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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后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填写 一、新申报表启用时间: 根据营改增政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北京等8省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的规定,江苏省于2012年10月1日(所属期)启用修改后的增值税申报表。(其他省市依据当地财政部门通知) 二、试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资料包括: (一)《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主表》); (二)《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本期销售情况明细,以下简称《附表一》); (三)《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以下简称《附表二》); (四)《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三)》(应税服务扣除项目明细,以下简称《附表三》); (五)《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情况表》。 注:根据表间数据的逻辑关系,建议纳税人按照附表三、附表一,固定资产抵扣明细表,附表二、主表的顺序进行填写。 三、试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应税服务而未兼有销售货物以及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情形下,按以下说明填写纳税申报资料: (一)《主表》 1.一般情况下,纳税人只填写本表一般货物及劳务和应税服务列的相关栏次;如纳税人有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管道运输服务、经批准提供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等即征即退优惠项目,应填写本表即征即退货物及劳务和应税服务列的相关栏次。 2.第1栏(一)按适用税率征税销售额填写应税服务按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的销售额,选择适用本行业营改增税率,如果应税服务有扣除项目的,本栏应填写扣除之前的不含税销售额。与《附表一》的逻辑关系: (1)本栏一般货物及劳务和应税服务列本月数=《附表一》第9列第2.4.5行之和-第9列第7行; (2)本栏即征即退货物及劳务和应税服务列本月数=《附表一》第9列第7行。 3.第23栏、第6栏、第910栏、第22栏、第2527栏、第2933栏、第3538栏不需填报。 4.第4栏纳税检查调整的销售额填写纳税人因税务、财政、审计部门检查,并按一般计税方法在本期计算调整的销售额。如果应税服务有扣除项目的,本栏应填写扣除之前的不含税销售额。需要注意: (1)如享受即征即退税收优惠政策应税服务,经纳税检查发现的,不得填入即征即退货物及劳务和应税服务列,应填入一般货物及劳务和应税服务列。 (2)本栏一般货物及劳务和应税服务列本月数=《附表一》第7列第2、4、5行之和。 5.第5栏按简易征收办法征税销售额,属于按税法规定实行简易计税方法的纳税人,按简易计税方法征收增值税的销售额填报。如果应税服务有扣除项目的,本栏应填写扣除之前的不含税销售额。与《附表一》的逻辑关系: (1)本栏一般货物及劳务和应税服务列本月数=《附表一》第9列第12行-第9列第14行; (2)本栏即征即退货物及劳务和应税服务列本月数=《附表一》第9列第14行。 6.第8栏免税销售额填写纳税人本期按照税法规定免征增值税的销售额(不包含适用免、抵、退税办法的销售额)。如果应税服务有扣除项目的,本栏应填写扣除之前的不含税销售额。与《附表一》的逻辑关系: 本栏一般货物及劳务和应税服务列本月数=《附表一》第9列第18行。 7.第11栏销项税额:填写纳税人本期按一般计税方法征税应税服务的销项税额。如果应税服务有扣除项目的,本栏填写扣除之后的销项税额。与《附表一》的逻辑关系: (1)本栏一般货物及劳务和应税服务列本月数=《附表一》第14列第2、4、5行之和-14列第7行; (2)本栏即征即退货物及劳务和应税服务列本月数=《附表一》第14列第7行。 8.第12栏进项税额:填写纳税人本期申报抵扣的进项税额。与《附表二》的逻辑关系: 本栏一般货物及劳务和应税服务列本月数+即征即退货物及劳务和应税服务列本月数=《附表二》第12栏税额。 9.第13栏上期留抵税额的本月数:试点新增一般纳税人所属期2012年10月份本栏为0;以后各期按上期申报表第20栏期末留抵税额的本月数填写。本年累计填0。 10.第14栏进项税额转出填写纳税人已经抵扣但按税法规定应作进项税转出的进项税额。与《附表二》的逻辑关系: 本栏一般货物及劳务和应税服务列本月数+即征即退货物及劳务和应税服务列本月数=《附表二》第13栏税额。 11.第16栏按适用税率计算的纳税检查应补缴税额:填写税务、财政、审计部门检查,按一般计税方法计算征税的纳税检查应补缴的增值税税额。本栏与《附表一》、《附表二》的逻辑关系: 本栏一般货物及劳务和应税服务列本月数≤《附表一》第8列第2.4.5行之和+《附表二》第19栏。 12.第17栏应抵扣税额合计填写纳税人本期应抵扣进项税额的合计数。按表中公式17栏=12栏+13栏-14栏-15栏+16栏进行填写。 13.第18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