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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设备安全知识一、特种设备基础知识特种设备的概念 1.1.1特种设备的定义 特种设备是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下同)、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厂(场)内机动车辆8大类及其所用的材料、附属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和与安全保护装置有关的设施。 根据特种设备的结构特征和属性,通常将特种设备主要分为承压类和机电类两大类。承压类特种设备指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三类特种设备,机电类特种设备指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厂(场)内机动车辆五类特种设备。 特种设备是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下同)、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厂(场)内专用机动车辆(江苏省条例规定)8大类。1.1.2特种设备目录 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特种设备实行目录管理,目录由质检总局制订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2004年质检总局发布首批《特种设备目录》(国质检锅[2004]31),包括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七大类特种设备共61个类别,301个品种。2010年,根据新修改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质检总局发布《增补的特种设备目录》(国质检特〔2010〕22号),增加2个类别,6个品种厂(场)内机动车辆目录。目前纳入《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监管的特种设备共计八大类,63个类别,307个品种。由于部分安全技术规范的修订,新特种设备目录正在修订中。1.1.3特种设备名称的由来 特种设备名称的由来,是从电梯、起重机械、厂内机动车辆、手持式电动工具、防爆电气设备等危险性较大的设备逐渐转化而来。最早是1998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上海市劳动保护监察条例》第一次有了特种设备的提法。2000年6月27日通过并颁布实施的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第13号令《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中特种设备是指因设备本身和外在因素的影响容易发生事故,并且一旦发生事故会造成人身伤亡及重大经济损失的危险性较大的设备。范围包括电梯、起重机械、厂内机动车辆、客运索道、游艺机和游乐设施、防爆电气设备等,也就是现在我们所称的机电类特种设备。2003年6月1日《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第373号令)颁布实施后,将特种设备的定义扩大到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下同)、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2004年7月行政许可法实施前,国务院颁布了412号令《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场(厂)内机动车辆明确由质检总局管理。2009年亲修改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第549号令)正式将场(厂)内机动车辆纳入特种设备范围。 1.1.4为何要对特种设备实行安全监察 特种设备是生产和生活中广泛使用的重要技术设备和设施。鉴于特种设备具有危险性的特点和在经济生产及社会生活中特殊的重要性,其安全问题历来受到各国政府的高度重视,并利用法律、行政、经济等手段采取强制措施进行专门的监督管理。如美国、日本、英国等都设有专门的安全监察管理机构,制订出特种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验、修理及改造等各方面一系列法规、规范、标准,形成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或监督管理体制,目的是防止和降低事故发生率。 我国最早的特种设备管理是日伪时期的沈阳和解放前的上海,当时沈阳由警察局负责锅炉的管理,上海由自由职业者组织的锅炉检验师协会进行定期检验。解放后,由于工业相对落后,特种设备数量不多,安全状况不太突出,因此基本上没有独立的的管理体制和机制。1955年4月,天津第一棉纺厂发生锅炉爆炸事故,造成8人死亡,69人受伤,全厂停工280小时,引起国务院重视。1955年7月,在当时的劳动部设立了锅炉安全检查总局,开始了对锅炉压力容器等特种设备实行国家安全监察。开展锅炉普查,同时逐渐开始了安全检查和技术检验工作。由于历史的原因,在大跃进和文化大革命时间,锅炉安全检查总局被撤销,文革时期安全监察工作全面停止。到1979年经济全面恢复,由于这一时期设备长期处于失控状态,遗留了一些事故隐患,进入了事故高发期,连续发生了爆炸事故,特别是1979年全国连续发生了三起有影响的安全事故:吉林市煤气公司液化气一厂发生液化气泄漏爆炸,死32人,伤54人直接经济损失539万元; 河南省南阳柴油机厂浴室热交换器爆炸,死44人,伤37人,死伤人数大幅增加,经济损失惨重; 浙江温州电化厂液氯工段5只液氯钢瓶爆炸,5只液氯钢瓶被击穿,造成59人死亡,1179人住院治疗,7.35平方公里群众紧急疏散,直接经济损失达630000余元。 上述事故引起了国务院高层的重视,下发了若干文件,提出“必须在锅炉压力容器的设计、制造、安装、检验、操作、维修、改造等环节上,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并严格执行”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