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粮食流通秩序思考摘要。“放管服”改革有助于理顺部门职责完善粮食流通秩序的监管机制调动社会经济主体的双创活力。但就粮食部门而言也存在简政放权统筹性不强、审批监管结合性不紧、服务大局意识不高等问题面临粮食流通法律法规不完善、粮食流通信息化程度不优化、与一二三产业融合较差等挑战。在新时代要加强粮食管理的法治建设保障粮食流通秩序强化农业科技创新促进粮食有效流通完善现代粮食流通体系推进三产融合构建粮食流通秩序。关键词:放管服;粮食流通;对策国以民为本民以食为天。作为关乎国计民生的重要商品和战略物资粮食在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中不容或缺。国家推进“放管服”改革以来各级粮食部门创新事中事后监管方式优化服务加快推进新旧动能转换与转型升级放大粮食领域“放管服”改革的“减加乘”效应发挥了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在新时代要结合国家调整完善粮食部门职能职责机构体系实际注重市场作用强调治理理念构建粮食流通新秩序最大限度释放改革红利。一、“放管服”改革为构建粮食流通秩序带来机遇(一)有助于理顺部门职责。在粮食流通管理领域党和国家始终不放松保障粮食安全科学总结粮食流通管理的新成绩、新经验将粮食安全上升为国家战略。为解决主要矛盾和突出问题出台了《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意见》与考核实施细则每年组织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考核;加强《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粮食储备管理条例》《粮食安全保障法》等粮食流通储备方面法律法规的修规立法论证。挂牌成立的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合理划分职能职责权限将原国家粮食局、国家发改委、民政部、商务部、国家能源局等部门的有关日常管理职责整合明确部门职能职责粮食流通改革管理监管执法也进入新时代。(二)有助于完善监管机制。在监管执法方面顺应“放管服”改革在不断加大监管执法力度的同时创新监管执法体制机制。建立完善多种形式相结合的监管执法手段全面推行监督检查制度主动适应“互联网+电子政务”的发展需要加强建设粮食流通执法监管等网络平台开发利用信息资源和共享大数据上传上报各种平台数据提高了粮食流通执法监管的现代化、网络化、信息化水平;在粮食质量监管方面结合区域和行业实际进行专项整治与检查提高基层质检机构、人员水平提高了粮食质量安全的监管效能;结合“智慧粮库”建设建立粮食质量安全保障追溯机制落实粮食安全监管责任与责任追究制度确保粮食质量安全。(三)有助于调动双创活力。通过“放管服”改革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转变了职能从过去重“审批”转变为放管结合一些社会经济主体被有条件地许可而参与到了粮食流通业务中来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对其进行“事中事后”监管将“优化服务”作为重点。如国家粮食局颁布实施了《粮食收购资格审核管理办法》对部分粮食收购主体取消了市场准入发挥市场机制在粮食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也就是说对入市从事收购经营的农民、粮食经纪人、农贸市场粮食交易者及农业(农村)合作社等入市来说变得更加容易。这样打破了国有粮企独家经营收购的格局激发了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推进和巩固了粮食流通体制的市场化改革。二、推进“放管服”改革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一)简政放权统筹性不够强。在推进“放管服”改革工作中虽然下放了审批权也减少了审批环节但部分审批权限下放得不够彻底或者在区一级一些事项只有申报权没有审批权或者是在区一级虽有审批权但还是需要报上一级审查备案存在上口不主动、下口很被动等问题没有真正达到能减则减、能放则放、能并则并。在市级部门下放权限时并没有及时针对下放事项开展相关业务培训也没有及时到位的政策指导致使区一级审批部门对市一级下放的一些审批事项掌握不够工作衔接不畅不能保证下放审批事项严格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实施。(二)审批监管结合性不够紧。行业主管部门应结合实际执行“谁审批谁负责”“谁主管谁监管”主动适应由事前审批向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转变这也是对政府转变管理理念和管理方式的重要挑战和考验。但在实践探索中行业主管部门没有做到将审批与执法监管的有效衔接缺乏二者衔接的保障机制对取消下放后的行政审批事项跟踪落实和后续监管不够。在监管部门处罚结果与失信名单互动上也相对不够没有及时将监管部门进行处罚的市场运行主体信息反馈到失信名单中监管时效较低存在管理漏洞和安全隐患。(三)服务大局意识不够高。部分实权部门缺乏大局意识部门利益固化没有完全转变职能未能完全确立从经济建设型政府向公共服务型政府转变的理念。在管理方式上还是直接从事经营管理没有向间接管理转变;在优化服务方面服务的内容不足服务方式创新不够“一次办”向“马上办”“马上办”向“网上办”的推进速度距公众期待还有差距;在服务供给方式上没有完全满足层次化、多元化、复杂化的公共服务需求不能为公众提供高质量、针对性强、便捷的公共服务。统一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