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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使用安全培训一、常见事故案例分析 二、易燃危险化学品安全知识 三、易燃危险化学品安全要求 (1)基础管理(2)现场管理(3)现场条件(4)重点岗位 四、课程总结 (1)事故发生的规律(2)预防措施 一、前车之鉴、警钟长鸣案例一: 2010年11月30日宝安区某科技有限公司发生一起火灾事故,造成3人当场死亡,1人重伤经抢救无效死亡。事故直接原因:员工使用铁质工具刮割水磨石地面上的油漆,铁质工具在使用时与地面撞击摩擦时产生火花,引燃白电油。 直接原因: 1、铁质工具使用时与地面撞击时产生火花,引燃白电油。 2、事故发生场所作业空间狭小,通风不良,白电油挥发的可燃蒸汽在车间内积聚。 大家有疑问的,可以询问和交流间接原因: 1、拉长违章指挥员工领用白电油擦拭地面 2、仓管员违规发料 3、安全培训不到位,员工不懂得白电油危害 4、未指定应急预案及演习,发生事故时候员工处理不当,未能在第一时间逃离火灾现场。 5、公司未按照规定配备管理人员,原安全主任离职后未及时配备,存在管理漏洞。 事故处理 案例二: 深圳洋华科技公司洁净车间火灾事故这次洁净车间火灾事故,造成10人死亡,9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968.15万元。 事故经过: 1.发生火灾的手机触摸屏生产车间,是一个无尘洁净车间。为保持洁净,车间通排风系统采用了机械空气调节系统。 2.当日下午,约有200名员工在车间工作。在清洁工作中采用了易燃易爆液体,抽风机械设施运转产生火花点燃易燃易爆液体产生的可燃蒸气,酿成火灾。3.北面东侧的一个出口反锁,事故停电后200名员工摸黑绕道从大门逃生。 4.吊顶不断塌落,影响了逃生和救援,同时大量有毒烟气无法排出。 事故原因: 1.钢结构、铁皮吊顶没有经过防火处理,耐火等级不符合防火安全要求,未申报消防审核、验收; 2.安全生产管理松懈,违规使用易燃易爆液体清洗生产设施、地面; 3.缺少应急照明,应急出口被封闭; 4.未设置应急通风系统; 5.未制定适合本洁净车间的火灾应急预案。 案例三:2001年3月18日,东莞市塘厦正典塑胶电器厂发生的一起火灾由于违章使用大量白电油清洗车间地板,挥发出的可燃气体与空气混合,达到爆炸浓度极限,遇静电火花引起爆燃。该事故造成3人死亡,20人重伤,5人轻伤。 案例四:2014年8月17日,宝安区某工厂发生了一起闪爆事故,事件造成包括工厂老板在内的4人受伤,其中1人伤势较重。事件初步怀疑系工厂临时外请的工人操作不当,引起白电油闪爆所致。 案例五:2014年10月18日下午,龙华新区某科技公司爆燃起火,火灾造成3人死亡,1人重伤。据初步调查,疑似该厂违规使用白电油清洗地板引发事故。事故启示: 1、易燃化学品不得随意倒 2、不要将易燃化学品储存在厕所 3、储存化学品是否采取防渗漏措施10月12日23时30分许,光明新区公明办事处将石社区油麻岗工业园宝盛电子公司发生一起意外事故,造成一人死亡,一人受伤。据初步调查,事故起因是因该公司2名清洁工在将清洗剂废液倒入洗手间下水道时,打赌能否点燃,造成燃爆所致。(1)2007年6月18日,石岩街道某公司几名员工在洗手间用天那水清洗胶筐时,其中一名员工抽烟引燃天那水,事故造成1人死亡、3人重伤、1人轻伤,直接经济损失高达人民币300万元。事故发生后,区安监局依法给予罚款人民币100万元。同年8月,该公司破产倒闭。 (2)2011年4月10日,西乡街道鑫荣丰科技公司一名员工在洗手间吸烟时引燃“香蕉水”(天那水)导致1人死亡、2人重伤的严重后果,伤者后续医疗费用估计高达人民币200万元。每一次事故都是一次教训!每一张图片都是一次震撼!前事之事,后事之师!1、我们安全吗?2、我们离事故很遥远吗?3、看到这些事故,你有何想法?4、我们该怎么办?《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重大责任事故罪】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刑法》【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条【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消防责任事故罪】违反消防管理法规,经消防监督机构通知采取改正措施而拒绝执行,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依法履职、尽职免责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从业人员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