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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工程平安治理制度 第一条 建立工程中的平安卫生及消防设备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技术标准,并与建立工程的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第二条 建立单位对建立工程施行平安、卫生、消防等负全面责任,建立工程施行平安、卫生制度。 第三条 加强对建立工程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根底工程调查审查、总体开工方案审查、开工前平安条件确认和竣工验收等环节的职业平安卫生监视。 第四条 加强建立工程的三同时”平安治理,开工前报有关部门审批备案。 第五条 对用于消费、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建立工程以及其他具有较大平安风险的建立工程,必须搞好平安预评价,并报有关部门审批备案。 第六条 设计单位应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立强迫性标准进展设计,对其设计平安负责。 第七条 建立工程的施工图设计应严格按审查通过的根底工程设计进展,不得随意对根底工程设计进展任何变动、删减。确需进展修正的,应征得平安监视治理部门同意。 第八条 建立工程的平安、卫生和消防专项验收由相关监视治理部门组织进展,企业应及时向有关部门提出验收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