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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契约论的起源 社会契约论的起源可以追溯到古希腊时的伊壁鸠鲁以及古罗马法中自然法体现的契约精神,它们为后世的思想家提供了思想启蒙。马克思曾说:“国家起源于人们相互之间的契约,这个观点是由伊壁鸠鲁最先提出来的”(《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三卷P143)。伊壁鸠鲁运用“世界是由原子构成的”和“社会是由人组成的”的类比,宣布了人的自由独立性质,肯定了每个公民都有自由意志,进而推导了国家的契约性质。他说“渊源于自然的正义是关于利益的契约,其目的在于避免人们彼此伤害和受害。”伊壁鸠鲁在这里强调了,国家和法律制度的建立,其目的就是为了保障人们的安全,克服人们之间的相互对立与恐惧,避免相互之间的伤害。人们为了避免彼此伤害和受害,自然而然地、合乎理性地会找到互相约定这个方式。罗马人的契约观念是他们完成政治活动与生活的一大重要组成部分,是贯穿罗马法的支柱。但是,受斯多葛派的影响,罗马人并不相信国家是契约的产物,他们认为国家是自然的产物,是天意的造就。契约观念很大程度上来源于罗马日益繁荣的经济活动中产生的债务关系而非他们对国家契约的信仰,经济上的个人契约观念在渗透到国家的政治生活后产生了与国家权威相制衡的个人权利和自由。这种权利的要求将引导“主权在民”的理念成为主流,国家是不可亵渎的,人民可以检验国家内拥有执行权利的官员。因此,伊壁鸠鲁的观点成为近代社会契约论的思想渊源。而罗马的契约思想为后来的契约理论提供了个人权利的合法性观点和完整的法律体系 二、 逻辑论证方法的界定 霍布斯、洛克和卢梭的政府逻辑中都普遍应用了演绎法。在演绎论证中,普遍性的观点是依据,而个别性观点是结论,演绎推理的过程就是从一般性的前提出发,通过推导得出具体或个别结论的过程。比如说卢梭在《社会契约论》中有关主权的论述就能构成一个完整的演绎推理过程。他认为“主权体并非他物,而只是公众意志的体现”,随后指出“私人的意愿在某些方面与公众的意志是一致的,但这种一致性却不是有规律的,不是长久的”,并且即使这种一致性能持续也是没有保障的,所以私人的意志不能完全代表主权。但是因为其部分一致性,所以“这并不等于说领袖的命令就不能被视为公众的意志,只要主权体有权反对并不执行他们的命令就可以了”(P19) 逻辑结构是本文探讨的另一个问题,一篇文章的逻辑结构指的是其部分与部分、部分与整体之间的关系结构。在肖滨的《公民政府-拒斥无政府与利维坦-洛克政府理论的逻辑结构分析中》,作者通过讨论权利体系(生命权、自由权和财产权),双向否定(拒绝无政府和利维坦这两种极端状态),以及确立政府权威和规范等“部分”问题证明了洛克的政府理论是一个逻辑结构严密的统一整体:“它以权利体系为基石,既拒斥无政府的混乱状态,又反对权力无限的利维坦,并以文明社会及其公民政府避免无政府和利维坦的双重陷阱,从而确保政府权力受到有效限制、公民权利得到切实保障,由此实现公民权利与政府权力之间的和谐平衡格局。”在霍布斯,洛克和卢梭各自的政府逻辑结构中,他们都讨论了自然状态、财产权、法律、理想的政治状态、政府的权力来源和范围等问题,这些小的部分构成了政府理论这个整体并且他们在整体中分别起到不同的作用,它们之间内在逻辑联系的不同也造成了这三个政府理论的不同。因此对逻辑论证方法和内部结构的讨论都是重要的。 “自然状态是社会契约论者为论证政治社会的合法性而设置的逻辑起点。”(林奇富《社会契约论与近代自由主义转型.P34.》)霍布斯,洛克和卢梭对国家产生过程的逻辑推演都是从有关自然状态的逻辑假设开始的。他们都认为自然状态的缺陷是国家和政府产生的基础,由于自然状态的不完善,人们为了保障自己的生命、财产等基本权利,于是转让自己的部分或全部的权利,订立社会契约,完成从天然自由到社会自由的过度并建立了国家和政府。因此,分析他们对自然状态假设的论述中的差异是非常重要的。 霍布斯对自然状态的假设:霍布斯的政府逻辑中,其自然状态假设是非常有特色的一部分。他的自然状态假设主要是从人性问题和自然法学说两个角度来推演的。霍布斯对人性的描述让笔者想起了荀子的性恶论,他指出人作为自然生物,本性在于生存——“他们的目的主要是自我保全,有时只是为了自己的欢乐,在达到这一目的的过程中,彼此都力图摧毁或征服对方”(《利维坦》第十三章,P93)所以人是自私自利,贪婪残暴的,人际关系的主要特点就是防范,敌对,战争,“像狼和狼一样”。人天性中的竞争、猜疑、荣誉造成了争斗——因此这种“虎狼之境”般自然状态的混乱,是建立政府的第一动因。所谓“自然法”就是一种合乎理性的规律,比如人是天生自由平等的,人有自保的需求,人的平等权利、理性都是由大自然赋予的等等。霍布斯认为自然法会从自然状态一直延续到社会状态,这些自然法本质上是道德律,它们大多都规定了对社会应尽的义务,拥有道德上的强制性。自然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