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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立法解释若干问题诠释(完整版)实用资料 (可以直接使用,可编辑完整版实用资料,欢迎下载) Athesissubm ittedto inpartialfu lfillment 刑法立法解释若干问题诠释 [内容摘要]刑法立法解释是指在需要进一步明确刑法规范具体含义或者因出现新情况需要明确刑法适用依据时,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根据法定程序对刑法作出的专门性解释文件;其形式专指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的特别标明解释刑法条文的规范性文件;其程序包括提出草案、拟定议案、审议和通过草案以及公布规范性立法解释文件;在当前我国国情之下,对于立法解释的存废问题,主张在肯定刑法立法解释合理性的前提下限制刑法立法解释的发展。 [关键词]刑法立法解释制定程序存废之争 在我国当前的刑事立法活动中,刑法的立法解释非常活跃;在刑事司法实践中,刑法立法解释也扮演着重要的角色。然而,在刑法理论界,关于什么是刑法立法解释、刑法立法解释的形式、地位、存废等问题,尚有不少争议。为此,结合刑法立法解释的现状,从理论上展开对相关争议问题的探讨具有重要的意义。本文试图对刑法立法解释的几个基本问题,即刑法立法解释的概念、形式、制定及其未来发展的趋势与走向等进行较为系统的分析。 一、刑法立法解释概念之厘清什么是刑法立法解释? 目前学界并未形成统一认识,代表性观点如下。一是认为刑法立法解释就是由最高立法机关即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对刑法的含义所作的解释。〔1〕这也是我国刑法学界的通说。二是认为刑法立法解释就是由立法机关所作的解释。〔2〕三是认为刑法立法解释是立法机关对刑法规范本身的含义所作的解释和补充规定。〔3〕四是认为刑法立法解释是指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刑法规定的含义进行阐明的活动,或者对刑法规定含义进行阐明的结论。〔4进行定义时必须首先考虑到它与其他刑法解释的共性与个性。共性方面,即前述刑法解释的概念中所突出的内容,在此无须赘述,只须利用其个性方面进行界定,否则不但有失繁杂、重复也会抹杀其特点而违反概念本身的要求———事物最本质最抽象的特征。那么,哪些范畴才是刑法立法解释的个性而在其概念中应予以体现?按照前述刑法解释的概念的四个范畴即解释的主体、解释的对象、解释的目的、解释的态势来分析,显然刑法立法解释的主体才是其真正的个性,而解释的对象———刑法规范的含义,解释的目的———正确实施刑法,解释的态势———仅仅是一种实践活动而不应包括解释的结论,这三个范畴都是作为共性而不必在立法解释的概念中予以体现的。 按此思路分析,上述四种定义的利弊非常明显。观点一界定了刑法立法解释的主体,这无疑是正确的,但是其对解释主体范围的界定则不甚精确。在我国,最高立法机关是全国人大,全国人大的常委会是其常务机关,也从事着一定的立法和法律解释工作。但是,从我国的法律解释的机制来看,刑法立法的解释只应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来进行。这是因为一方面刑法这种基本法律的解释工作不宜再由其制定机关———全国人大来从事,另一方面法律明确规定立法解释的主体是全国人大常委会而非全国人大。观点二和观点三虽然突出了立法解释主体,但是,它们均将解释主体界定为立法机关,显然过于宽泛。同时,观点三除了将刑法解释的对象界定为对刑法规范的含义,还认为对刑法规范含义的补充规定也属于刑法立法解释。笔者以为,对刑法规范的补充规定并非属于刑法立法解释。因为,既然是补充规定,也就当然是已有刑法规定中原来没有的,而刑法解释则只能是针对已有的刑法规定,对刑法的补充规定绝对不能作为解释的对象并列予以体现。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法律解释工作的决议》第1条的规定对此也提供了有力的说明。该条规定:“凡关于法律、法令本身需要进一步明确界限或作补充规定的,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进行解释或者用法令加以规定。”条文中的“进一步明确界限”与“进行解释”相对应;“补充规定”与“法令加以规定”相对照。这表明,刑法立法解释绝不包括刑法补充规定,两者性质并不相同。观点四对刑法立法解释主体的界定较为准确,但该种观点将刑法立法解释的态势分为动态的过程和静态的结果,将对刑法规定含义进行阐明的结论也界定在刑法立法解释概念之中,这与笔者前述分析的反对将刑法解释分为动态和静态两种态势而主张刑法解释只是动态的活动过程的观点相违背,因而为笔者所不取。 综合以上分析,并结合《立法法》第42-47条的规定,笔者认为,刑法立法解释,是指在需要进一步明确刑法规范具体含义或者因出现新情况需要明确刑法适用依据时,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根据法定程序对刑法作出的专门性解释文件。例如2004年12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信用卡规定的解释》即为适例。该定义表明,一方面刑法立法解释和司法解释等其他解释一样有着刑法解释的共性,立法解释的对象、目的、态势等都应该与其他刑法解释无异;另一方面,刑法立法解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