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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JNCR-2012-0030002 济南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文件 济发改工高〔2012〕309号 关于印发《济南市工程研究中心管理 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发展改革委,高新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 为加强和规范市级工程研究中心建设与运行管理,依据《国家工程研究中心管理办法》、《山东省工程研究中心管理暂行办法(2012年修订)》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我委制定了《济南市工程研究中心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济南市工程研究中心管理暂行办法》 二O一二年六月四日 济南市工程研究中心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市级工程研究中心的建设与管理,促进科研成果加快向现实生产力转化,培育和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加快我市高技术产业发展和经济结构优化升级,根据《国家工程研究中心管理办法》、《山东省工程研究中心管理暂行办法(2012年修订)》及相关政策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对市级工程研究中心(以下简称“工程中心”)的申报、审批、评价等管理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工程中心,是指济南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发展改革委”)根据建设创新型城市和产业结构优化升级的战略需求,以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增强产业核心竞争力和发展后劲为目标,指导、组织具有较强研究开发能力和综合实力的高校、科研机构和企业等建设的研究开发实体。工程中心是我市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四条工程中心的宗旨是通过建立工程化研究、验证的设施和有利于技术创新、成果转化的机制,培育、提高自主创新能力,搭建产业与科研之间的“桥梁”,研究开发产业关键技术,加快科研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促进我市产业技术进步和核心竞争能力的提高。 第五条工程中心的主要任务: (一)根据我市经济、社会特别是高技术产业发展的需求,研究开发产业技术进步和结构调整急需的关键技术; (二)以市场为导向,把握技术发展趋势,开展具有重要市场价值的科技成果的工程化和系统集成; (三)通过市场机制实现技术转移和扩散,持续不断地为规模化生产提供成熟的先进技术、工艺及其技术产品和装备; (四)通过对引进技术的消化吸收再创新和开展国际合作交流,促进自主创新能力的提高; (五)提供工程技术验证和咨询服务; (六)为行业培养工程技术研究与管理的高层次人才。 第六条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制定并发布工程中心有关政策文件,组织工程中心的审核、评价等工作。各县(市)区发展改革委,市直有关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本地区或所属单位工程中心的申报和管理,督促、协调工程中心的建设和运行。 第二章申报与审批 第七条申请建设工程中心的单位(以下简称申报单位),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符合市发展改革委发布的工程中心建设领域及相关要求; (二)在某一技术领域具有较强的科研实力,在工程研究和科技成果转化方面处于同行业先进水平; (三)具有一批有待工程化开发、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和良好市场前景、处于国内领先水平的科技成果,具有一流水平的研究开发和技术集成能力; (四)拥有实践经验丰富的工程研究带头人,拥有一定数量和较高水平的工程研究和工程设计人员; (五)具有以市场为导向,将科技成果向规模生产转化的工程化研究验证环境和能力; (六)具有通过市场机制实现技术转移和扩散,促进科技成果产业化,形成良性循环的自我发展能力; (七)具有良好的科研资产和较强经济实力,有筹措资金的能力和信誉; (八)原则上采用公司法人形式,也可探索其他有效的组织形式; (九)有健全的人才激励、知识产权管理等制度。 (十)申报单位原则上应拥有组建并运行一年以上的工程中心。 第八条鼓励由相关领域的优势科研单位、高校、企业、社会投资机构联合申请建设工程中心。鼓励跨地区、跨行业的建设形式,促进区域技术创新和产业发展。 第九条工程中心的设立采取竞争择优的方式,原则上每个产业领域只设立一个工程中心。市发展改革委适时发布工程中心建设领域指南,明确工程中心建设重点方向和申报时限要求等事项。 第十条拟申请工程中心的单位须按照市发展改革委相关文件的要求,结合自身的优势和具体情况,编制工程中心项目申请报告(编制提纲见附件一),报相应主管部门审查。 第十一条主管部门应认真审查所属单位提出的申请,择优将符合条件的工程中心项目申请报告(一式四份)及相关申报文件报送市发展改革委。 第十二条市发展改革委受理主管部门提出的申报文件后,组织专家对工程中心建设的意义与必要性、申报单位的条件、发展目标等进行评审,提出评审意见。 第十三条市发展改革委根据专家评审意见,必要时可征求相关部门和所在县(市)区的意见,对工程中心申请报告进行审核,经综合研究后择优批复。 第十四条工程中心建设达到申请报告中设定的发展目标后,申报单位应编制验收总结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