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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办理婚姻家庭案件的风险与防范 主讲人:郝惠珍 引言: 律师同行,大家好。咱们今天下午,我是想跟大伙在一起,共同分享一个话题:律师办理婚姻家庭案件的风险与防范。大家都说风险是和机遇常在,有多大风险,就有多大的收获,我们律师是不是这么一种职业?我个人感觉,我认为我们就是这么一种高风险、高收入的一个职业,因为我们大家,经常会提到一个什么词?就是曾经在法庭上,唇枪舌剑的辩护人,今天入狱了,曾经是为被告辩护的,今天坐到了被告席上。还有的情况是因为有的律师违法而获刑,因为有过错而承担赔偿责任,还有因为一个案子,而使律师赔的倾家荡产。这些事实,在过去,我们都是听,在说别的行业,随着我们律师在中国法制建设当中起到的作用越来越明确,越来越明显,那么我们律师的风险也越来越突出,所以我们说律师是一个高风险、高收入的职业,就是在你帮助当事人实现他的利益最大化的同时,也伴随着你自己执业风险的发生,因此研究执业风险,就成了我们律师必须关注的内容,防范执业风险,也是我们的必修课。 今天我们是围绕婚姻家庭来说,《律师法》第2条规定,履行应当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律师法这三句话,实际上就是律师的一个职责,有人把它概括为是律师的本职工作,律师的专职工作和律师的天职工作,但是我认为,不管是本职也好,天职也好,专职也好,关键的问题是如果律师自身难保,那么这三个维护也就无从谈起,律师的职责也就无法实现,因此为了实现我们律师的职责,为了真正做到三个维护,我们必须要注意执业风险。今天我们就围绕着与老百姓息息相关的一个话题,叫家事律师的业务风险与防范。 一、什么是执业风险 在讲风险的时候,我们首先要明确一个内容,就是什么是执业风险。执业风险有几类,首先说执业风险是指我们在履行职务中,因为来自自然界和人类的伤害,对执业中的风险,我们可以分为人身风险和责任风险,我把执业风险,是这么给它概念的。 那么它的分类,可以分为人身风险和责任风险。 1、人身风险的概念和分类 关于人身风险,我们是指律师为执业而导致人身安全上的伤害,这个风险,一般来自于三类。 一类是自然灾害,自然风险。这个自然风险,有自然灾难,或者律师的自己的一种意外伤害,比如说在履行职务当中,过程中,遇到了自然灾害,或者说因为自然灾害受到了侵害或者死亡,或者你在执业过程当中,因为交通事故人身意外受到伤亡,我们可以通称为因工作而遭受的事故与伤害,可以归为是自然风险。所以这一次工伤保险条例,把律师也列入了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主体,这是今年1月1号刚刚开始实施的,新修改的工伤保险条例,扩大了主体范围,把律师事务所涵盖了,这是一类。 第二类,我说是人为的风险,既来自于当事人及其近亲属,或者不法分子对律师人身安全带来的伤害。这种伤害,有的来自于是对方当事人,比如说山西省临汾市的一个律所主任马律师,在几年前他担任一起离婚案件的诉讼代理人,就是对方的当事人居然用双手把这个律师的眼睛扣出来,造成右眼珠脱出,造成律师人身伤害,这是在当时影响非常大的案件,律师没有任何准备,就被突然来的人给伤害了,这是我们做婚姻案件中遇到的情况,这是来自对方当事人的伤害。但是更多是来自自己当事人的伤害,因为我们代表是自己的当事人,我们赚的自己这一放当事人的钱,当我们当事人和对方当事人矛盾解决了,他就和你形成了一个对立面。这时候你们之间的问题,就上升主要矛盾了,所以如果当事人对结果不满意,对问题或者过程当中有些程序不满意,或者对你有些事情做得不满意,他就要伤害你,这个伤害有人身、语言的,有轻有重,所以我们有人把当事人戏称为当事人是当事的时候是人,这是律师当中流传的一句话。 第三类是来自执业中相对机构的风险。什么叫相对机构?我们执业相对是公检法,包括公权力机构。这些公权力机构当中工作人员,因为工作中的问题,也会和我们发生冲突,甚至于人身摩擦,比如大家知道吉林通化张律师在法院被打,北京的王律师在天津被打,这王律师是专门做拆迁的,在天津也被打。这样的情况还很多,前不久东北还有一个女律师给伤害得流产了,这些情况,都是来自公权力机关当中的个别人,这也是一类风险。 第四类风险,我们说来自于媒体的风险,也就是说我们的律师离不开媒体,但是伤害媒体往往也是媒体,这名声口碑是律师信誉和财富的所在,社会舆论对律师界的评价,无疑对律师行业、律师本人要产生一个重大影响。媒体的不实报道就会造成对律师名誉的伤害。有时候媒体不是有意的,比如他采访你一个事情,让你点评一个案子,由于时间问题,篇幅问题,他不能全面表达你的意见,他就用了他认为有用的东西给你反映出来,别人看了以后有一种评价,这个案子怎么会如此点评,这个律师水平有限,或者还会看了电视以后,点评不到位,其实你是不是这样?未必,我们有总结出来一条经验,一般像几分钟的电视节目通常都不上,没有法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