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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景德镇市分行劳动用工管理办法 为依法加强和规范我行用工管理,适应全市邮储银行三年发展战略需求,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和省行相关规定,并结合我行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用工管理原则: (一)按照依法用工、规范管理的原则。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严格用工程序,规范用工管理,保护银行与员工的合法权益,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 (二)按照集中计划、从严控制的原则。全省用工计划由省行统一管理,需要增员的由省行提出增员计划并下达各地市分行增员计划,市分行在省行用工计划额度内,根据省行“因事设岗,一人多岗,合理兼职”的精神从严控制用工总量,合理调整用工结构,提高劳动生产率和银行经济效益。 (三)按照统一标准、内外结合、逐步到位的原则。根据省行“人随业务走,人随岗位走,人随网点走”的要求,通过公开招聘和适量引进等形式,建立和完善人员能进能出的动态调整机制,做好现有人员的优化配置,满足邮储银行经营管理的需要。 (四)按照分级负责、精细管理的原则。按照管理权限明确各级部门的用工管理职责,理顺工作流程,细化工作内容,增强可操作性,强化基础管理,提高管理效率。 二、用工形式: 银行用工形式主要有合同制用工、劳务用工、非全日制用工等。各单位可根据工作岗位的性质和内容及其它因素,选择使用适当的用工形式,保持合理的用工结构。 合同制员工是与邮储银行建立劳动关系,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在邮储银行从事全日制工作,并由邮储银行直接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 劳务用工是与劳务派遣单位建立劳动关系,以劳务派遣的方式到邮储银行工作,并由劳务派遣单位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含招聘工和劳务工)。 非全日制用工是与邮储银行建立劳动关系,以小时计酬为主,在邮储银行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并由邮储银行直接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当地最低工资标准520元/月,5。9元/小时(珠山区)其它480元/月,5。4元/月。 聘用商业银行、信用社等符合邮储银行业务需要的其他人员,如退休人员属于一种特殊用工形式。各单位聘用该类人员,要根据银行急需,个人确有专长的原则。聘用其它银行在岗人员由省分行统一组织招聘,引进或聘用其它专业人员或退休人员,一般以非全日制用工形式短期使用,必须与其签订3-6个月的书面聘用协议,明确聘用期限、工作时间、主要任务及相关待遇,可参照当地同类人员标准执行。 三、合同制员工管理: 各单位、部门应在管理、技术、营销等重要或关键岗位优先使用合同制员工,并保持合理的比例和结构。 为建立和完善动态调整用工机制,结合银行实际需要,合同制员工分A、B两类管理。 合同制A类员工包括: 1、二00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与银行签订五年(含五年)以上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的人员。 2、二00八年一月一日后接收的转业干部和退伍军人。 3、二00八年一月一日后省行统一录用的本科及以上大学毕业生。 4、由于银行关键岗位空缺急需,由省行统一组织录用的社会优秀成熟人才。 5、二00九年一月一日后在劳务用工中,经省行计划内批准,择优转为与银行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的人员(具体管理按省行要求执行)。 合同制B类员工包括: 1、二00八年一月一日后与江西省人力资源有限公司签订二年(含二年)以下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并派遣到邮储银行工作的人员。 2、由于银行岗位空缺,由省行统一组织录用的社会优秀适用性人才。 3、因完成阶段性工作而与银行签订短期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的人员。 邮储银行合同制员工的管理实行用工计划省行集中控制,分级负责的原则。省行负责全省合同制员工的计划执行、招录、退休、离职审批;市分行、县支行负责合同制员工的岗位培训、使用、绩效考核、薪酬福利管理等。 邮储银行合同制A、B类员工岗位工资统一按2009年之前的江西省邮储银行现行的薪酬标准执行。B类员工绩效工资(含月奖、季度奖、年终奖)按市行制定的月、季、年度考核或竞赛办法执行。用人单位、部门应建立以岗位职责、岗位业绩考核为基础的考评体系,使岗位价值、岗位绩效、岗位薪酬三者有机结合,构建公平、有序、合理的薪酬分配机制。 邮储银行与合同制员工应依法签订书面劳动合同。首次签订劳动合同应约定试用期。 合同制A类员工劳动合同期满,经考核合格,双方协商一致,可续签5年期限的劳动合同,已在银行工作超过一定期限的员工,双方协商一致可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具体按省行要求执行)。 合同制B类员工劳动合同期满,合同即行终止。银行如继续有用工需要,可经考核合格,双方协商一致,同意其与人力资源公司续签2年期限的劳动合同继续派遣。 邮储银行应与负有保密义务或接受专业技术培训的合同制员工签订补充协议,对竞业限制或培训服务期进行约定,补充协议作为劳动合同的附件与《劳动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