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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2015年宁夏回族自治区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实施方案 目录 第一部分总则 第二部分采购方式和目录编制 第三部分单元划分规则 第四部分报名及材料申报 第五部分限价、报价、开标 第六部分评审 第七部分采购和配送 第八部分监督管理 第九部分附则 附表2015年宁夏回族自治区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经济技术标评分表 第一部分总则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号)、《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落实完善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卫药政发〔2015〕70号)、《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医疗机构药品招标采购“三统一”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宁政发[2006]156号)、《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实施意见》(宁政办发〔2015〕142号)等文件,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进一步完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机制,构建现代药品供应保障体系。保障临床用药需求,降低药品价格虚高,规范医药购销行为,促进医药产业健康持续发展。为人民群众提供安全有效、质量优良、供应及时、价格合理的药品,切实减轻人民群众医药费用负担。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以省为单位统一采购、统一价格、统一配送的药招“三统一”原则; (二)坚持公开透明、分类采购、量价挂钩、双信封制、全程监督的药品集中采购原则; (三)坚持政府引导、市场主导、充分竞争、优胜劣汰的药品配送原则; (四)坚持网上采购、上下联动、集中支付、动态管理的药品供应保障监督管理原则。 三、实施范围 全区县级(含)以上人民政府、国有企业(含国有控股企业)等举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含村卫生室)必须参加全区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工作。鼓励其他医疗机构自愿参与。 四、适用范围 参加全区药品集中采购活动的医疗机构、药品生产企业、药品配送企业及其它各方当事人。 五、组织机构 (一)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组织领导机构。宁夏回族自治区医疗机构药品器械统一招标采购领导小组(以下简称“自治区药招领导小组”)负责全区药品集中采购工作。承担制定全区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政策,研究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重大问题,协调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药品集中采购工作。宁夏回族自治区医疗机构药品器械统一招标采购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自治区药招办”)负责组织实施药品集中采购工作。成立评审委员会,负责药品集中采购评审工作;成立评审监督委员会,负责药品集中采购评审全过程监督。自治区药招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根据工作职责分工,加强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协调配合和监督管理。 (二)药品集中采购工作机构。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负责药品集中采购工作具体执行。承担搭建非盈利药品集中采购服务平台,提供服务,维护管理平台,开展业务咨询,处理相关申(投)诉。 (三)各市、县( 区)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组织领导机构。各市、县(区)医疗机构药品器械统一招标采购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负责辖区内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 六、采购范围 除麻醉药品、第一类和第二类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医疗用放射性药品、防治传染病和寄生虫的免费药品、国家免费的免疫规划疫苗、计划生育用药、中药材、中药饮片、血液制品等药品外,全区各级公立医疗机构使用的药品均必须通过宁夏药品集中采购网采购。 七、采购周期 自治区药招办印发药品集中采购中标(成交、挂网)结果文件起,采购周期原则上不少于12月。如调整中标(成交、挂网)药品采购周期,则以自治区药招办文件为准。 八、公告方式 宁夏回族自治区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工作所有公告和信息均通过宁夏回族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网(http://)和宁夏药品集中采购网()发布。 第二部分采购方式和目录编制 一、采购方式 坚持以省为单位的药品分类集中采购。 (一)招标采购药品。2014年10月1日-2015年9月30日宁夏药品集中采购网采购总金额50万元(含)以上的药品品规,除国家和省际跨区域联合谈判采购药品和直接采购药品外,采取双信封制招标采购。 (二)直接采购药品。2014年10月1日-2015年9月30日宁夏药品集中采购网采购总金额50万元以下的药品品规、妇儿专科非专利药品、急(抢)救药品、基础输液、常用低价药品、医疗机构和药品生产企业申报的新增药品,以及暂不列入招标采购的药品,实行直接挂网采购。由医疗机构与药品生产企业进行议价谈判,确定挂网价格。并探索和鼓励医疗机构联合议价谈判。 (三)谈判采购药品。国家和省际跨区域联合谈判的专利药品和独家生产药品,我区医疗机构按国家和省际跨区域联合价格谈判结果采购。暂未列入国家和省际跨区域联合谈判的专利药品和独家生产药品,我区以省为单位谈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