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览加载中,请您耐心等待几秒...
1/6
2/6
3/6
4/6
5/6
6/6

在线预览结束,喜欢就下载吧,查找使用更方便

如果您无法下载资料,请参考说明:

1、部分资料下载需要金币,请确保您的账户上有足够的金币

2、已购买过的文档,再次下载不重复扣费

3、资料包下载后请先用软件解压,在使用对应软件打开

行政诉讼中权利救济请求制度研究摘要:行政诉讼法两大立法目标是保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但是现实案例中很多时候是案件已经了结但是当事人的纠纷并未真正得到解决。行政诉讼中原告处于弱势地位在诉讼程序中是比较侧重保护原告。但是立法不太成熟经济的发展这部法律的实施越来越来显现出它的弊端。关键词:权利救济;行政诉讼;合法性审查首先针对起诉的审查原告只要证明四个要件原告的诉讼请求中的权利救济往往不能得到准确的回应;其次行政案件不同于民事案件它旨在审查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行政诉讼中重在审被告把诉讼请求放在一边导致原告的权利救济往往得不到解决。最后针对行政判决方式是一种客观判决过分强调行政行为合法性的审查造成纠纷解决功能的弱化在判决内容也没有针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作出具体的判决内容没有实现当事人的权利诉求百姓的救济实现不了因此我国行政诉讼法存在修改的必要。行政诉讼在百姓心中的定义就是民告官正因为这样形成了政府与法院的对抗百姓与政府的博弈行政诉讼是主观诉讼客观裁判只审行政行为的合法性百姓的救济主张实现不了诉的是具体行政行为还是主张根本就不予重视只管具体行政行为合法与否百姓的法律意识越来越强只好走上上访的路径这不仅造成我国现阶段上访的压力。百姓的主张实现不了就会照成政府、法院与群众的矛盾激化随着经济的发展时代的进步百姓有了足够的能力与政府对抗从微观上没有真正解决纠纷与当时立法是想违背的从宏观上看百姓对通过法院救济自己的权益失去信心不利于司法制度的建设不利于政府工作的开展不利于国家的稳定。俗语说“一叶落知天下秋”群众对司法的满意度已经成为制约行政诉讼制度继续发展的瓶颈。因此要对当事人的权利诉求作出具体的回应更已经是大势所趋。一、我国《行政诉讼法》现有规定及缺陷(一)、起诉阶段的规定及缺陷行政诉诉讼中原告相对于被告世处于弱势对原告提起诉讼所具备的条件也相当放宽要求我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一条明确规定原告只要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明确的被告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属于人民法院管辖范围的人民法院均予以受理。在行政诉讼中重点是在审被告并且只审被告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对于其他的诉求是不予审查。在很多现实案例中原告要求撤销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这并不是原告的最终目的也不是撤销具体行政行为就能解决矛盾纠纷在审查起诉时不对原告的具体权利诉求审查在审查起诉条件时已经忽略了当事人权利诉求二者的往往是不同的两条轨道这是因为审查起诉条件的局限造成对后面的审理和判决作出了特定方向将行政案件审判引进一条单一的轨道将审判工作特定化、单一化。(二)、审理阶段的规定及缺陷在现有规定仅有在原告的举证责任一点提到原告需证明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这一举证的焦点在于原告的不利影响是否构成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而不是原告对自己权利受到影响需要法院怎样作出回应。法院在审理过程中也只审理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没有审查原告的什么权利受到不利影响也没有审理原告权利诉求的是否合法和理由是否充分即使在部分的行政诉讼中原告有向法院提出自己权利诉求法院也并没有进行审查也就没有让当事人对这方面进行举证质证辩论。(三)、裁判方式的现有规定及缺陷我国《行政诉讼法》规定的裁判形式是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做出的客观裁判与群众的主观意识无关对于群众的具体权利诉求不予审查也不做出具体的评判过分强调合法性的审查造成纠纷解决功能的弱化。行政诉讼的裁判是针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做出的并没有对原告的具体权利请求做出相应的回应。原告的具体权利诉求若不能通过法院的裁判得到救济无法从本质上真正解决矛盾。二、关于《行政诉讼法》修改思路及具体实施要克服的问题(一)在审查起诉条件的修改思路及解决的问题原告对起诉条件的应当适当增加原告的权利要求原告应当对自己的具体权利受到不利影响后要求法院对自己的具体损失做出怎样的回应这就存在一个问题这一当事人的具体权利诉求是否应该是法院审查原告起诉条件的必要条件之一。这一要求在实践中对于当事人有些难度因为大部分行政诉讼中的原告是农民对于具体的权利诉求往往不能准确表达若把这一条件作为起诉的必要条件。(二)在审理阶段的修改思路及解决问题在审理过程中不仅应该审理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还要对原告的具体权利诉求进行审查案件中原告的具体权利受到不利影响有具体权利诉求应在原告的举证责任增加对自己合法权利具体受到哪些不利影响要求法院解决哪些问题予以救济。这在实施上就会存在一个问题这一举证责任若是都落在原告身上这无疑是加重原告的举证责任。因此在这一问题上原告只需证明自己具有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