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览加载中,请您耐心等待几秒...
1/6
2/6
3/6
4/6
5/6
6/6

在线预览结束,喜欢就下载吧,查找使用更方便

如果您无法下载资料,请参考说明:

1、部分资料下载需要金币,请确保您的账户上有足够的金币

2、已购买过的文档,再次下载不重复扣费

3、资料包下载后请先用软件解压,在使用对应软件打开

司法改革背景下的政法治理方式 1.选题目的意义 在司法运作的过程中,政法治理在相当多的地方和场合仍然是一种重要的解决纠纷(维护社会治安)的方式,也是现在进行的司法改革必须要面对和思考的问题。但是由于受到种种条件的限制,政法委员会制度本身至少在基层并不能真正做到干预司法。但是,由于政法委员会在人事上实际采取行政首长负责制,因此“第一把手”往往会越过政法委员会制度设计的界限,从而导致“干预”司法的产生。目前,在司法改革背景下,政法治理方式受到社会因素、环境因素、经济因素、人才因素等多种困境,那么,基于此如何改善司法改革背景下政法治理的方式,就显得尤为重要。也只有制定出合理、科学、合法的政法治理方式,才能保障我国的社会更加稳定,经济发展更加顺利。 2.国内外研究综述及本人对综述的评价 纵观国内外有关司法改革、政法治理方式的文献,在中国知网中查找2010年至2016年的有关文献,有98篇相关文献,其中针对我国司法制度改革进行研究的有26篇,针对政法治理方式进行研究的有26篇,其余的文献均有所提及上述两个主要方面。 我国的大部分学者认为,我国的司法制度,是国家相关司法机关、司法组织的性质、体系、运作原则的统称。司法制度从总体上而言,其分为基本制度和相关制度两大体系。我国的司法制度包括侦查制度、检察制度、审判制度、监狱制度、司法行政管理制度、人民调解制度、律师制度、公证制度、国家赔偿制度等。 学者们表示,我国的司法制度改革是基于我国国情的,是有利于我国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发展的。“我国的司法制度是一套严谨的人民司法制度体系,在整个国家体制中具有非常重要的地位和作用”,我国的法律体系自古以来,都是以保障人民的最高权力为根本目的,随着社会化的进程,越来越多的法律体系受到了群众的质疑,例如:对于死刑的取消及改判,对公民合法权益的保护等,都提出了建设性的意见,在国家和人民法院的不懈努力下,建立起了与我国国情相符,符合我国社会主义事业发展理念的司法体系,制定了相关一系列的司法制度。 现在的司法改革是1949年以来第二次大规模的司法制度改革。这次改革的主要是涉及法律专业化和技术化的问题,司法独立和司法公正开始成为新一轮意识形态的话语。但是改革并不能依靠普遍的司法独立理论来解决中国司法实际面临的问题,我们必须去发现影响司法制度改革的“真实世界”。“真实世界”的知识更多的是中国的“地方性司法知识”,当学者们掌握了使他们更容易获得成功的“普遍性司法知识”的时候,就会有意或无意的忽视、回避和压制这种“地方性知识”。 国外的学者普遍认为,一个国家的司法制度是国家体系中司法机关及其他的司法性组织的性质、任务、组织体系、组织与活动的原则以及工作制度等方面规范的总称。但是,一项制度的产生在根本上是当时社会经济生活的产物。交易成本是一项制度得以存在的基础。制度变迁的成本与收益之比对于促进或推迟制度变迁起着关键作用,只有在预期收益大于预期成本的情形下行为主体才会去推动直至最终实现制度的变迁。因此,对于司法制度本身来说,他是经济社会运行下的产物,也是人民生活保障需求的重要关键。 政法治理方式在一定意义上,是基于我国的政法委员会制度而形成的。政法委员会制度是广义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纵观我国与国外的研究文献,该问题虽然没有进入主流法学研究的视角,但实际上又客观存在并发挥作用。而为数很少的、涉及过这一问题的研究,仅仅还停留在简单的学理解释上,也没有很强的解释力。我国大部分学者认为,目前的政法治理方式不适合我国的发展,也不利于我国社会的稳定发展,政法委员会的存在起到了干预司法的作用,并预先假定政法委员会制度有违法治的理念,有干预司法之嫌,因此得出的结论就是在进行司法改革的过程中,直接或间接的取消这一制度。但是,也有部分学者认为政法治理方式不能取消,基于我国的国情和现状来看,我国仍旧需要政法治理方式来改善许多地区的社会经济发展情况、处理社会纠纷,是不可取代和取消的一种法治处理方式。 基于以上的文献研究和阅读后,本人认为,司法制度的改革,是人民法院工作和前进的动力,其主要的目的就是为了保障全民的根本利益,其目的是为了努力建设公平、公正的社会主义司法环境,保障了司法制度能够真正的实施和践行,确保国家的司法机关能够“有法可依”、“有法可循”,切实地履行司法机关的职能,发挥司法制度的社会价值。然而,“地方性司法知识”就是中国的政法治理方式,其典型方式之一是政法委员会制度。政法委员会制度是一种非正式的制度,是中国共产党在长期的实践中形成的领导政法工作的制度。政法委员会制度与司法制度改革实际上是紧密联系在一起的。虽然政法委员会制度有时候看起来属于相对次要的问题,但是两次司法改革实际上都涉及到了这一问题。就历史经验论,任何一制度,决不会绝对有利而无弊,也决不会绝对有弊而无利,因此,我们应该从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