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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皖国资考核〔2009〕72号 关于印发《安徽省省属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省属企业: 《安徽省省属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已经省国资委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九年五月十五日 安徽省省属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督促省属企业全面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安全生产长效机制,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省属企业职工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安徽省安全生产条例》、《安徽省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安徽省人民政府令185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中央在皖和省属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皖政办〔2004〕77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安徽省省属企业,是指安徽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国资委)根据省人民政府授权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 第三条省属企业应当依法接受国家、省和所在市、县(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及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省国资委按照国有资产出资人的职责,对省属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指导督促省属企业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及有关法律法规、标准等; (二)督促省属企业主要负责人落实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和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做好对企业负责人的安全生产业绩考核; (三)参与对省属企业安全生产的检查、督查,督促企业落实安全防范和隐患治理措施; (四)参与企业重大、特别重大事故的调查,负责落实事故责任追究的有关规定; (五)督促企业把安全生产纳入中长期发展规划,保障职工健康和安全,切实履行社会责任。 第四条省国资委对省属企业安全生产实行分类监督管理。省属企业依据省国资委核定的主营业务和安全生产的风险程度分为三类(见附件1)。 企业分类实行动态管理,可以根据主营业务内容的变化进行调整。 第二章安全生产工作责任 第五条省属企业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必须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及有关法律法规、标准,按照“统一领导、落实责任、分级管理、分类指导、全员参与”的原则,逐级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责任制应当覆盖本企业全体职工和岗位、全部生产经营和管理过程。 第六条省属企业应当按照以下规定建立以企业主要负责人为核心的安全生产领导负责制。 (一)省属企业主要负责人是本企业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本企业安全生产工作负总责,应当全面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安徽省安全生产条例》规定的以下职责: 1、建立健全并组织落实本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 2、组织制定并督促落实本企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3、保证本企业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4、组织检查本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5、组织制定并实施本企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6、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组织事故抢救,配合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不得擅离职守。 (二)省属企业主管生产的负责人统筹组织生产过程中各项安全生产制度和措施的落实,完善安全生产条件,对企业安全生产工作负重要领导责任。 (三)省属企业主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协助主要负责人落实各项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统筹协调和综合管理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对企业安全生产工作负综合管理领导责任。 (四)省属企业其他负责人应当按照分工抓好主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对主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领导责任。 第七条省属企业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的组织机构,包括: (一)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机构—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安委会),负责统一领导本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研究决定企业安全生产的重大问题。安委会主任应当由企业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担当。安委会应当建立工作制度和例会制度。 (二)与企业生产经营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 第一类企业应当设置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独立职能部门。 第二类企业应当在有关职能部门中设置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内部专业机构;安全生产任务较重的企业应当设置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独立职能部门。 第三类企业应当明确有关职能部门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安全生产任务较重的企业应当在有关职能部门中设置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内部专业机构。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能部门或者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职能部门是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综合管理部门,对其他职能部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进行综合协调和监督。 第八条省属企业应当明确各职能部门的具体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各职能部门应当将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具体分解落实到相应岗位。 第九条省属企业专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