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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机构互联网支付业务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促进互联网支付业务发展,防范支付风 险,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 民银行法》、《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等法律制度,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支付机构提供互联网支付服务,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支付机构是指依据中国人民银行《非金融机构支 付服务管理办法》规定,取得《支付业务许可证》,获准办理互 联网支付业务的非金融机构。 本办法所称互联网支付是指客户为购买特定商品或服务,通 过计算机等设备,依托互联网发起支付指令,实现货币资金转移 的行为。 第三条按照支付机构提供的支付服务方式不同,互联网支 付分为银行账户模式和支付账户模式。 银行账户模式是指付款人通过支付机构向开户银行提交支 付指令,直接将银行账户内的货币资金转入收款人指定账户的支 付方式。 支付账户模式是指付款人直接向支付机构提交支付指令,将 支付账户内的货币资金转入收款人指定账户的支付方式。 第四条支付机构开展互联网支付业务,应拥有并运营独 立、安全、可靠的支付业务处理系统,该系统及其备份系统的服 1 务器应设置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第五条支付机构应当遵循“了解你的客户”原则,建立健 全和执行客户身份识别制度。 第六条支付机构不得为客户提供账户透支、现金存取和融 资服务。 第七条支付机构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相关规定,履行反洗 钱和反恐怖融资义务。 第八条支付机构应遵循安全、效率、诚信和公平竞争的原 则,为客户提供可靠、便捷的互联网支付服务,对提供互联网支 付服务中获取的客户身份信息和交易信息予以保密。 第九条支付机构开展互联网支付业务,应建立有效的业务 管理制度、内部控制制度和风险管理制度。 第十条支付机构开展互联网支付业务,应遵守相关法律制 度,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客户合法权益。 第二章支付账户管理 第十一条支付账户是指支付机构根据客户申请,为客户开 立的具有记录客户资金交易和资金余额功能的电子账簿。 根据账户开立主体不同,支付账户分为单位支付账户和个人 支付账户。 单位支付账户是指客户凭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 位、其他组织等组织资质以单位名称开立的支付账户;个人支付 账户是指客户凭个人身份证件以自然人名称开立的支付账户。 个体工商户凭营业执照以字号或经营者姓名开立的支付账 户纳入单位支付账户管理。 第十二条支付机构应根据审慎性原则,确定开立支付账户 客户的资质。 2 第十三条支付账户的开立实行实名制。支付机构对客户身 份信息的真实性负责。支付机构不得为客户开立匿名、假名支付 账户。 第十四条个人客户申请开立支付账户时,支付机构应登记 客户的姓名、性别、国籍、职业、住址、联系方式以及客户有效 身份证件的种类、号码和有效期限等身份信息,并对客户姓名、 性别、有效身份证件的种类和号码等基本身份信息的真实性进行 审核。 个人支付账户单笔收付金额超过1万元,个人客户开立的所 有支付账户月收付金额累计超过5万元或资金余额连续10天超 过5000元的,支付机构还应留存个人客户的有效身份证件的复 印件或者影印件。 第十五条客户申请开立单位支付账户时,支付机构应登记 以下基本信息: (一)单位名称、地址、经营范围、税务登记证号码、组织 机构代码(按规定无须取得税务登记证或无法取得组织机构代码 证的除外); (二)可证明该客户依法设立或者依法开展经营、社会活动 的执照、证件或者文件的名称、号码和有效期限; (三)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和授权办理业务人员的姓名、 有效身份证件的种类、号码和有效期限。 支付机构应核对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和授权办理 业务人员的有效身份证件信息,并留存其复印件或者影印件。 第十六条支付机构为客户开立支付账户,应与客户签订书 面协议。协议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一)支付账户的开立、使用、挂失、止付和撤销的条件; 3 (二)身份验证和支付授权方式; (三)客户对支付机构核验其银行账户信息和身份信息真实 性的授权; (四)支付账户使用规则,以及违规使用的处置和责任; (五)支付账户资金变动通知方式; (六)发现支付账户被盗用后的通知和处置方式; (七)客户身份信息和交易信息的保密责任; (八)双方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第十七条同一客户在同一支付机构开立多个支付账户的, 支付机构应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多个支付账户为同名账户,且多个 支付账户中登记的客户基本身份信息一致。 支付机构应为同一客户建立唯一的客户身份识别号,对该客 户开立的所有支付账户进行统一管理。 第十八条客户在同一支付机构开立的所有支付账户须关 联本客户银行账户,支付账户的名称应与该客户所关联的银行账 户名称一致。 支付机构应通过有效方式,对支付账户所关联的银行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