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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PAGE\*Arabic\*MERGEFORMAT24页共NUMPAGES\*MERGEFORMAT24页 《侵权责任法》学习提纲 《侵权责任法》学习提纲《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已经于2009年12月26日经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并于同日公布,将于2010年7月1日起实施。为学习好这部重要的民事法律,根据院领导指派,笔者于2010年1月25日至2月3日参加了最高人民法院举办的侵权法培训班。学习班由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长杜万华主持,国内知名的法学家王利明、王卫国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庭室负责人、资深法官担纲主讲。主要从侵权责任法的立法背景、法理依据以及审判实践中如何适用,进行了讲解。现将此次学习班有关情况整理如下。第一部分《侵权责任法》的归责原则一、过错责任(一)概念过错责任原则是主观归责原则,是以行为人的主观过错为价值判断标准,判断行为人对其造成的损害是否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也是侵权责任法的基本归责原则。通行法理认为,一个人只能在自己主观上有过失的情况下才对其造成的损害负责,有过错即有责任,无过错即无责任。过错推定原则是在过错责任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归责原则。是西方社会进入工业化时代之后,平民遭受损害的案件大量增加,由于证明行为主观过错的难度很大,导致受害人常常无法得到救济,而在程序法上产生的一项补救措施。是指若原告能证明其所受到的损害是由被告所致,而被告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就应推定被告有过错并承担民事责任。(二)《侵权责任法》中的过错责任《侵权责任法》中规定的过错责任,归纳起来主要有十二种,分别是:1、雇主责任。第34、35条。过错侵权中要求雇员存在过错。2、网络侵权责任。第36条。针对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3、安全保障义务。第37条。安保义务人之责任。4、教育机构之责任。第38、39、40条。分别规定了过错责任和过错推定。5、产品销售者、运输者、仓储者的责任。第42、44条。6、机动车相撞超出保险限额的责任。第48条。7、借用、租赁机动车的所有人的责任。第49条。8、医疗事故责任。第54、57、58、60、62条。9、第三人污染环境。第68条。10、危险物之托管人、非法占有危险物情形下的所有人管理人、高度危险区域的管理人之责任:第74、75、76条。11、动物园的过错推定责任。第81条。12、物件损害中的过错推定责任。第85、88、90、91条。(三)过失的客观化无论是过错责任还是过错推定,都要求行为人的行为具有过失,现代社会的发展,使得职业细化和专业化愈发明显,因此对于不同职业背景下的侵权行为,在过错责任的适用上有一些新的发展,主要表现在过失的客观化方面。1、过失客观化的表现形式(1)根据行为人职业类型的不同判断认定过失的客观标准,主要体现在对专业人士的“专业过失”的客观化上;(2)注意义务的违反即视为过失,如宾馆的安全保障义务;(3)违法即视为过失。2、在《侵权责任法》上的表现:主要是第37条安保义务人的责任、第38、39、40条学校等教育机构的责任、第42条第二款产品销售者的过错责任(最终责任的归责基础)、第51条转让拼装车或报废车转让人和受让人的责任、第55、58条医疗机构的过错认定、第81条动物园的过错责任、第91条施工人责任。(四)过错并非所有侵权责任必备要件根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过错并非是所有侵权责任的必备要件,这是应当注意的。《侵权责任法》第15条规定了行为人承担侵权责任的十种主要方式,这一规定并未超出此前《民法通则》及其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与此条相应,第21条规定了行为人的侵权行为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时被侵权人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的三种方式,该项请求权并不要求侵权人具有故意或过失,即行使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的请权并不以侵权行为人有过错为前提条件。被侵权人对于行为人的过错无须付举证责任,只须证明其人身或财产权利正遭受侵害或侵害威胁即可。审判实践中要注意查明此侵害或侵害威胁是否具有显著性,达到了使被侵权人难以忍受且阻碍了权利的正当行使。二、无过错责任(一)概念无过错责任是在过错责任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归责原则,是指在法律有特别规定的情况下,不考虑行为是否存在主观过错,其都要对造成的他人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无过错责任具有适用范围法定、免责事由法定的主要特点,尤其是第三人过错导致侵害结果发生的免责事由法定,在行为人能够证明第三人的过错是损害发生的唯一原因的情况下,行为人方能免责。(二)无过错责任原则在《侵权责任法》中的分布1、第32条规定的监护人责任;2、第34、35条规定的雇主责任;3、第五章规定的产品责任;4、第48条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相撞时的责任(同见道路交通法第46条);5、第八章规定的环境污染责任;6、第九章规定的高度危险责任;7、第8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