收办法》(交通部令2005第2号)、《关于实 施〈港口工程竣工验收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交水发〔2005〕470 号) 9.《航道建设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7年第3号) 10.《港口建设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7年第5号) 11.《航道工程竣工验收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08第1号)、《关 于实施<航道工程竣工验收管理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交水发 〔2008〕66号) 12.《关于印发水运建设项目文件材料立卷归档管理办法的通知》 (交办发﹝2009﹞225号) 13.《国家档案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大建设项 目档案验收办法>的通知》(档发﹝2006﹞2号) 14.《转发国家档案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大建设 项目档案验收办法>的通知》(粤档发﹝2006﹞32号)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广东省新建、扩建、改建的水运建设项目 档案管理工作。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水运建设项目档案是指项目立项审批(核准 备案)至竣工验收过程中直接产生的,对建成后的工程管理、运行、 维护及改建和扩建具有保存、查考利用价值的各种形式和载体的历史 记录。水运建设项目档案是项目竣工验收、运行维护等工作的重要依 据。 第二章水运建设项目档案工作管理 第五条各级交通主管部门(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档案机构根 据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按规定对所辖区域内水运建设项目档 案工作进行管理,做到事前指导、中间检查、最后验收,同时接受项 目所在地上级及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检查和指导。 水运建设项目开工六个月内应向项目初步设计审批单位的档案 管理部门报送《交通建设项目档案管理登记表一》[附件一],项目合 同段交工验收后一个月内报送《交通建设项目档案管理登记表二》[附 件二],同时抄报项目初步设计审批单位。 第六条水运建设项目档案管理工作实行项目法人(建设单位) 负责制。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应将档案工作纳入项目建设计划和管 理程序,纳入合同管理及监理工作内容,纳入相关人员的岗位职责, 根据项目实际情况,采取有效措施,与工程建设同步管理,确保水运 建设项目档案完整、准确和系统。 第七条水运建设项目的档案工作应指定一位总工程师或技术 负责人分管此项工作,制定档案工作计划和档案管理网络,建立档案 管理制度,制定项目档案的编制办法,对文件材料的形成、收集、整 理及归档工作提出明确要求。配备具有水运相关专业学历或技术职称 的档案管理人员,提供档案管理所需的经费、设备和场地等条件。 第八条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应审查各参建单位档案管理制度, 对其档案的收集、整理和移交进行业务指导,对各参建单位移交的档 案进行审核。 第九条加强项目档案信息化建设,达到快速、准确查考及利用 的目的。 第十条水运建设项目档案专项验收是项目竣工验收的重要组 成部分,未进行项目档案专项验收或档案专项验收不合格的项目,不 得申请该项目的竣工验收。 第十一条水运建设项目在项目竣工验收后三个月内,按规定做 好项目档案的进馆工作。 第三章水运建设项目文件材料的形成与收集 第十二条水运建设项目文件材料的形成与收集工作,按照“谁 形成谁负责”的原则。具体收集范围及整理单位按《广东省水运建设 项目文件材料归档范围、保管期限及分类表》执行。[附件三] 第十三条水运建设项目文件材料的形成与收集工作应与建设 项目进行同步实施。在项目建设过程中,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应结 合项目进度,对文件材料的形成与收集情况进行检查。 第十四条收集的文件材料应为原件,能够全面、准确反映工程 建设的实际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