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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品文档 精品文档 精品文档 精品文档 精品文档 精品文档 国际私法期末复习 第一章国际私法的概念 一、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含有涉外因素的民商事法律关系,一般称为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 二、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的调整方法:方法有两种:间接调整方法;直接调整方法。 三、国际私法的定义:以直接规范和间接规范相结合来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并解决涉外民商事法律冲突的法律部门。 第二章国际私法的渊源 (一)国内立法 (二)司法判例 (三)国际条约 第四章国际私法关系的主体 一、自然人 1、本国人只要具有行为能力,就可以成为国际私法关系的主体,一般不加限制,或只在某些特殊问题上有所限制;外国自然人只有在内国具有相应的民事法律地位时,才能成为国际私法关系的主体。 2、自然人的国籍: (1)国籍:一个人作为特定国家的成员而隶属于这个国家的一种法律上的身份。 (2)国籍在国际私法里的意义:国籍唯一原则是处理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主体问题的出发点。 (3)国籍冲突的原因 (4)国籍冲突的解决: A、积极冲突的解决:内国国籍优先原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修改稿)》第211条:有双重或多重国籍的外国人,以其住所或者与其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为其本国法。 B、消极冲突的解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修改稿)》第210条:无国籍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一般适用其定居国法律;如未定居的,适用其住所地国法律。 3、住所的冲突的解决: 我国《民法通则》第15条规定:公民以他的户籍所在地的居住地为住所,经常居住地与住所不一致的,经常居住地视为住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修改稿)》第212条:当事人的住所不明或者不能确定的,以其经常居住地为住所。当事人有几个住所的,以与产生纠纷的民事关系有密切联系的住所为住所。 二、法人 ★★(选择、简答)1、如何确认一个法人的国籍6种主张:成员国籍主义、登记地主义、住所地主义、准据法主义、实际控制主义、复合标准主义。 2、我国对于外国法人国籍的确定,采取注册登记主义;对于内国法人国籍的确定,则采取设立地主义和准据法的复合标准。 3、何处为法人的住所4种主张:管理中心所在地说、营业中心所在地说、常设机构所在地说、依法人章程规定说。 4、外国法人认可的概念:是内国根据本国的法律对外国法人的资格进行审查,承认并允许其在内国从事涉外民事活动的过程。 三、国家 1、国家作为国际私法关系主体的特殊性: (1)因为国家是主权者,它参与的民商事活动的场合和范围很有限,国家因此是国际私法关系得特殊主体; (2)尽管国家以主权的身份参与民商事活动,它还是需要遵守民商事法律关系的平等性原则,以民事主体身份出现,自我限制其主权者的地位; (3)国家参加国际民商事活动必须以国家本身的名义并由其授权的机关或负责人进行; (4)国家作为国际私法关系主体时,以国库财产承担因此产生的民事法律责任,因而承担的是无限责任; (5)国家享有豁免权,国家毕竟是主权者,国家及其财产享有司法豁免权。 四、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的几种制度 (一)国民待遇 1、概念:指内国给予外国人的待遇和给予本国人得待遇相同,即在同样条件下外国人和内国人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相同。 2、表现形式: (1)无条件国民待遇:不附带任何条件把内过法律赋予内国的各种权利同样的赋予在本国境内的外国人。 (2)互惠国民待遇:内过给予外国人以国民待遇是以该外国也给内国人国民待遇为条件的。 (3)特定国民待遇:一国在立法中规定在某种或某几种权利上给予外国人国民待遇。 (二)最惠国待遇 1、概念:施惠国给予受惠国的待遇不低于授予国已经给予或将来给予任何第三国的待遇。 (最惠国待遇适用于经济贸易的某些事项,而国民待遇一般适用于概括性的一般问题。) 2、例外:一国给予领国的特权与优惠;边境贸易和运输方面的特权和优惠;有特殊的历史、政治、经济关系的国家形成的特定地区的特权与优惠;经济集团内部各成员国互相给予对方的特权与优惠。 (三)优惠待遇: 1、概念:一国为了某种目的给予外国及其自然人和法人以特定优惠的一种待遇。 (四)普遍优惠待遇 1、概念:发达国家单方面给与发展中国家以免征关税或减征关税的待遇。 (五)不歧视待遇和歧视待遇:有关国家约定互相不把对其他国家或仅对个别国家施加的限制加在对方身上,从而使自己不处于比其他国家更差的地位。 第五章法律冲突 一、国际民事法律冲突 ★★(名解)1、概念:国际民事法律冲突,即对同一民事关系因所涉国家法律规定不同而发生的法律适用上的冲突。 2、产生的原因: (1)各国民商事法律制度不同 (2)涉外民商事关系大量存在 (3)各国承认外国人在内国的民事法律地位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