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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公司架空乘人装置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切实加强煤矿用架空乘人装置安全管理,消除不安全因素,确保安全运行,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公司所属煤矿。 第三条架空乘人装置必须有专项设计,并经矿井组织审核。 第四条架空乘人装置必须具有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和产 品合格证。 架空乘人装置运行前,必须经所属矿井联合验收符合运行条件后,方可正式投入运行。 第五条煤矿用架空乘人装置,必须按照《煤矿用架空乘人装置安全检验规范》(AQ1038-27)和本规定要求执行,由具有相关资质单位每年进行一次检测检验。 矿井每月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对架空乘人装置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查。 第六条架空乘人装置司机必须经过岗前培训,培训合格取得上岗证后,方可上岗作业;无人值守的必须制定无人值守运行管理规定并做好监督落实。 第二章基础管理 第七条使用架空乘人装置必须执行《煤矿安全规程》有关规定。 第顷廿13而他措施消除内部应力。 第1贝共13贝 (六)检查钢丝绳用的游标卡尺必须为宽式。 第十八条架空乘人装置的控制部分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声光信号完好齐全、灵敏可靠。 (二)主控台各按钮、开关灵活可靠。 (三)电气设备完好、无失爆。 第十九条架空乘人装置托梁、设备等防腐良好;托梁应编号管理;巷道内管线整齐,并应悬挂里程牌。 第三章运行规定 第二十条司机开车前应对架空乘人装置进行检查,检查内容包括:各部位紧固件、减速器和液压站油量、制动闸、各项保护、张紧装置、钢丝绳及接头、巷道环境等。发现危及安全运行情况,严禁开车。无人值守的架空乘人装置每天由检修工对其进行检查。 第二十一条架空乘人装置司机必须严格执行操作规程。 第二十二条在架空乘人装置运行过程中,发现异常情况时,必须立即停止运行。 第二十三条查找故障或检修时,必须停电、挂牌、闭锁、专人看管并且悬挂禁止运行警示牌,禁止无关人员随意开启。 第二十四条严禁使用架空乘人装置的吊椅吊挂运送物 第二十五条乘车人员必须一人一座,不得超员。第二十六条严禁同时运送携带爆炸物品的人员。第二十七条严禁乘坐人员携带超长、超重物品。 第二十八条架空乘人装置处于何种运行方式,必须服从八矿井统一安排,现场司机不得擅自变更运行方 式。 第二十九条使用固定抱索器的架空乘人装置,具备条件的应实现无人值守。 第三十条实现无人值守的架空乘人装置应能实现智能循环启动,积极推进自动化运行、实现无人值守及远程控制、全程视频监控。 第三十一条架空乘人装置在无人值守方式下运行期间,必 须有专人负责设备的定时巡回检查工作,发现隐患,立即停止运行并及时汇报并进行处理,严禁带病运转。 第三十二条发现架空乘人装置异常时,应及时停车汇报 检查,经现场检修人员确认问题解除后,方可启动架空乘人装置。 第三十三条所有乘坐和管理维护人员要严格执行架空乘人装置管理规定。 第三十四条架空乘人装置每天检修时间不得少于2/]时。 第四章其它规定 第三十五条一条巷道一侧布置带式输送机,一侧布置架空乘人装置的巷道,安全距离必须符合规定,16。及以上时顷s’第11贝坡度设置牢固可靠的安全防护隔离网,不超16。坡度的上、下人地点必须设置牢固可靠的防护隔离网。 第三十六条对于斜巷轨道同时布置架空乘人装置的巷道, 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架空乘人装置机头、机尾最低点与轨道所运送的最高设备之间的安全距离不得小于2mm。 (二)架空乘人装置的吊椅不得影响轨道运输。 (三)架空乘人装置与轨道绞车不得同时运行,两者之间须有可靠的电气闭锁。架空乘人装置运行时,其运行区间内不得停放任何车辆和斜巷跑车防护装置不能影响架空乘人装置安全运行。 (四)架空乘人装置停止运行后,有人在此巷道作业,需要再次启动架空乘人装置时,须安排专人排查此巷道,确认符合运行条件,方可先点动,再启动架空乘人装置。 (五)架空乘人装置在突然停止运行时,杜绝出现钢丝绳倒转、座椅下滑现象,否则必须立即停止运行采取措施正常后方可投运。 第三十七条使用可摘挂吊椅架空乘人装置的,乘人间距必须符合设计规定要求。吊椅存放应有足够空间,吊挂整齐。 第三十八条架空乘人装置停运原则: .各类保护装置和安全设施不健全、有缺失、不可靠或失效的。 .吊椅中心与巷道一侧(包括管、线、电缆等)突出部分的距离不能满足安全规程间隔距离要求的。 .现场管理整体标准低,安全运行环境差的。 设备设施或周边环境有其他明显重大缺陷或隐患的。 设备设施隐患故障排除处理完毕后由设备具体使用区队(车间)提出验收申请,由矿(厂)业务主管科室会同相关部门进行联合验收,未通过验收的禁止运行。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九条各矿井应按照此管理规定,制定、修订、细化本单位的管理规定,未尽事宜,按有关规定执行。原下发的有关规定与此不一致的按照此规定执行。 第四十条本规定解释权属某某公司某某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