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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经济评论2007年第11期 我国资源税费制度存在的问题及改革思路 财政部科研所孙钢 摘要:我国现行资源税费制度已经不适应经济发展和资源企业情况的变化,存在诸 多问题。目前应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全面改革资源税,规范资源收费,充分发挥税 费不同的作用。 一、我国现行资源税费的概况 目前,我国对矿产资源征收的税费主要有以下几种: 1.资源税 资源税是我国为了调节资源开采中的级差收入、促进资源合理开发利用而对资源产品所 开征的税种。1984年9月18日国务院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条例(草案)》,从当 年10月1日起开始征收资源税。当时的征收对象只限于原油、天然气、煤炭三种矿产品, 征收上采取按销售利润率设起征点、超率累进征收的方法。同时,国务院又发布了《中华人 民共和国盐税条例(草案)》,将盐税从原工商税中分离出来,重新成为一个独立的税种,实 行从量定额征收。 随着经济的发展和资源企业情况的变化,资源税在诸多方面出现不适应。为此,从1986 年开始,国家对资源税不断地进行调整,先后进行了征收办法、纳税地点、征税范围等改革 完善工作。例如,1986年下半年,针对按销售利润率计征的征收方法存在着不能合理反映 企业的经营管理水平,造成“鞭打快牛”,以及收入不稳定和计税技术要求高等问题,财政 部相继发布了《关于对原油、天然气实行从量定额征收资源税和调整原油产品税税率的通知》 和《关于对煤炭实行从量定额征收资源税的通知》,将征收办法由从率累进征收改为了从量 定额征收。 1993年12月25日,国务院重新修订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对资 源税进行了重大改革,从1994年1月1日起施行。财政部于1993年12月30日发布了《中 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这次改革主要在以下几个方面做了较大调整:一 是恢复和扩大了资源税的征收范围,将实际征税范围扩大到原油、天然气、煤炭、其他非金 属矿原矿、黑色金属原矿、有色金属原矿和盐等七个类别,同时取消了盐税;二是拓宽了资 源税纳税人的范围,将资源税的纳税人拓展为在我国境内开采条例规定的矿产品或者生产盐 的单位和个人,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三是改变了税额标准确定办法,在沿用原有 从量定额征税办法的基础上,根据客观经济条件的发展变化,对税额进行了重新核定;四是 以应税产品的课税数量(销售和自用数量)为计税依据;五是规范了纳税地点,明确规定资 1 我国资源税费制度存在的问题及改革思路 源税的纳税地点在采掘地。同时,按照1994年分税制的规定,除海洋石油资源税作为中央 收入外,其余资源税作为地方收入。 1994年后,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根据资源税运行中的实际情况,对资源税部分应税 产品的税额、征管规定等方面又相继进行了局部的调整,具体情况如下: ①从2000年7月1日起,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所属新疆油田分公司、塔里木 油田分公司、吐哈油田分公司开采的原油(不含稠油、高凝油,下同)资源税税额由每吨 20元调整为每吨24元;中国石化新星公司西北石油局开采的原油资源税税额由每吨8元调 整为每吨12元。 ②从2004年7月1日起,山西境内煤炭资源税额调整至3.2元/吨,青海、内蒙境内煤 炭资源税额调整至2.3元/吨。 ③从2005年5月1日起,调整八省市煤炭资源税税额。其中,山东为3.6元/吨,贵州、 福建、云南、重庆为2.5元/吨,宁夏为2.3元/吨,安徽为2元/吨,河南为4元/吨(其中 焦作、鹤壁为3元/吨,义马为2.5元/吨)。 ④从2005年7月1日起,调整原油、天然气的资源税税额,原油由8-24元/吨,提高 到14-30元/吨,天然气由4-15元/千立方米,提高到7-15元/千立方米。 ⑤从2006年1月1日起,调整四省市煤炭资源税税额。其中,广东为3.6元/吨,内蒙 古为3.2元/吨,湖北为3元/吨,湖南为2.5元/吨。 ⑥从2006年1月1日起,天津塘沽盐场资源税调整为10元/吨。 ⑦从2006年4月1日起,调整四省市煤炭资源税税额。其中,陕西为3.2元/吨,江苏、 江西为2.5元/吨,黑龙江为2.3元/吨。 ⑧从2006年7月1日起,甘肃煤炭资源税税额调整为3元/吨。 ⑨从2007年2月1日起,焦煤资源税税额调整为8元/吨;北方海盐资源税暂减按每吨 15元征收,南方海盐、湖盐、井矿盐资源税暂减按每吨10元征收,液体盐资源税暂减按每 吨2元征收。通过提取地下天然卤水晒制的海盐和生产的井矿盐,其资源税适用税额标准暂 维持不变,仍分别按每吨20元和12元征收。 ⑩自2007年8月1日起,调整三种矿产品的资源税税额:(一)铅锌矿石单位税额标准 调整为:一等矿山每吨20元;二等矿山每吨18元;三等矿山每吨16元;四等矿山每吨13 元;五等矿山每吨1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