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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新政管形势下涉税风险管控及个税社保风险应对个税最新相关政策大合集个税最新相关政策大合集个税最新相关政策大合集【喜讯!企业养老保险征收职能暂缓移交税务部门】 原定于2019年1月1日起,全部养老保险征收职能移交税务部门。日前,该项工作部署已经改为从2019年1月1日起,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征收职能,先行移交至税务部门管理,而企业养老保险征收职能目前将暂缓移交,留待有关配套政策和制度完善后,再行移交。两部门发布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两部门发布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两部门发布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两部门发布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两部门发布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两部门发布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两部门发布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两部门发布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关于继续实行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关于继续实行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务院决定再推出6项减税措施国务院决定再推出6项减税措施国务院决定再推出减税措施国务院决定再推出减税措施国务院决定再推出减税措施国务院决定再推出减税措施国务院决定再推出减税措施国务院出台两项税收优惠促进物流降本增效财政部税务总局证监会 关于个人转让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票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8〕13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为促进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新三板)长期稳定发展,现就个人转让新三板挂牌公司股票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通知如下:一、自2018年11月1日(含)起,对个人转让新三板挂牌公司非原始股取得的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本通知所称非原始股是指个人在新三板挂牌公司挂牌后取得的股票,以及由上述股票孳生的送、转股。 二、对个人转让新三板挂牌公司原始股取得的所得,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适用20%的比例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本通知所称原始股是指个人在新三板挂牌公司挂牌前取得的股票,以及在该公司挂牌前和挂牌后由上述股票孳生的送、转股。三、2019年9月1日之前,个人转让新三板挂牌公司原始股的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按照现行股权转让所得有关规定执行,以股票受让方为扣缴义务人,由被投资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管理。 自2019年9月1日(含)起,个人转让新三板挂牌公司原始股的个人所得税,以股票托管的证券机构为扣缴义务人,由股票托管的证券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管理。具体征收管理办法参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67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0〕)70号)有关规定执行。四、2018年11月1日之前,个人转让新三板挂牌公司非原始股,尚未进行税收处理的,可比照本通知第一条规定执行,已经进行相关税收处理的,不再进行税收调整。 五、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应当在登记结算系统内明确区分新三板原始股和非原始股。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证券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应当积极配合财政、税务部门做好相关工作。 财政部税务总局证监会 2018年11月30日财政部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继续执行内地与香港基金互认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8]15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现就内地与香港基金互认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明确如下: 对内地个人投资者通过基金互认买卖香港基金份额取得的转让差价所得,自2018年12月18日起至2019年12月4日止,继续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财政部税务总局证监会 2018年12月17日需关注的新政策和涉税事项需关注的新政策和涉税事项需关注的新政策和涉税事项需关注的新政策和涉税事项需关注的新政策和涉税事项需关注的新政策和涉税事项开具17%/11%的发票几种情况、风险及申报开具17%/11%的发票几种情况、风险及申报开具17%/11%的发票几种情况、风险及申报开具17%/11%的发票几种情况、风险及申报开具17%/11%的发票几种情况、风险及申报需关注的新政策和涉税事项需关注的新政策和涉税事项需关注的新政策和涉税事项需关注的新政策和涉税事项需关注的新政策和涉税事项需关注的新政策和涉税事项需关注的新政策和涉税事项需关注的新政策和涉税事项需关注的新政策和涉税事项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