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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YPERLINK"javascript:gotothis()"税收税收是国家依据社会职能参与社会剩余产品分配的规范形式。它由互相联系的分配主体、分配对象、分配依据和分配形式四个要素构成:①分配主体。税收的分配主体是国家。在社会再生产中,国家作为有形的组织,代表社会的公共需要(包括阶级需要),为了满足这种公共需要,它必须支配一部分剩余产品,参与社会剩余产品的分配过程,并形成以国家为主体的分配关系。②分配对象。国民收入中的剩余产品,用于社会的公共需要并在社会各阶级之间进行分配和再分配,构成税收的分配对象。剩余产品的数量决定着税收分配的范围和规模。没有剩余产品,税收就会失去存在的物质条件。由于剩余产品作为国民收入的组成部分没有确定的数量界限,实际生活中的课税对象多种多样,有销售收入、企业利润、个人收入、交易行为和财产继承等。③分配依据。在社会再生产中,国家执行必不可少的社会职能,并依据社会职能参与分配。执行的社会职能越多,在剩余产品分配中所占的比重就会越大,反之则越小。国家执行的社会职能随着生产社会化程度的提高而扩大,无论哪一个阶级充当社会代表,都必须执行社会再生产所必需的社会职能,包括保护社会和平、维持社会秩序、兴建公共工程、举办公共事业、管理经济活动等。④分配形式。税收分配的形式由国家用法律加以确定。内容包括征税对象、纳税人、计税依据、税率等。它们的有机结合构成税种,同类税种的集合形成税系,各税系在社会再生产中的分布及其相对地位形成税制结构。在不同的社会经济条件下,税收分配的形式存在区别,它使税收分配具有严格的规范性,并与国家最初以社会职能为依据的其他分配形式区别开来。 起源 在中国文字史上,“税”字什么时候被创造出来没有明确的记载。据史学家初步考证,殷墟甲骨文和商周金文中没有发现税字。它的最早运用,当推《春秋》所载鲁宣公十五年(公元前594)的“HYPERLINK"javascript:hotword('初税亩','',18028)"初税亩”,嗣后是《左传·哀公二年》的“初,周人与范氏田,公孙庞税焉”。二者均发生在春秋中期以后,彼此相隔一百年,一在鲁国,一在晋国。税字的原始意义相当于“脱”,引申为“舍”、“释”、“遗人”之义,用在征敛上就是疏送、给人一份财物。后来与贡、赋混用,释为赋、敛、租等等。随着社会经济文化的发展,税字的意义不断简化,在现代汉语中基本上成为税收的简称。税收是一个历史范畴,它作为国家参与分配的主要形式,大致是在奴隶社会向封建社会转变时期产生的。这一时期的社会条件是:①生产力的发展使剩余产品成为普遍现象,绝大多数劳动力都能提供数量不等的剩余产品,使国家征税具有了经济基础;②土地私有制逐渐代替土地国有制,奴隶主的国家经济逐渐演变为封建的地主经济,使国家行使职能的物质需要难以靠国有土地的产出来满足,只能采取税收形式参与私有经济或非国有经济的收入分配;③国家的社会职能与经济单位及个人的生产经营进一步分离并趋向稳定,相应地建起了比较完备的国家机构,使国家有力量组织较大规模的征税活动;④商品交换有了较大发展,使税收分配的形式比较规范。随着这些条件的成熟,税收也逐渐出现。在中国,较为规范的税收形式始于春秋后期鲁宣公十五年实行的初税亩。在欧洲,出现在罗马帝国奥古斯都执政时期(公元前27~公元14)。在此之前,奴隶主国家的收入主要来自国有土地,如中国古代的HYPERLINK"javascript:hotword('贡助彻','',19308)"贡助彻,即所谓“相地宜所有以贡”。当时的商品交换尚不发达,且官营占主导地位,因而“市廛而不税,关讥不征”。在欧洲,征税以前也存在官产收入、特权收入等形式。奴隶社会向封建社会转变时期,社会经济条件发生了重大变化,税收产生的条件已经成熟。贡助彻制及官产收入和特权收入等自然而然地转变为税收。 税收理论 税收理论是人们在实践中积累的税收知识的总和,反映人们对税收现象的认识过程和对各种税收现象本质联系的描述,具有明显的时代特征和阶级倾向。中国古代税收思想在中国,税收作为财政收入的主要形式比欧洲罗马帝国早500多年,对税收理论的认识也先于欧洲。主要有:轻税治国主张“轻税富民”,认为只有人民富裕,国家才能富强。尽管这种思想在中国几千年封建社会中的多数朝代都不能见诸实践,但在税收中始终占有重要地位。这种主张多出自历代儒家学派,被奉为治国安邦的重要原则之一。春秋时期,孔丘曾主张“敛从其薄”,反对竭泽而渔。他的学生把他的治税思想概括为“百姓足,君孰与不足;百姓不足,君孰与足”(《论语·颜渊》)。孟轲不仅主张“易其田畴,薄其税敛,民可使富也”(《孟子·尽心上》),而且提出税收规范问题,要求“取民于有制”。孟轲之后的荀况,汉朝的董仲舒和司马迁,唐朝的李翱都主张轻税富民,且观点更加完善和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