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压力容器使用修理与改造管理制度 第二十二条经验收合格的压力容器在投用前,均应按 规定在投入使用前或投入使用后30日内,到特种设备安全 监察部门办理注册登记和领取使用证手续,无使用证的压力 容器不得投用。 第二十三条新压力容器办理使用登记,必须具备以下 资料和条件: (一)产品合格证; (二)产品质量证明书; (三)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检验单位签发的产品制造安全 监督检验证书; (四)进口压力容器应有省级以上(含省级)质量技术 监督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审核盖章的中华人民 共和国锅炉压力容器安全性能监督检验报告。 第二十四条新安装压力容器安全状况等级由检验机构 根据《锅炉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管理办法》附件六的规定进行 评定。 不具备注册条件的压力容器不发给使用证,经妥善处 理,安全状况等级达到2级以上后再发给使用证。 第二十五条压力容器的使用登记按《锅炉压力容器使 用登记管理办法》执行。新安装压力容器在办证注册登记、 领取使用证前,在用压力容器经定期检验办理换证之前,使 用单位设备管理部门应备齐技术资料(在用压力容器还需携 带定期检验报告),送公司设备管理部进行技术审查,经审 查同意后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办理。I、II类压力容器注册 登记及使用证由使用单位所在区县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办 理,III类压力容器、液态气体汽车罐车、铁路罐车、超高 压容器由天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办理。 第二十六条压力容器安全状况等级变更、过户变更、 使用变更、判废,均按《锅炉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管理办法》 执行。压力容器更新后需重新办理登记手续。 第二十七条未注册的在用压力容器,不得继续使用。 判废的压力容器由使用单位做出处理。按报废处理的,不得 再作承压容器使用,并不得转让销售。 在用压力容器超过检验期限既不按有关规定检验又不 申报办理缓检手续的不得继续使用。该《压力容器使用证》 或《液化气罐车使用证》即行失效。 危及安全的在用压力容器,在规定期限内不修复、不 采取有效措施妥善处理,应停止使用,并注销《压力容器使 用证》或《液化气罐车使用证》。 第二十八条各单位应使用安全状况等级在3级以上的 压力容器。安全状况等级为4级的固定式压力容器,要求各 单位必须制定厂级监控措施,监控措施应包括应急事故的处 理方案,使用单位车间、生产、安全、设备管理部门会签, 使用单位主管设备副经理批准,建立专门巡检记录或在交接 班记录中单独注明巡检情况。现场挂牌并标注“4级容器, 监控使用”字样。其累积监控使用的时间不得超过3年,在 监控使用期间,应当对缺陷进行处理,提高其安全状况等级, 否则不得继续使用。安全状况等级为4、5级的移动式压力 容器或安全状况等级为5级的固定式压力容器,不得继续使 用。压力容器报废后应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交回登记 机关,予以注销。 第二十九条安全状况等级为4、5级的压力容器或者 使用时间超过20年的压力容器不得转让、销售或异地安装 仍作压力容器使用。报废压力容器作废旧设备材料销售时, 应先进行破坏性解体。 第三十条盛装介质为液化石油气,材质为16MnR的球 罐,要求介质中硫化氢含量不得超过50PPm,材质为高强钢 (一般指相应标准中抗拉强度бb规定值下限大于等于540 MPa的压力容器用钢)的球罐介质中硫化氢含量不得超过 20PPm,浓度超标的设备管理部门应禁止充装。因生产需要 必须充装的,充装单位必须由使用单位相关主管部门制定完 善的书面监控措施,并应包括应急事故的处理方案,车间、 生产、安全、设备管理部门会签,使用单位主管设备副经理 批准。 第三十一条使用单位应建立压力容器台帐,逐台建立 压力容器技术档案,并由使用单位的设备管理部门统一保 管。技术档案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资料目录。 (二)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 (三)压力容器登记卡。 (四)《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规定的压力容器 设计文件及设计变更通知书。 (五)《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规定的压力容器 制造、现场组焊技术文件和资料。 (六)压力容器安装记录(一般包括压力容器安装告知 书、设备安装前的检查验收记录、设备安装记录、基础检查 记录、隐蔽工程记录、压力试验记录、压力容器安装监督检 验证书)。 (七)压力容器定期检验报告。 (八)修理改造记录(一般包括修理改造方案或图样及 施工方案、压力容器修理改造告知书、实际修理改造情况记 录、材料质量证明书、施工质量检验技术文件和资料、压力 容器重大修理和改造监督检验证书)。 (九)检查、检修记录。 (十)安全附件核校验、修理和更换记录。 (十一)异常工况记录。 (十二)有关事故的记录资料和处理报告。 第三十二条使用单位生产部门在压力容器工艺操作 规程和岗位操作规程中,应明确提出压力容器安全操作要 求,其内容至少应包括: (一)压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