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崔建远民法总论 崔建远,男,1956出生,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清华大学法学院学位分委员会主席,法学院民法研究中心主任。兼任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北京市检察院咨询监督员,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北京等仲裁委员会仲裁员。人民日报(海外版)法律顾问,中国政法大学硕士生兼职指导教师,国家法官学院兼职教授。 第一章民法概论 一、民法的概念 民法,CivilLaw,在罗马法上是指适用于所有市民的法律。在中国大陆,指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 它相当于普通法系的PropertyLaw,ContractLaw,Torts,Restitution,FamilyLaw. 一、民法的概念 财产关系·人身关系二者之间的区别: 1.是否可用货币衡量、评价; 2.是否可以同主体相分离; 3.救济手段的差异。 平等主体:注意是在具体的法律关系中。 二、民法的特征 (一)民法是私法的基本法:强调平等、自治、公平、正义;民法总则不仅是民法的总则,而且是劳动法、经济法、行政法等有关法律的总则。 (二)民法属于实体法;采取民事权利——民事义务——民事责任的结构。 (三)民法规范多为任意性规范。 (四)民法的调整方法主要是财产方法。 三、民法的基本结构 民法总则; 人身权法; 物权法; 债法; 亲属法; 知识产权法; 继承法。 四、民法的渊源 宪法; 民事法律; 行政法规; 司法解释; 部门规章; 地方性法规; 习惯。 五、民法的基本原则 (一)民法基本原则概述 1.民事立法、执法、司法的基本准则; 2.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的基本准则; 3.贯穿于民法始终的基本准则; 4.民法调整对象的本质要求和集中反映; 5.民法理念的集中体现。 (二)民法基本原则的功能 1.指导功能:指导民事立法、执法、司法、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2.约束功能:对民事立法、司法、民事法律行为都具有约束力,不得违反。 3.补充功能:法律有具体规定,首先适用具体规定;法律有漏洞的,依据民法基本原则予以补充。 4.请求权基础:适用具体规定会导致极不适当的后果时,可以放弃具体规定的适用,直接依据基本原则进行裁判。 5.解释法律的依据:例如解释《合同法》第54条第1款第2项关于显示公平的合同可以撤销的规定,需要依据公平原则。 6.解释民事法律行为的依据:例如解释格式条款,需要依据公平原则。 7.补充合同漏洞的依据:例如买卖合同欠缺价格条款,依据《合同法》第62条第2项的规定,予以补充。 (三)民法基本原则的种类 平等原则 1、平等原则的含义 2、平等原则的体现: (1)民事权利能力平等; (2)民事主体之间在具体的法律关系中没有隶属和服从的关系,意思表示是自主和自愿的; (3)民事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处于对等的状态; (4)民事权益平等地受到保护。 3、平等原则与其他民法基本原则的关系: 平等原则是自愿原则、等价有偿原则、公平原则、禁止权利滥用原则的基础和前提,没有平等原则,它们就失去了存在的根基。 自愿原则 1、自愿原则的含义:民事主体根据自己的意愿,自主地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行使民事权利。 2、自愿原则的体现: (1)民事主体根据自己的意愿实施法律行为; (2)民事主体自愿撤销、解除民事法律行为; (3)民事主体自愿变更民事法律关系; (4)民事主体自愿放弃民事权利、选择民事权利等; (5)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优先于任意性规范。 诚实信用原则 1、诚实信用原则的含义 2、诚实信用原则的表现: (1)不为欺诈行为; (2)恪守信用、尊重交易习惯; (3)不得曲解合同条款; (4)正当竞争; (5)尊重社会公共利益; (6)不得滥用权利。 3、诚实信用原则的本质: (1)市场经济活动的道德准则及其法律化; (2)实质是授予法院以自由裁量权。 4、诚实信用原则的功能: (1)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遵守诚实信用原则; (2)补充合同漏洞; (3)附随义务的产生根据; (4)解释法律的依据; (5)补充法律的不足。 公平原则 1、公平原则的含义 2、公平原则与平等原则之间的关系: 后者指法律地位平等,前者指权利义务均衡; 后者注重形式平等,前者注重实质公平。 3、公平原则与诚实信用原则之间的关系,观点不一。 我赞同所应用的场合不同:诚实信用原则适用的范围更广,如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场合。 4、公平原则的功能: (1)权利义务对等性的依据; (2)确立无过错责任原则的依据; (3)确立赔偿范围的依据,如过失相抵规则; (4)公平责任的依据; (5)不当得利制度建立的依据; (6)某些风险负担规则的依据; (7)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可撤销制度的依据之一。 公共秩序善良风俗 1、概念 《民法通则》第7条规定的社会公共利益,相当于公共秩序,社会公德相当于善良风俗。法国法也基本如此。当然,它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