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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GE-8- 甘肃省农业科技成果转化资金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我省《关于加快农业科技成果转化的意见》,加强和规范甘肃省农业科技成果转化资金项目(以下简称“农转资金项目”)管理,提高农转资金的使用效益,促进农业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根据财政部、科技部《农业科技成果转化资金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和《甘肃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转资金,是指由省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支持农业科技成果进入大规模生产的前期性开发资金。 第三条农转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遵循诚实申请、公正受理、科学管理、择优支持、公开透明、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四条甘肃省农业科技成果转化资金项目管理工作由省科技厅组织实施。 第二章支持对象与方式 第五条农转资金扶持的项目,是指通过前期研究已取得科技成果,尚未进入产业化开发和大面积应用,通过区域试验与示范、中间试验或生产型试验,证明能够较快形成成熟使用的组装配套技术,在生产中具有大面积推广应用价值的项目。 农转资金不支持已经成熟配套,并大面积推广应用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不支持有知识产权纠纷的项目;不支持低水平重复、单纯扩大规模或基本建设的项目;不支持对生态环境或社会有不良影响的项目。 第六条农转资金项目支持对象以农业科技型企业为主,鼓励产学研结合,鼓励科技成果持有单位以技术入股等多种方式参与成果转化和市场竞争。鼓励科研单位和高等院校与项目实施所在地企业联合的方式申报农转资金项目。鼓励科研单位和高等院校承担以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为主、公益性强的农转资金项目。 第七条申报省农转资金项目单位应具有从事农业科技成果转化的能力,依法登记注册,具备独立法人资格,产权清晰,财务管理制度健全,有一定的农业科技开发业绩,企业资产负债率不超过60%。 第八条省农转资金项目的支持重点应以甘肃省《农业科技成果转化资金项目指南》年度支持重点为主。 第九条省农转资金项目采取无偿资助支持方式。有资金匹配能力的申报单位应有一定的自有资金匹配。项目实施期一般不超过二年。 第三章项目申报与审批 第十条依据省科技厅公开发布的年度农业科技成果转化资金项目指南支持重点和申报要求,组织年度农转资金项目申报。 第十一条省农转资金支持的科技成果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省农转资金支持的科技成果来源包括:国家、省、市(厅)级以上农业科技计划、星火计划所形成的科技成果,以及企业、科研单位自主研究开发形成的农业科技成果。 2、符合我省农业、农村经济和农业科技发展战略、规划和政策,有利于推动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的战略性调整,有利于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有利于改善农业生态环境,有利于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提高农产品竞争力,增加农民收入; 3、有较大推广应用潜力和良好市场开发前景; 4、技术水平高、核心技术知识产权归申请单位所有,或已经引进但需熟化、以利于掌握其核心技术的重大科技成果; 5、科技成果相关证明: ——新品种:区试报告,或审定证书,或同等效力的证明(转基因品种需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的审批证明); ——新兽药:安全性评价与药效试验报告; ——疫苗:临床试验批件; ——新农药(含植物生长调节剂类):田间试验报告与安全性评价报告; ——饲料添加剂:安全性评价报告; ——新肥料:田间试验报告及肥料检测报告; ——机械类:样机检测报告与其他证明文件; ——仪器类:样机检测报告与其他证明文件; ——其它能证明成果情况的材料:认定证明、专利证明或版权证明。 第十二条凡符合申报条件的单位需填写《甘肃省农业科技成果转化资金项目申请书》(申报单位在省科技厅科技计划业务管理信息系统注册后在线填报打印),并编写《农业科技成果转化资金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见附件1),以及有关附件材料。 第十三条各级科技管理部门根据农转资金项目指南,组织项目申报,并对项目申报单位的资格、项目的先进性、真实性以及转化可行性、项目绩效目标的可行性以及财务管理水平和资金配套能力、项目资金预算的合理性等进行审核,签署推荐意见、编制项目汇总表并签章后,报省科技厅。 第十四条省科技厅对申报的项目进行形式审查,审查合格后的项目,由省科技厅组织专家评审,评审合格的项目由省科技厅厅务会议审定。 第十五条经省科技厅审核认定的项目向社会公告。立项项目将根据省科技厅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有关规定,由省科技厅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甘肃省农业科技成果转化资金项目任务书》(以下简称《任务书》,承担单位在省科技厅科技计划业务管理信息系统中在线填报打印)。 第四章项目管理与监理 第十六条项目经费按照省科技项目管理的有关要求拨付。承担单位要严格执行有关财经政策和财务规章制度,科学、合理、有效地安排和使用经费。单位财务部门要加强管理和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