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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团员工安全知识手册实用文档 (实用文档,可以直接使用,可编辑优秀版资料,欢迎下载)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深入宣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系列重要论述和依法治安精神,进一步加强公司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切实落实集团的各项安全管理制度,提高广大干部员工的安全意识和法治意识,预防和遏制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确保公司各部门工作正常有序地进行和各项目标的顺利实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要求,制定本手册。 第二条本手册适用于公司各部门全体员工、外来员工、相关方人员、来公司培训和参观人员等相关人员。 第二章法律法规基本要求 第一节《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相关规定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以下简称“《安全生产法》”)立法目的是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第四条《安全生产法》自2002年11月1日施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安全生产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于2014年8月31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其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都有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以及核与辐射安全、特种设备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五条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安全发展,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 第六条建立完善机构:各单位、各部门应严格按照《安全生产法》等国家法律法规、所属地省市及集团公司要求,建立完善安全管理机构、配置足额的安全管理人员。 (一)矿山各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二)矿山各单位应当有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三)其他单位,从业人员超过一百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一百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四)鼓励矿山以外的单位聘用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第七条各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二)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 (四)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五)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六)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七)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第八条各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或者参与拟订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 (二)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 (三)督促落实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措施; (四)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应急救援演练; (五)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 (六)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 (七)督促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整改措施。 第九条从业人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获得安全保障、工伤保险和民事赔偿的义务; (二)得知危险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和事故应急措施的权利; (三)对本单位安全生产的批评、检举和控告的权利; (四)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的权利; (五)紧急情况下的停止作业和紧急撤离的权利。 第十条从业人员应履行的义务: (一)遵章守规、服从管理的义务; (二)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保护用品的义务; (三)接受安全培训,掌握安全生产技能的义务; (四)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及时报告的义务。 第十一条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得知危险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和事故应急措施的权利; (二)对本单位安全生产的批评、检举和控告的权利; (三)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的权利; (四)紧急情况下的停止作业和紧急撤离的权利。 第十二条被派遣劳动者应履行的义务: (一)服从生产经营单位将其纳入本单位从业人员统一管理的义务; (二)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保护用品的义务; (三)接受生产经营对其进行的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技能的教育和培训,掌握安全生产技能的义务; (四)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及时报告的义务。 第二节《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相关规定 第十三条用人单位应履行的义务,用人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劳动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