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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财政法学研究的若干思考 学习和研究财政法学,首先必须明确财政法学的研究对象和研究目的,然后应采科学的研究方法、应本正确的研究理念,去建构理论、阐释制度、分析问题、评判实践,这样,我们对财政法学的研究才能系统深入,才能触及问题的实质。因此,有关财政法学的研究对象、目的和方法问题,是我们不能不关注的重大问题。 财政法学的研究对象及内容财政法学是以财政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从法的角度研究财政问题的法律科学。 作为一门体系化的学科,财政法学必须对其研究对象进行全方位的研究:既要对财政法进行纵向性的历史考察———研究财政法的产生、发展及其规律,又要对财政法进行横向性的共时性研究———比较分析各种不同的财政法律制度,它们的性质、特点及其相互关系;既要研究财政法的内在方面———财政法的内部联系、运行机制、调整规律,又要研究财政法的外部方面———财政法与其存续背景、与其他社会现象之间的联系、区别及其相互作用;既要研究静态的财政法律现象,如各种财政法律规范、财政法律关系的要素和财政法律体系的内容、结构,又要研究动态的财政法律现象,如财政立法、财政执法、财政守法、财政司法等财政行为及由此而产生的具体财政法律关系的运动过程,要研究财政法的实际运行效力、效果、作用和价值。 财政法学研究的目的财政法学研究的目的,是指进行财政法学研究所欲达到的目标和结果。在财政法学的理论研究中,基于现代市场经济对财政的公共性、民主性、法定性、人权保障性的要求,财政法学研究的目的应在于对应然的、规范的、体系化的、“至善”的财政法理念、原则、制度、体系的追求、建构与分析,应当着重研究究其本质应属于财政的法———即需要研究所有支配财政生活的力量和法则,而不能仅限于现行财政法制度的单纯描述,应当积极地发现财政利益冲突并寻求其理想的解决办法;而在财政法学的制度研究方面,则应对现今社会中实然的、具体的、繁杂的、活生生的财政法具体制度及其实践进行客观的、全面的、准确的描述和阐释,并运用应然财政法的理论进行批判性的分析、比较与评价,考察财政法的应然目的和相应改进手段,进而推动实然财政法的变革、创新与进步。更进一步来讲,财政法学研究的目的,应在遵循经济的、财政的运行规律的基础上,运用法律的调整规则、方法和理念,来研究财政法问题、评析财政法制度、建构财政法理论,致力于追求社会的、公共的从而也就是根本制度结构上财政的公平正义,进而在社会现实生活中实现财政健全、政治清明、民生幸福、经济繁荣的理想。 财政法学研究的方法一要立足于中国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现实国情来研究财政法。如何看待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笔者认为,第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现代市场经济,是一种混合经济———是政府和市场均发生作用的经济型态。这就决定了现代财政法学的研究内容明显要比传统财政法学的研究内容要丰富得多、复杂得多。第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是在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指引下,在宪法和法律规范下运行和发挥作用的经济。在这种经济模式下,民主、法治、宪政、人权保障等根本观念应是我们构建社会主义财政法律体系的基石。第三,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开放型的、现代化的市场经济,是在经济全球化、区域经济一体化、经济网络化、知识化背景下的经济。财政法研究一定要有国际视野、现代视野,要从国际法、比较法、现代法的角度来研究和解决财政法问题。第四,我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在各方面条件都处于初级阶段的市场经济。我们的财政法学研究在建构理论、设计制度时,既要有应然性、方向性、前瞻性研究,但同时也必须立足国情,作实然性、可行性、操作性的研究,要把科学性和现实可行性很好的结合起来。 二要采取系统论的研究方法。即对大量的、繁杂的财政法规范进行系统整理、归纳、抽象和评价,将其纳入一定的财政法秩序之中。这既为促进财政实践行为规范、简明、高效所必须,也为财政法学成为一门独立法学学科所必备。财政法学研究的范围、主线和结构应当明晰,应当建立观点明确、统一和协调的理论大厦,使之成为财政法概念、财政法规范、财政法制度、财政法原则和财政法原理的共同点,使之成为形态多样的财政法规范一目了然的基点。笔者认为,财政法是公法上的特别信托法,财政法学的研究,应从纳税人(人民)信托利益最大化实现的目的出发, 以财政(国库)资金的收支流动为中心,以财政收支行为、管理监督行为为主线,以财政法律为行为准绳,以财政运行绩效为考核依据,以宪政和人权保障为最终评判标准来进行。 三要采取“超现实”的实用论的研究方法。即要从实践需要和财政运行效果的角度对财政法进行“超现实”(即超越现有财政理论、财政制度与财政实践)的实用主义的研究。财政法学是实践性很强的法律科学,是有关现实财政法问题的科学,财政法制度产生于财政的事件、习惯和经验,财政法学应当积极回应财