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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PAGE\*Arabic\*MERGEFORMAT9页共NUMPAGES\*MERGEFORMAT9页 益阳移动通信基站设置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建议 印发《XX市公用移动通信基站设置管理办法》的通知XX省XX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XX市公用移动通信基站设置管理办法》的通知佛府办[2007]335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有关单位:《XX市公用移动通信基站设置管理办法》业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二○○七年九月二十九日XX市公用移动通信基站设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加强公用移动通信基站设置的管理,维护移动通信用户、社会公众和通信运营商的权益,保障公用移动通信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和《XX省无线电管理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定义)本办法所称公用移动通信基站(以下简称基站),是指在一定的无线电覆盖区内,通过移动通信交换中心,与移动电话终端之间进行信息传递的无线电收发信电台,包括室内外基站、直放站和室内分布系统。本办法所称移动通信运营商(以下简称运营商),是指依法获得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获准在本市建设移动通信网络,并向社会公众提供移动网络电话、数据业务和其他增值电信业务的单位。第三条(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基站设置的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第四条(管理部门)XX市信息产业局(以下简称市信产局)是市政府无线电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市基站设置的审批和监督管理工作;各区无线电管理机构按本办法规定权限做好本辖区内基站设置的审核和监督管理工作。市规划、建设、环保、国土资源、公安和行政执法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本市基站的相关管理工作。第二章发展规划第五条(布局和选址要求)基站建设应当根据基站专项发展规划和通信服务的需要,确定无线电通信信号覆盖范围,并达到国家通信行业的服务质量和安全标准。新建基站应符合城市市容景观和环境保护的要求,符合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在居住区选址的新建基站,应当优先考虑设置和附加在非居住建筑物上,并尽量采用集约化和室内分布系统。确需在居住建筑物上设置或附加基站的,应当征得1/2以上建筑物产权人或使用人的同意。在未建地上选址的新建基站,必须按土地用地和建设管理等有关规定办理手续。第六条(五年发展规划)各区无线电管理机构应当根据本辖区内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和移动通信行业的发展需要,本着站址资源统筹共享、选址布局优化合理的原则,组织规划、建设、环保等有关部门编制本区五年基站专项发展规划。新建、改造和扩建的住宅小区及开发区应按专项规划将通信管道、通信电缆和移动基站设置用地及场所纳入建设项目的设计,并与建设项目同时施工与验收。各区五年基站专项发展规划经区政府批准后,上报市信产局备案。市信产局综合各区的五年基站专项发展规划,统筹协调本市基站的建设布局,会同市有关部门,编制《XX市五年基站建设专项发展规划》。有关部门要将高速公路、国道、省道及城镇主干道路的移动通信基站设置建设列入城镇基础设施规划;将人民防空通信、防汛通信、地震监测和铁路沿线的移动通信基站设置建设纳入城镇基础设施规划,并作为战备或紧急设施项目建设。第七条(年度建设计划)运营商根据《XX市五年基站建设专项发展规划》要求,于每年的10月20日前将下一年度的基站建设计划上报各区无线电管理机构。各区无线电管理机构于每年的11月20日前将本区下一年度的年度基站建设计划上报市信产局。市信产局综合各区的年度基站建设计划,并征求规划、建设、环保和国土资源等有关部门的意见,编制本市年度基站建设计划。各运营商应根据市年度基站建设计划调整建设计划。第三章一般规定第八条(例会制度)各区无线电管理机构应当每半年组织召开一次基站建设管理工作例会,由区各相关部门和运营商参加。市信产局应当每半年组织召开一次基站建设管理工作例会,由市、区各相关部门和运营商参加。第九条(资源共享)城市公共设施的管理单位应当为运营商基站的设置提供便利。为充分利用站址资源,各运营商提出的年度基站设置计划中有布局或选址重复的,由各区无线电管理机构予以协调安排,实现基站站址资源共享。第十条(选址申请及认定)运营商在设置基站前,应到基站站址所属区的无线电管理机构办理选址申请及认定。(一)直放站、室内分布系统。运营商向区无线电管理机构提交以下材料:1、《公用移动通信基站站址认定申请表》;2、具有法定资质的工程设计单位编制的基站设置方案;3、与业主签订的室内分布系统通信机房使用协议。区无线电管理机构自收到运营商的选址申请资料之日起,对符合市年度基站建设计划的,于5个工作日内发放《公用移动通信基站选址认定书》;对不符合市年度基站建设计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