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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汉朝的法律制度(公元前206年—220年)汉朝的疆域汉高祖刘邦和吕后第一节、汉朝法制的指导思想第二阶段:从武帝起,以儒家思想为主,辅之以法家思想。表现为“德主刑辅”。 董仲舒:春秋大一统天人感应三纲五常“罢黜百家,独尊儒术” 德刑关系:武帝问:周之成康,刑罚不用,四十余年,囹圄屡空;秦人用严酷之刑,死者甚众,却奸邪不止。其故何也?董仲舒曰:周前有武王行大义,有周公制礼乐,到成康时才出现刑措不用的局面,“此亦教化之渐(浸润)而仁义之流(风化),非独伤肌肤之效也。”秦朝则不然。“师申商之法,行韩非之说”,不行五帝三王之道,以贪狠好战为俗,又没有文德教训于下。于是在上者贪得无厌,在下者风俗浇薄。再加之任用“残酷之吏”,聚敛无度,民失其业,“群盗并起”,因此刑虽重而奸不息,此乃“俗化使然也” 春秋决狱:原❤定罪儒学在司法领域的介入,并由此而深入至于立法领域,开启法律指导思想的儒家化进程(案例见下页) 《太平御览》六百四十引中讲:乙与丙争吵打架,丙用佩刀刺乙,乙的儿子甲(见此情况)用棍子打丙,却误伤其父。对甲应如何处理?有人说甲应该因殴父论罪。董仲舒认为:父子是至亲,儿子看见别人与父亲打架十分担心,(在情急之下)拿着棍子去帮忙,他并非有意要伤到父亲。《春秋》大义中有许止进药的故事,许止的父亲病了,许止给父亲喂药,父亲却死了。审案的君子原心定罪,赦免了许止死罪。甲并非法律上所谓殴父,不应依此定罪处罚。 杜佑《通典》卷六十九载:甲生了儿子乙,却将其送给丙求丙收养,乙由丙扶养长大成人。有一天,甲因贪酒色喝醉了,对乙说:“你是我的儿子。”乙很生气,用棍子打了甲二十下。甲因为乙是他亲生,咽不下这口气,就去县官那里告乙殴父。董仲舒认为:甲对乙生而不养,父子之义已经断绝。甲告儿子殴父的罪名不应被认定论刑。第二节、汉朝的主要立法与法律形式补充:秦汉律学的诞生律学:律学原本是汉代经学的一个分支,在晋代为我国法律史学上具有特色的法律注释学。怀效锋教授言:“律学实质上是中国古代的法学,它发轫于商鞅变法,兴起于汉、繁荣于魏晋、成熟于唐、衰微于宋元、复兴于明,至清而终结。” 秦《法律答问》标志着律学的诞生。 西汉时,张汤、赵禹等人都是汉时的法律家,还出现了董仲舒这样的以经释律的大师;还有杜周、杜延年父子的《大杜律》、《小杜律》。 东汉时,法律注释活动活跃。有郑玄、马融等代表人物。他们通过对法律用语的注释,使执法的官吏了解法律的含义,使法律得到更好的执行。 秦汉律学开创了以经释律的传统,开创了立法者同时编撰律疏的传统,也开创了对法律的定义解释、扩张解释、限制解释等传统,还开创了法律注释活动与私学并行的传统。 第三节、汉朝法制的主要内容2、刑罚 汉文景时的刑制改革 1)改革的背景原因:背景:缇萦上书。 原因: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 2)改革的内容:①文帝时;②景帝时 3)改革的意义: ①顺应历史发展的趋势,有利于社会经济的发展; ②中国古代刑罚由野蛮向文明转变; ③奴隶制五刑向封建制五刑过渡的标志。3、罪名 (1)危害政权罪: ①首匿罪 ②通行饮食罪 ③见知故纵罪 (2)侵害皇权和危害皇帝人身安全罪: ①不敬、大不敬罪②欺谩、诋欺、诬罔罪 ③左道 (3)危害中央集权罪 ①左官罪②漏泄省中语③王侯逾制罪 (4)思想言论罪 ①非所宜言罪②腹诽罪第四节、汉朝的行政民事经济法制贵族制向官僚制的过渡第五节、司法制度6、《春秋》决狱 1)产生背景:①受“祖宗之法不可变”观念所囿,汉代的法律很难推倒重订;②完备的法典不可能在短期内制定出来。 2)定义: 3)原则:①原心定罪②利弊分析 4)影响:①对律学的推动②对审判原则的修正③促进了法律儒家化的。课后作业参考题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