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辞退规定(试行)(人社部发[2009]71号).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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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辞退规定(试行)(人社部发[2009]71号).doc
公务员辞退规定(试行)第一条为规范公务员辞退工作,保障机关与公务员的合法权益,建设高素质的公务员队伍,根据公务员法,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辞退,是指机关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解除与公务员的任用关系。公务员被辞退后,不再具有公务员身份。第三条辞退公务员,应当依照法定的情形、权限和程序办理。第四条公务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辞退:(一)在年度考核中,连续两年被确定为不称职的;(二)不胜任现职工作,又不接受其他安排的;(三)因所在机关调整、撤销、合并或者缩减编制员额需要调整工作,本人拒绝合理安排的;(四)不
包头公务员辞退规定.docx
包头公务员辞退规定包头公务员辞退规定第一条为规范公务员辞退工作,保障机关与公务员的合法权益,建设高素质的公务员队伍,根据公务员法和《公务员辞退规定(试行)》的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辞退,是指各级机关(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下同)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解除与公务员的任用关系和人事关系。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市各级机关科级及以下公务员。第四条辞退公务员,应当依照法定的情形、权限和程序办理。第五条公务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辞退:(一)在年度考核中,连续两年被确定为不称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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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头公务员辞退规定包头公务员辞退规定第一条为规范公务员辞退工作,保障机关与公务员的合法权益,建设高素质的公务员队伍,根据公务员法和《公务员辞退规定(试行)》的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辞退,是指各级机关(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下同)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解除与公务员的任用关系和人事关系。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市各级机关科级及以下公务员。第四条辞退公务员,应当依照法定的情形、权限和程序办理。第五条公务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辞退:(一)在年度考核中,连续两年被确定为不称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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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头公务员辞退规定包头公务员辞退规定第一条为规范公务员辞退工作,保障机关与公务员的合法权益,建设高素质的公务员队伍,根据公务员法和《公务员辞退规定(试行)》的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辞退,是指各级机关(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下同)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解除与公务员的任用关系和人事关系。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市各级机关科级及以下公务员。第四条辞退公务员,应当依照法定的情形、权限和程序办理。第五条公务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辞退:(一)在年度考核中,连续两年被确定为不称职的;(
公务员辞退规定(试行).doc
关于转发《公务员辞退规定(试行)》的通知浙人社发[2009]114号各市、县(市、区)党委组织部、政府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人事局),省直各有关单位:现将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公务员辞退规定(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09]71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1996年浙江省人事厅下发的《关于转发<国家公务员辞职辞退暂行规定>的通知》(浙人干[1996]178号)同时废止。在执行过程中遇到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中共浙江省委组织部浙江省人力资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