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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精品】范文参考文献专业论文 浅谈法学教育改革 浅谈法学教育改革 摘要在我国实行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法学教育得到了很大的提高,而且取得了显著的成绩。但是我们不能回避的是,我国法学教育仍存在着很多现实问题。所以要把握好法学教育改革的方向,要从坚持走多样化发展道路、正确理解法学教育和职业之间的联系、把国外经验与中国国情相结合的方式、处理法学教育和司法考试间的联系等方面来进行摸索。 关键词法学教育多样化发展改革 作者简介:何美静,内蒙古民族大学。 中图分类号:G64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3)11-230-02 一、中国法学教育取得的辉煌 自1979年以后,我国教育相关部门在高等教育中法学教育方面做出了较大幅度改革并取得了较好的成绩,使得法学教育方面得到很大的完善。总得来说,在以下几个方面取得的显著的提高: (一)法学教育管理体制得到改善 法律教育管理既包括两个方面:外部管理法律教育机构和内部管理的法律教育机构。在近几年法律的不断改革和相关条例的不断健全使得中国的法律教育管理体系有一定的改进。我国设立法学本科的高等院校达到620多所,在校生超过40多万人,涵盖了国家教育部直属法律教育机构,如北京大学,中国人民大学和其他综合性大学法学院;部属高校,例如一些政法大学等和地方教育行政部门直属的法律教育机构。各个层次,各个类别的院校,生源质量和办学目标存在教育教学优势资源聚集的优势,但许多院校在师资力量、培养经验、办学条件方面与培养合格法律人才的要求仍然有明显差距。改革后,建立,调整,合作,兼并的相关政策提高高等教育布局结构,发挥整体优势,对提高教学效率起着不可低估的影响,并解决了我国法学教育机构外部管理体制存在“条块分割”的问题。 (二)法学专业的教学方法得到逐步完善 在改革开放之前,我国在法律教学模式上受到苏联的很大影响,很长一段时间,中国的法学教育是基于不同的区域进行划分(如国际法,经济法,民商法,刑事司法改革等),不仅导致了不同专业的学生学习相同的课程却由不同老师上课的教育资源浪费现象,而且影响学生的知识结构,使得法律专业学生的专业视野非常狭窄,学习的知识不能应用在实践中。近年来,许多学者提出了中国的法律教育不能培养复合型,应用型人才,这就是问题所在。针对上述问题,我们的法律专业和课程要进行了重大调整。为了培养复合型法律人才,1995中国开始在法律教育实施硕士学位教育。同时,根据不同的要求,设置基础课,选修课与法律实践课程。 (三)法学教育的师资力量得到显著加强 新中国成立后,虽然我国法学教育有所发展,但学校条件相对较差,法学教师短缺。让人欣喜的是随着改革开放和中国依法治国方略的推出,政治、经济和文化的复苏和繁荣,中国的法律教育基础设施和教师都有了明显的提高。与此同时,我国教师法律法规也有了显著的完善。据统计,在1978我国政法院系的法学教师只有178人;而在1991全国政法类教师已达5802人。目前,法学院教师年龄结构,学历结构和支持的机制日益趋于合理的,一些青年才俊,不断脱颖而出,成为学科带头人和教师,形成了一个教学与科研的相结合的教师队伍。 (四)法学教育的发展推动法学研究的发展 法学研究是法律教育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法学研究的繁荣发展受应在法律教育的推动之下。这一点在我国法学教育的实践中得到了充分的证明。在新中国建国初期,由于受到苏联影响使得研究大多局限于中国传统法律和苏联的西方法律和法的批判,引进和移植。然而,在文化大革命期间,我国开创的《法学》等专业期刊被迫停刊、学校停课等活动使得我们在法律研究基本处在一个停滞的状态。改革开放以后,随着我国的政治、经济、文化的高速发展法学研究禁区逐步被打破,越来越多法律期刊和法学研究机构成立,使得法学研究焕然一新。目前,无论是从数量还是质量,我国法学教学和办校的水平有显著提高。中国法学的繁荣发展,要求法学研究的深化提高,推动法学教育的改革创新,引领法学法律人才的优胜劣汰。法治时代是改革、创新和发展的时代,从该种意义上讲,法学教育的中国模式将逐步成熟完善。 二、中国法学教育面临的问题 (一)法学教育脱节于法律职业 我国目前的教育处于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脱节,法律关系和法律职业教育之间的问题尚未理顺。在德国法学教育、司法考试和法律职业之间的关系是:法学院教育→第一次国家司法考试→实习文官(预备期)→第二次国家司法考试→司法职业。德国法学教育的特点是培养学生具备法官那样判案的各类特质,法学教育的培养目标明确就是从事法官、政府机构高级职员等公共事业管理人员。而我国在国家司法考试没有统一之前,中国法学教育与有关考试和法律职业的关系表现下面三种并列的形式:法学院教育→国家律师资格考试→律师;法学院教育→初任检察官考试→检察官;法学院教育→初任法官考试→法官。这使得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