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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冲突与冲突规范一、法律冲突的含义法律冲突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不同的法律规范同时调整某一相同的社会关系,从而产生法律之间的矛盾和冲突,并由此导致法院或者仲裁机构适用不同的法律、作出不同的判决或裁定的社会现象。划分标准:法律冲突的发生领域 解决办法:公法冲突——原则上适用国内法。(五)时间上VS空间上VS人际法律冲突 划分标准:法律冲突的性质。 1、时间上的法律冲突 时间上的法律冲突,又称时际法律冲突。它是指可能影响同一社会关系的新法与旧法、前法与后法之间的冲突。 以“婚姻奇案”为例【主要的案件事实】陆氏与张老先生于1937年在古镇结婚、1945年购买大宅;1949年张老先生在上海与王氏结婚。张老先生于1965年去世。2004年,老宅拆迁;王氏和女儿要求分割拆迁款。显然,适用不同的法律会导致不同的审判结果。(1)建国以来主要的婚姻法主要包括:1950年婚姻法、1980年婚姻法、2001年婚姻法。(2)三部《婚姻法》对婚姻财产制规定如下: 1950年《婚姻法》规定:夫妻双方对各自婚前财产和婚后所得财产共同行使所有权。 1980年《婚姻法》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2001年《婚姻法》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3)观点一:宅子应由张老先生和他的两位妻子共同所有:首先,张老先生和两位妻子的婚姻关系合法;其次,根据1950年婚姻法及相关解释:家庭财产包括夫妻在结婚之前和之后所取得的财产。(5)法院的判决: 大宅是张、陆两人的共同财产;王氏对张的个人财产部分按照法律规定的份额享有继承权。也就是说张老先生占50%,他的继承人只能对这50%享有主张分割的权利。2、空间上的法律冲突 空间上的法律冲突是指不同国家或者法域之间的法律冲突。包括:国际的法律冲突--不同国家间;区际的法律冲突--一个国家不同法域间。(1)国际法律冲突及其产生原因 各国民商事立法的规定不同; 各国的主权和司法权平等; 各国承认外国人在内国享有与内国人平等的民商事法律地位; 各国平等地对待内外国的法律,并在一定条件下承认外国民商事法律的域外效力(属人优越权)。(2)国内法律冲突及其产生原因 立法权归属不同部门会导致法律冲突; 联邦制国家内部存在不同的法域;如美国、加拿大。 在某些单一制国家内部也可能存在不同法域。 例如中国于1997年和1999年先后对香港和澳门恢复行使主权后,由于它们成为特别行政区,并保留有独立的立法、司法权,因而在同一个主权国家内部也存在着具有独立法律地位的不同法域之间的法律冲突。《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86条第2项: 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国务院提出意见,国务院认为应当适用地方性法规的,应当决定在该地方适用地方性法规的规定;认为应当适用部门规章的,应当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3、人际的法律冲突 人际法律冲突是指适用于不同民族、种族、宗族、部落以及不同阶级和阶层的人的法律之间的冲突。三、国际民事法律冲突(二)产生原因 1、各国民事法律制度不同(前提条件)。 2、各国之间存在正常的民事交往,结成大量的国际民事关系(客观基础)。 3、各国承认外国人在国内的民事法律地位,赋予其权利并要求其承担义务。 4、各国在一定条件下承认外国民事法律在内国的域外效力。如何理解域外效力? 1、法律效力包括时间效力与空间效力。空间效力又分为属地效力与属人效力。 2、属地效力主要是一种域内效力,即一国法律对发生在其域内的事件具有效力。 3、属人效力是对人效力、域外效力,该效力只是虚拟的或自设的,取决于他国对其法律的承认与适用。 总:国际民事法律冲突从根本上是为了解决属地效力与属人效力何者更具优越性的问题。第二节冲突规范一、冲突规范的概念(二)冲突规范的特点: 1、冲突规范是法律适用规范。冲突规范不同于一般的实体法规范,不直接规定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例如:涉外结婚适用婚姻举行地法。 2、冲突规范是法律选择规范。 3、冲突规范是一种间接规范。冲突规范缺乏明确性和预见性。 4、冲突规范结构上有独特性。由范围与系属两部分构成。(一)两部式结构 所谓冲突规范的两部式结构,是指将冲突规范划分为范围和系属两部分,或者划分为范围和准据法两部分。1、范围——又称为连结对象、起作用的事实、问题的分类(classificationofissue)等,是指冲突规范所要调整的民商事法律关系或要解决的法律问题。包括:法律关系、法律事实或法律问题。 例如:父母子女关系,适用出生地法。侵权行为的损害赔偿,依侵权行为地法。2、系属:对某类关系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