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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我国民事证据开示制度[内容摘要]证据开示源于16世纪下半期英国衡平法实践至19世纪英国司法改革合并衡平法和普通法诉讼时证据开示程序才开始形成。1938年美国《联邦诉讼规则》将证据开示制度法典化正式确立为一项法定程序制度。作为一种新的程序制度它尽管有助于法庭的公正审判但是在设立之初他也是不完善的暴露了许多问题如制度制定的不完善容易被钻空子借开示之名拖延诉讼以至于反而影响了诉讼效率。因此美国在20世纪80年代后多次通过修正案对《联邦诉讼规则》进行完善。同时英国也在不断改革至1981年《最高法院规则》和1984年《郡法院规则》制定时英国证据开示制度才发展完善。经过不断发展完善的证据开示制度在诉讼实践中发挥着巨大的作用。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也深受“证据突袭”现象的困扰因此一些法院例如1999年广东省高院就在全国率先制订了《广东省法院民事经济纠纷件庭前交换证据暂行规则》明确规定了庭前交换证据形式和程序2001年12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的若干规定》中的第37条至40条中详细规定了证据交换的时间、方式、范围、次数等内容。但是实践证明我国目前施行的所谓庭前证据交换制度只是对英美法系国家证据开示制度的最粗糙的模仿。本文主要论述我国建立民事证据开示制度的重要性建立民事证据开示制度的构想民事证据开示的制度保障等内容作一些探讨以推动我国证据开示制度的建立。关键词:民事证据开示制度民事证据是指民事诉讼过程中当事人民事收集提供的跟案件事实有关的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证据开示又可称为证据展示证据交换指明的是在民事诉讼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在开庭审理之前相互向对方展示自己所掌握的证据。它是作为诉讼中提前获知对方当事人所掌握的证据的一种方法而应用和发展起来的。证据开示这一制度源于西方只是近年来为我们国家在诉讼过程中所采用但也是处于尚不成熟的探索阶段。设立证据开示制度的目的在于使审理能够在光明之下进行他必须排除借裁演恶作剧的把戏。在可能的范围内基于开示的争议点及事实展开争论换言之裁判不应是对立当事人及其辩护律师开展智力竞赛的舞台而应是追求真实和正当结果的场所。由此可见确立证据开示制度主要是为了防止当事人搞“证据突袭”这也正是各国设立此制度的初衷。不过从根本上说设立证据开示主要还是为了诉讼公正和效率。证据开示源于16世纪下半期英国衡平法实践至19世纪英国司法改革合并衡平法和普通法诉讼时证据开示程序才开始形成。1938年美国《联邦诉讼规则》将证据开示制度法典化正式确立为一项法定程序制度。作为一种新的程序制度它尽管有助于法庭的公正审判但是在设立之初他也是不完善的暴露了许多问题如制度制定的不完善容易被钻空子借开示之名拖延诉讼以至于反而影响了诉讼效率。因此美国在20世纪80年代后多次通过修正案对《联邦诉讼规则》进行完善。同时英国也在不断改革至1981年《最高法院规则》和1984年《郡法院规则》制定时英国证据开示制度才发展完善。经过不断发展完善的证据开示制度在诉讼实践中发挥着巨大的作用。(一)有效的防止了“证据突袭”。所谓“证据突袭”就是一方当事人玩证据游戏在庭审中神不知鬼不觉的便出示一些证据使对方当事人一时无法应付从而陷入不利境地而对方借此优势往往能够赢得的官司。由此可见证据突袭严重影响着案件的公正审理因为他好象是对方代理律师辩论技巧的展现而非案件真实情况的反映显然有失公正。而证据开示则要求双方当事人于庭审之前互相向对方展示自己所掌握的证据能够使双方都在心里有数从而在庭审中能够有针对性的展开辩论保证案件的公开审理近可能接近案件的客观真实。(二)显著提高诉讼效率。法庭审理不仅需要保证诉讼公正而且也要保证诉讼效率的提高。证据开示制度能够最大限度的减少“证据突袭”其本身就能够避免诉讼拖延确保案件审理的顺利进行。另外证据开示制度使当事人在庭前展示证据这样就可以剔除双方都认可的证据因此在庭审中仅对有争议的证据展开质证这样也是有利于法官尽早的把握双方都认可的事实节省了法庭调查的时间减轻了法官的工作量从而提高诉讼效率。(三)有利于促进庭前和解。对于民事诉讼来说和解无疑是最好的结案方式他既可节省诉讼资源又可以缓和双方当事人的敌对情绪。经过庭前的证据交换当事人之间的优劣势已摆明对诉讼结果也很容易预料到因此也就容易达成和解。(四)有利于防止在审判中随时提出证据拖延诉讼。证据开示制度往往与举证时效制度相配合应用。也就是说证据开示能够利用举证时效制度督促双方当事人在庭前证据交换中能够尽可能交换所有证据否则超过举证时效法庭就不组织质证。这样就能够有效避免因新证据在庭审中随时提出而导致的延期审理减轻当事人的讼累。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也深受“证据突袭”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