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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析我国家庭农场的现状及法律对策论文摘要我国家庭农场的雏形源自于20世纪末至今还处于发展的初期阶段。本文从概念入手深入阐述我国家庭农场的发展现状。并在此基础上通过梳理本国发展中存在的问题最后围绕如何发展好家庭农场提出相关法律建议。论文关键词家庭农场规模法律近年来上海松江、吉林延边、湖北武汉、安徽郎溪以及浙江宁波等地家庭农场的经营已初具成效领先于其他地区并具有典型性。但是随之而来仍然存在如何对家庭农场进行认定缺乏具体的法律制度规范和保护等问题。因此家庭农场的有序发展需要健全的法律给予支撑如何通过完善法律制度来保障和扶持家庭农场我们应当考虑这些问题。一、家庭农场的概念根据不同研究者和相关部门从各自角度对家庭农场的概念作的阐释和解读归纳起来可以表述为:指家庭成员作为劳动力进行农业规模化、机械化、商品化生产并以此经营为主要收入来源的新型农业主体。但我国法律中并未对此概念进行界定笔者认为通过对家庭农场从法律上进行认定对于规范和促进家庭农场的发展都具有重大意义。二、我国家庭农场的现状目前我国具有一定规模的家庭农场主要在经济发达区域其中浙江省宁波市以生产蔬菜、瓜果、畜禽养殖等形成规模大户是我国最早兴起的一批家庭农场。上海市松江区的耕地被政府治理为优良农田先分配给村集体再发给农民最后由农民流转到承租者。湖北省武汉市以城市郊区农场主为主发展较为迅速。吉林延边市和安徽省郎溪县则是大宗作物种值户经营面积较大。虽然实践中存在很多家庭农场的特例但是长期以来中央并未出台关于家庭农场的政策和具体措施。由于缺乏政策的支持投资匮乏和融资难等问题相应突现。此外对家庭农场的土地流转法律制度的缺失不仅造成土地规模的不稳定而且也影响到农户扩大再生产的积极性。2013年中央一号文件中关于家庭农场的规定必然引起人们的大量关注这是国家从制度层面上开始重视和扶持家庭农场的发展同时也预示着有关法律规范将会逐步出台。三、我国发展家庭农场面临的问题(一)家庭农场的法律地位不明确目前我国法律上对家庭农场的研究仍然空白虽然现实中已普遍存在。具体而言家庭农场的法律性质是否属于企业认定的具体标准是什么是否需要到工商部门办理登记以及如何纳税等等。不仅如此一直以来家庭农场需要农业政策扶持由于它的法律地位不明在适用这些政策时会出现彼此之间相互矛盾和分立难以起到支持其发展的良好效果。因此家庭农场的法律地位就显得尤为重要。(二)土地流转困难家庭农场的发展需要大量的土地土地是否顺利流转就至关重要。然而现实中仍然存在把土地流转期限缩短、不按规定流转的现象。这主要是因为第一农民对出租土地后是否能收回的担忧是由产权不明所致;第二较低的出租价款会直接影响农户收益为此不愿出租;第三正常的土地流转秩序被有些农场主以耕地的名义借出以获取优惠政策而进行营利活动所破坏。此外由于农民法律知识的薄弱导致没有书面流转合同遇到争议时权利无法切实保障势必损害农民利益。(三)家庭农场融资困难由于家庭农场的规模较大加强农业基础设施建设、改造更新农业生产设备、从购买基本资料到生产、流通、销售各部分都离不开资金的支持而家庭农场发展相对弱小不具备充分资本所以融资困境必然是农场不得不面临的挑战。其中原因为:第一不论是土地所有权还是农户基本生活保障住房都无法用以抵押担保这就使农场不能从金融机构获得资金的需求。第二经营家庭农场所需资金较多而能够取得的款额较小。第三农业的弱质性引起农场受自然环境依赖性较强风险的提高也相应增加了贷款成本金融机构不愿意贷款给农民。(四)社会化服务体系不健全现代社会化服务体系要求提供的信息便捷高效且覆盖全程综合配套设施完善这是家庭农场发展繁荣的必要条件。不仅如此运行自如而完备的社会化服务体系有助于农业生产经营逐渐向规模化和集约化趋势发展。但是由于缺少法律和政策支持当前我国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还不完善服务的内容和范围远远无法满足农场的需求已经严重制约家庭农场的迅速发展。四、促进家庭农场发展的法律对策(一)明确家庭农场的法律地位就法律规定而言家庭农场现阶段不宜制定全国性法律这是因各省市农业生产条件以及经营程度的不同所致。应当根据各地区的现实情况出台相应的地方性法规或规章以具体认定家庭农场的法律地位。例如安徽宿州走在全国前列它结合本地的现实状况出台《宿州市家庭农场认定管理暂行办法》。该办法详细规定了家庭农场的各项扶持政策例如金融、保险、土地流转等并以面积大小作为划分农场标准来进行不同程度的扶持。(二)建立并完善土地确权登记制度农村土地的规范流转需要以完备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为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