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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办学规范管理提高教育的质量与效益促进教育的现代化一、遵守《会计法》、依法办学(一)我国当前财经秩序的现状及新《会计法》出台的背景(二)《会计法》的主要内容1、《会计法》从以下三方面加大了单位负责人对会计工作的责任:(1)明确了单位负责人为本单位会计行为的责任主体。(2)规定单位负责人必须在对外提供的财务报告上签名并盖章,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3)规定单位负责人必须保证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2、《会计法》特别强调原始凭证和会计账簿的作用。会计信息是通过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来体现的,要治理会计信息失真,必须从经济业务事项、会计凭证和会计账簿抓起。(三)单位及单位负责人违反《会计法》的责任1、违反《会计法》的行为主要有:(1)不依法设置会计账簿的;(2)私设会计账簿的;(3)未按照规定填制、取得原始凭证或者填制、取得的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的;(4)以未经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登记会计账簿或者登记会计账簿不符合规定的;(5)随意变更会计处理方法的;(6)向不同的会计资料使用者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编制依据不一致的;(7)未按照规定使用会计记录文字或者记账本位币的;(8)未按照规定保管会计资料,致使会计资料毁损、灭失;(9)未按照规定建立并实施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或者拒绝依法实施的监督或者不如实提供有关会计资料及有关情况;(10)任用会计人员不符合本法规定。(11)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12)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13)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及其他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或者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14)单位负责人对依法履行职责的会计人员以降级、撤职、调离工作岗位、解聘或者开除等方式实行打击报复。2、违反《会计法》的法律责任(1)罚款:对单位——处三千元以上至十万元以下;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千元或三千元以上二万元至五万元以下的罚款;(2)行政处分:降级、撤职、开除(3)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4)追究刑事责任。二、加强收费资金管理,贯彻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办法(一)目前学校收费现状(二)收支两条线定义1、收支两条线—政府部门或单位依法取得的非税收入全部缴入财政专户或国库,部门或单位的支出与其取得收入不再直接挂钩,由财政部门根据相关支出定额标准核定,并按照部门预算管理要求,实行预算内、外统筹安排。2、非税收入—是指除税收以外,由各级政府、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依法利用政府权力、政府信誉、国家资源、国有资产或提供特定公共服务、准公共服务取得的各项财政性资金。3、非税收入的范围:(1)行政事业性收费(2)政府性基金(资金、附加)(3)罚没收入(4)利用国有资产取得的收益(5)土地、海域、矿区、场地等有偿使用收入(6)对公共资源开发权、使用权等进行招标拍卖的收益(7)以政府名义接受的捐赠收入(8)主管部门集中收入(包括提取的管理费、收入分成、下级上解资金等)(9)其他非税收入(10)上述(1)至(9)产生的利息收入等。上述收入如应纳税的,依法纳税后的余额为非税收入。(三)收支两条线管理的相关规定1、东山区财政局、东山区教育局《转发广州市财政局、广州市教育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市属学校教育收费“收支两条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东财[2003]7号)规定:(1)教育应收的行政性收费、捐资助学及其他收入的资金需全额缴入东山区财政预算外资金专户。(2)学校上缴专户的各项资金实行计划管理,由区教育局协同区财政局审定核拨学校。2、东山区教育局、东山区财政局、东山区监察局《关于规范我区中小学、幼儿园捐资助学款、择校费管理的意见》(穗东教字[2004]13号)和东山区教育局《关于规范我区中小学、幼儿园捐资助学款、择校费管理的补充意见》(穗东教字[2004]20号)规定:(1)捐资助学款和择校费必须由捐资助学人或择校费缴纳人通过银行直接缴交到区财政局指定的账户,学校不得以任何理由代收、拒缴或截留。(2)区财政局依据区政府的有关规定,将学校缴纳的捐资助学款、择校费收入按50%的比例返还给招生学校。(3)学校使用捐资助学款、择校费时,只能用于补充学校公用经费开支,购置教学设备、修缮和基本建设,不得用于支付教职工人员的工资、各项补贴及福利费等支出。三、加强票据管理,严禁私设小金库《转发广州市财政局、广州市教育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市属学校教育收费“收支两条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东财[2003]7号)(此文第五章关于票据管理有变)关于票据新的规定如下:1、高中(职中)、初中、小学向学生收取的学杂费等收费,使用“中小学校教育收费收据”。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