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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就业失业登记证需要什么东西_就业失业登记证办理流 程 一、就业登记 (一)登记对象:用人单位招用录用人员、劳动者开办私营企业、从事 个体经营或灵活就业的,应当自招用或实现就业之日起30日内,到县劳 动就业服务中心申请办理就业登记。 1、用人单位、私营企业主或个体工商户的营业执照、法人登记证、 组织机构代码证等批准成立文件(机关、、社会团体等其他组织)原件及复 印件; 2、《就业登记备案表》和《就业登记花名册》; 3、劳动合同(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的提交常住地街道(乡镇)劳动保 障工作经办机构出具的《就业认定证明》); 4、劳动者身份证件、户口薄、毕业证和职业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5、招用户籍不在本地的劳动者,还需提供合法居住证明;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及办理退休手续,应在15日 内到县劳动就业服务中心办理注销就业登记等手续。 二、失业登记 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要求且处于无业状态的以下人 员,可到县劳动就业服务中心申请办理失业登记: (一)登记对象: 1、年满16周岁,从各类学校毕业、肄业后未就业的; 2、从各类用人单位就业转失业的; 3、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主破产停止经营或灵活就业 人员失业的; 4、农民工在常住地就业6个月以上失业的; 5、承包土地被征用,符合本地相关政策规定条件的; 6、军人退出现役且未纳入国家统一安置的; 7、刑满释放、假释、监外执行或解除劳动教养的; 8、其他经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认定的失业人员。 从学校毕业或肄业没有就业经历的,提交毕业证(肄业)证原件及复印 件和街道社区无业证明及有关部门未安置证明; 军人退出现役提交复转证明和有关部门未安置证明; 劳动者失地(失林)的,提交国土资源或林业部门出具的被征土地(林 地)证明。 从用人单位就业转失业人员提交原用人单位出具的终止或解除劳动合 同证明;(原单位已不存在的失业人员可提交县人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人事代 理或县社会保险服务中心失业股出具的有效证明材料) 私营企业主、个体工商户或民办非企业主破产停止经营的提交工商部 门出具的营业执照注销或停业证明; 进城务工人员失业的提交在常住地稳定就业6个月以上证明及有关失 业证明; 灵活就业人员失业的提交街道(乡镇)和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经办机构出 具的失业证明; 刑满释放、假释、监外执行或解除劳动教养的提交有关法律文书。 三、《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发放与管理 (二)《就业失业登记证》实行实名制,限持证者本人使用,严禁转借、 转让、出租、伪造和涂改。 (三)劳动者在失业、自主创业或灵活就业期间,《就业失业登记证》 由其本人保管。劳动者被用人单位招录用的,其《就业失业登记证》由用 人单位代为保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终止)劳动关系的,应在办理相 关手续后即将《就业失业登记证》交还劳动者。 (四)《就业失业登记证》中相关记录页面记载内容已满的,由县劳动 就业服务中心予以换发。《就业失业登记证》遗失或损毁的,由劳动者本 人向原发证机构报损,并以适当方式公示,经原发放机构核实后予以补发。 (五)《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发放、换发、补发均实行免费。 (六)《就业失业登记证》实行年度审验制度。 1、审验范围为正在享受就业扶持政策、失业保险待遇人员和就业援 助对象; 2、审验时间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确定; 3、审验应核实其就业状况、享受政策或援助等情况; 4、年度审验工作由县劳动就业服务中心负责实施。 (七)劳动者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持有的《就业失业登记证》自动 失效,并由县劳动就业服务中心进行注销: 1、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 2、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3、移居境外的; 4、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5、死亡的; 6、依据法律法规应当失效的其他情形。 (八)各街道(乡镇)劳动保障所应建立《就业失业登记证》发放台帐, 及时准确记录发放管理信息,县劳动就业服务中心将相关信息录入公共就 业服务管理信息系统。 四、“4555”就业困难人员享受就业补贴待遇办理流程 (一)申报对象 原县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失业人员;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内人 员(即女年满45周岁、男年满55周岁);户籍性质属城镇非农业户口。 (二)申报条件 1、县原国有企业截止2003年10月前失业人员。 2、县原城镇集体企业截止2022年5月前出现的失业人员。 3、对于原国有企业(截止2003年10月底)、城镇集体企业(截止 2022年5月底),破产清算结束后出现的失业人员、企业内退人员、民营 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储金会、基金会等,暂不受理。 4、原“4050”人员已享受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