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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煤矿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XX煤矿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切实强化生产安全隐患与事故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员工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河南能源化工集团有限公司安全环保隐患与事故管理及责任追究规定》的通知和《河南能源化工集团二级单位安全环保“零”目标考核管理办法(试行)》(豫能〔2020〕30号)、《贵州豫能投资有限公司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试行)》(贵豫能发〔2021〕8号)文件要求,本着“安全第一、预防为主、以人为本、从严监管”的原则,进一步强化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提高安全执行力,有效预防各类安全事故的发生。经XX煤矿党委会议研究决定,在执行上述文件的基础上,并结合我矿实际情况,制定了《XX煤矿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第一章组织机构 第一条成立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领导小组 组长:矿长 副组长:矿领导班子其他成员 成员:副总工程师、矿长助理及各单位负责人 领导小组负责全矿生产安全责任追究的领导工作。人身事故、人身未遂事故责任追究由安全副矿长牵头、安环部具体承办;事故调查处理报告应自接到事故汇报一星期内完成并呈报领导小组审定后下发到矿属各单位。 第二章生产安全环保事故分类分级标准 第二条生产安全事故分类分级标准按《河南能源化工集团安全环保隐患与事故管理及责任追究规定》(河南能〔2020〕113号)文件规定)执行。 第三章生产安全事故报告 第三条发生人身伤亡事故及非伤亡事故时,事故报告程序按照《河南能源化工集团安全环保隐患与事故管理及责任追究规定》(河南能源〔2020〕113号)文件规定)执行。 第四条其他未尽事宜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执行。 第四章生产安全事故追究范围及处罚标准 第五条发生一起轻微伤事故或未遂事故的,追究范围:事故直接责任人、相关责任人、当班跟班队长、责任单位负责人的责任。处理标准如下: 1.直接责任人扣减薪酬500元; 2.跟班队长扣减薪酬300元; 3.相关责任人扣减薪酬200元; 4.责任单位负责人扣减薪酬200元; 第六条发生一起轻伤事故,追究范围:事故直接责任人、相关责任人、当班班长、当班跟班队长、值班队干、责任单位负责人的责任。处理标准如下: 1.直接责任人扣减薪酬2000元; 2.当班班组长给扣减薪酬1000元; 3.当班跟班队长扣减薪酬1500元; 4.事故人扣减薪酬1200元; 5.当班值班队干扣减薪酬500元; 6.事故单位负责人扣减薪酬1000元; 7.当班安监员:事故发生时不在岗(如迟下早上井、空岗、 漏岗、脱岗、窜岗、睡岗等)或事故发生时在现场但对诱发事故的“三违”现象不制止,隐患不督促整改等不履行职责或知情不报者,给予扣减薪酬500元;不在上述情形者,扣减薪酬200元; 8.业务分管部室负责人扣减薪酬200元; 9.包保部室负责人扣减薪酬100元; 10.分管副总工程师、矿长助理扣减薪酬200元。 11.其他相关责任人扣减薪酬200元。 12.矿领导按照《贵州豫能投资有限公司煤矿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处罚范围标准》执行。 第七条发生重伤事故,追究范围:事故直接责任人、相关责任人、当班班长、当班跟班队长、值班队干、责任单位负责人、当班安检员、业务分管部室负责人、包保部室负责人、分管副总工程师、矿长助理的责任。处理标准如下: 1.直接责任人扣减薪酬4000元; 2.当班班组长给扣减薪酬2000元; 3.当班跟班队长扣减薪酬3000元; 4.事故人扣减薪酬2000元; 5.负有责任的当班值班队干扣减薪酬1000元; 6.事故单位负责人扣减薪酬2000元; 7.当班安监员:事故发生时不在岗(如迟下早上井、空岗、漏岗、脱岗、窜岗、睡岗等)或事故发生时在现场但对诱发事故的“三违”现象不制止,隐患不督促整改等不履行职责或知情不报者,给予扣减薪酬800元;不在上述情形者,扣减薪酬400元; 8.业务分管部室负责人扣减薪酬500元; 9.包保部室负责人扣减薪酬500元; 10.分管副总工程师、矿长助理扣减薪酬600元。 11.其他相关责任人扣减薪酬1000元。 12.安全健康环保监察部负责人扣减薪酬500元 13.矿领导按照《贵州豫能投资有限公司煤矿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处罚范围标准》执行。 第八条三级非伤亡事故及一般人身未遂事故比照轻伤事故处理标准执行,二级非伤亡事故比照重伤事故处理标准执行。 第九条发生一次2人及以上轻伤事故时,比照重伤事故处理标准执行;发生一次3人及以上重伤事故时,比照贵州公司标准执行。 第十条地面发生同等级别事故时,提高一个级别进行追查处理。 第五章相关规定 第十一条因供应、后勤、培训等工作不及时、不到位造成事故或延误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